刑事司法与证据法译丛: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 欧洲法与美国法的比较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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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7-02
版次: 1
ISBN: 9787313160591
定价: 9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47页
字数: 375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10人买过
  •   《刑事司法与证据法译丛: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 欧洲法与美国法的比较视角》以德国法、欧盟法、美国法等法制区域的制度和经验为蓝本,对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主要是通信秘密自由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度而多学科的比较法考察。在内容上,涉及保护通信秘密的理由、通信秘密权的历史、通信秘密权的客体(包括权利结构、适用范围和保护范围)、通信秘密权的内容、通信秘密权的主体等重要范畴。
      《刑事司法与证据法译丛: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 欧洲法与美国法的比较视角》全面展示了德国法、欧盟法、美国法在基本权利理论和通信秘密权保护制度上的异同。   林喜芬,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挂职).在哥伦比亚大学、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加州大学哈斯汀法学院、台湾“中央”研究院做访问学者。现兼任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上海市法社会学会秘书长等。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法社会学。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中英文刊物发表八十余篇论文,出版《转型语境的刑事司法错误》、《金融检察与金融刑法》等著作.获高检院检察理论成果一等奖、上海市哲社成果二等奖、上海交通大学*受学生欢迎教师奖等荣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 绪论

    第一章 保护通信秘密的理由
    导言
    第一节 隐私的概念
    一、隐私概念初论
    二、“隐私”和“公开”的界限
    三、“公民”隐私和“政治”隐私
    四、理解隐私的4个层面
    五、隐私的定义
    第二节 保护隐私的原因
    一、当代关注的隐私
    二、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allgemeines Personlich.keitsrecht)”
    第三节 隐私及通信秘密的宪法保护
    一、法律背景
    二、概念特征
    三、作为基本权利的通信秘密

    第二章 通信秘密权的历史
    导言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和德国
    一、通信秘密作为宪法权利的背景
    二、保护通信秘密的利益:作为表达自由消极面向的隐私
    第二节 美国
    导言
    一、第四修正案的历史背景
    二、对第四修正案的司法解释

    第三章 通信秘密权的客体:权利的结构
    导言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架构
    一、基本权利的双层架构
    二、建构基本权利的替代路径
    第二节 欧洲人权公约
    导言
    一、第8条规定权利积极面向的架构
    二、消极面向中第8条权利的架构
    第三节 德国
    导言
    一、通信秘密权的架构
    二、第10条第2款规定所含限制的例外属性
    第四节 美国
    导言
    一、第四修正案的架构:适用范围vS保护范围
    二、合法搜查和扣押的例外属性
    结论

    第四章 通信秘密权的客体:适用范围
    导言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
    导言
    一、……得到尊重的权利
    二、“通信”
    三、第8条和隐私权
    第二节 德国
    导言
    一、“邮政”
    二、“通信”
    三、“通信”
    四、“秘密”
    五、“不可侵犯性”
    第三节 美国
    导言
    一、基于私人财产权理论基础的搜查和扣押
    二、隐私理论基础上的搜查和扣押
    结论

    第五章 通信秘密权的客体:保护范围
    导言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
    导言
    一、“合法性要求”
    二、“(为了……的利益)在民主社会里必需的”
    第二节 德国
    导言
    一、权力的立法保留
    二、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限定
    三、对第10条保护范围的法律限制
    余论
    第三节 美国
    一、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二、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
    结论

    第六章 通信秘密权的内容
    导言
    第一节 正式的请求
    导言
    一、受害人的概念
    二、德国的独特性
    结论
    第二节 实质救济
    导言
    一、针对通信监控的赔偿
    二、证据排除规则
    结论

    第七章 通信秘密权的主体
    导言
    第一节 通信秘密权的对象
    一、公共权力和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
    结论
    二、联邦制
    第二节 通信秘密权的持有人
    一、外国人
    二、未成年人
    三、法人
    结论

