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法治的力量:外国经典法律格言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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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0-06
版次: 1
ISBN: 9787303109654
定价: 3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46页
字数: 360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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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法律之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存在两种能解决争端的方法,一是协商讨论,二是武力,前者符合人的特性,后者符合野兽的特性,只有在不可能采用前者的情况下,才应该采用后者。 第一章法理学格言/1
    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則他们的生活就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律不应被看作是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法律不能被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
    宪法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

    第二章宪法与行政法格言/209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除了将男人变成女人、将女人变成男人外,议会无一事不能为。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代表的最大好处,在于他们有能力讨论事情。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第三章刑法格言/229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刑罚的增减和人民距离自由的远近成正比。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

    第四章民商法格言/255
    当人们就胎儿的利益提出疑问时,应该视其为已来到人世,尽管在他出生之前不能给他人带来任何利益。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债的实质不是带给我们某物或某役权,而是要他人给予某物、做某事或履行某项义务。
    债或是产生于契约,或是产生于不法行为,或是产生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契约之债,或以要物方式、或以口头方式、或以合意方式设立。订婚是关于未来婚姻的相互允诺。

    第五章经济法格言/291
    竞争可以是建设性的,也可以是破坏性的。
    个人和社会福利都是法律产品的重要方面。
    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內在的控制了。
    人人都是本身利益的最好裁判者。

    第六章诉讼法格言/309
    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相,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
    如果法官同时也是控告人,就需要上帝当辩护人。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第七章国际法格言/347
    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
    海洋为所有人共有,因为它是那样的无边无际,以至于它不可能变为任何人的占有物,因为无论我们是从航行还是从渔业的角度来考虑,它都适应于为所有人共同使用。
    哪怕已被国家或个人占为已有的陆地,也不应当拒绝任何国民的非武装的无害通过,恰如不应拒绝人们饮用河水的权利一样。
    存在两种能解决争端的方法,一是协商讨论,二是武力,前者符合人的特性,后者符合野兽的特性,只有在不可能采用前者的情况下,才应该采用后者。
    如果战争是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发动的,那么它们同样是犯罪性的。
    后记/361
  • 内容简介:
      任何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法律之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存在两种能解决争端的方法,一是协商讨论,二是武力,前者符合人的特性,后者符合野兽的特性,只有在不可能采用前者的情况下,才应该采用后者。
  • 目录:
    第一章法理学格言/1
    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則他们的生活就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律不应被看作是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法律不能被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
    宪法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

    第二章宪法与行政法格言/209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除了将男人变成女人、将女人变成男人外,议会无一事不能为。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代表的最大好处,在于他们有能力讨论事情。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第三章刑法格言/229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刑罚的增减和人民距离自由的远近成正比。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

    第四章民商法格言/255
    当人们就胎儿的利益提出疑问时,应该视其为已来到人世,尽管在他出生之前不能给他人带来任何利益。
    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
    债的实质不是带给我们某物或某役权,而是要他人给予某物、做某事或履行某项义务。
    债或是产生于契约,或是产生于不法行为,或是产生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契约之债,或以要物方式、或以口头方式、或以合意方式设立。订婚是关于未来婚姻的相互允诺。

    第五章经济法格言/291
    竞争可以是建设性的,也可以是破坏性的。
    个人和社会福利都是法律产品的重要方面。
    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內在的控制了。
    人人都是本身利益的最好裁判者。

    第六章诉讼法格言/309
    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相,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
    如果法官同时也是控告人,就需要上帝当辩护人。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第七章国际法格言/347
    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
    海洋为所有人共有,因为它是那样的无边无际,以至于它不可能变为任何人的占有物,因为无论我们是从航行还是从渔业的角度来考虑,它都适应于为所有人共同使用。
    哪怕已被国家或个人占为已有的陆地,也不应当拒绝任何国民的非武装的无害通过,恰如不应拒绝人们饮用河水的权利一样。
    存在两种能解决争端的方法,一是协商讨论,二是武力,前者符合人的特性,后者符合野兽的特性,只有在不可能采用前者的情况下,才应该采用后者。
    如果战争是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发动的,那么它们同样是犯罪性的。
    后记/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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