    参考文献
    案例一览
    索引
    致谢
    译后记
  • 内容简介:
      《刑事司法与证据法译丛: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 欧洲法与美国法的比较视角》以德国法、欧盟法、美国法等法制区域的制度和经验为蓝本,对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主要是通信秘密自由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度而多学科的比较法考察。在内容上,涉及保护通信秘密的理由、通信秘密权的历史、通信秘密权的客体(包括权利结构、适用范围和保护范围)、通信秘密权的内容、通信秘密权的主体等重要范畴。
      《刑事司法与证据法译丛:电子通信中的隐私权 欧洲法与美国法的比较视角》全面展示了德国法、欧盟法、美国法在基本权利理论和通信秘密权保护制度上的异同。
  • 作者简介:
      林喜芬,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挂职).在哥伦比亚大学、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加州大学哈斯汀法学院、台湾“中央”研究院做访问学者。现兼任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上海市法社会学会秘书长等。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法社会学。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中英文刊物发表八十余篇论文,出版《转型语境的刑事司法错误》、《金融检察与金融刑法》等著作.获高检院检察理论成果一等奖、上海市哲社成果二等奖、上海交通大学*受学生欢迎教师奖等荣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
  •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保护通信秘密的理由
    导言
    第一节 隐私的概念
    一、隐私概念初论
    二、“隐私”和“公开”的界限
    三、“公民”隐私和“政治”隐私
    四、理解隐私的4个层面
    五、隐私的定义
    第二节 保护隐私的原因
    一、当代关注的隐私
    二、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allgemeines Personlich.keitsrecht)”
    第三节 隐私及通信秘密的宪法保护
    一、法律背景
    二、概念特征
    三、作为基本权利的通信秘密

    第二章 通信秘密权的历史
    导言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和德国
    一、通信秘密作为宪法权利的背景
    二、保护通信秘密的利益:作为表达自由消极面向的隐私
    第二节 美国
    导言
    一、第四修正案的历史背景
    二、对第四修正案的司法解释

    第三章 通信秘密权的客体:权利的结构
    导言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架构
    一、基本权利的双层架构
    二、建构基本权利的替代路径
    第二节 欧洲人权公约
    导言
    一、第8条规定权利积极面向的架构
    二、消极面向中第8条权利的架构
    第三节 德国
    导言
    一、通信秘密权的架构
    二、第10条第2款规定所含限制的例外属性
    第四节 美国
    导言
    一、第四修正案的架构:适用范围vS保护范围
    二、合法搜查和扣押的例外属性
    结论

    第四章 通信秘密权的客体:适用范围
    导言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
    导言
    一、……得到尊重的权利
    二、“通信”
    三、第8条和隐私权
    第二节 德国
    导言
    一、“邮政”
    二、“通信”
    三、“通信”
    四、“秘密”
    五、“不可侵犯性”
    第三节 美国
    导言
    一、基于私人财产权理论基础的搜查和扣押
    二、隐私理论基础上的搜查和扣押
    结论

    第五章 通信秘密权的客体:保护范围
    导言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
    导言
    一、“合法性要求”
    二、“(为了……的利益)在民主社会里必需的”
    第二节 德国
    导言
    一、权力的立法保留
    二、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限定
    三、对第10条保护范围的法律限制
    余论
    第三节 美国
    一、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二、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
    结论

    第六章 通信秘密权的内容
    导言
    第一节 正式的请求
    导言
    一、受害人的概念
    二、德国的独特性
    结论
    第二节 实质救济
    导言
    一、针对通信监控的赔偿
    二、证据排除规则
    结论

    第七章 通信秘密权的主体
    导言
    第一节 通信秘密权的对象
    一、公共权力和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
    结论
    二、联邦制
    第二节 通信秘密权的持有人
    一、外国人
    二、未成年人
    三、法人
    结论

    参考文献
    案例一览
    索引
    致谢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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