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法原理

中国家族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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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 ,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03-01
版次: 1
ISBN: 9787503640353
定价: 34.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538页
字数: 470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   1.本书的翻译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国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个别地方与第二版有所不同。在着手翻译前,滋贺先生对原书个别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因此本书是根据修订后的内容翻译而成。译书对这些地方不再——注明,凡与原书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译书内容为准。
      2.书中有个别日文在翻译时比较难于处理,后决定保持原文不泽。如“持分”、“持分权”、“得分”、“得分权”。“持分”的词义可以译为“份额”;“持分权”可译为“按份共有权”;“得分”可译为“应得的份额”;“得分权”可译为“应得的份额权”。但如果这样译出,则原文表达的涵义和形式会出现问题。“持分”所要表示的含义不仅是“份额”,还指相关的人“每个人都享有的份额”、“相关各方都有份儿”。四个词多少都是基于这一含义而形成的。所以,译为中文后将使原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受损。同时,原文都是名词,如果翻译时照顾到含义的完备,则译出来的中文大都不成名词的形式而变成了短语或简直像个句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也很难看出来。此外,如日汉辞典通常释“换价”为“估价”,但本书中出现的“换价处分”一词,含义却是表示卖出财产(如不动产中的土地、房屋)得到钱财,甚至似乎可以扩展到抵押、出典等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没有合适的中文专用名词对译。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决定在这里说明这些词的含义,而在书中仍用原文。现代中文里本来有许多名词来源于日语,我
      们希望,假如没有其他中文论著使用更合适的对应词,既然都是汉字,那么不妨把这些词直接引进为我们所用,本书很高兴成为引进这些名词的先行者。
      3.原文喜欢用缩略方式引用一些书籍的书名如《清明集》,为了保持原书风格,使读者能够了解外国学者的注释规范,我们仍保留这样的使用方法,因为所弓!这些书是唯一的,对熟悉这一学术领域的人来说,不会出现误读。不熟悉的,请从书的前面开始读起,也不会有问题。
      4.书中引用的日文资料《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内容是问答式的,问和答的中间用等号“=”划分开,即等号前是调查人的提问,等号后是被调查人的回答。初次见到这种形式的读者可能会不明所以,故此说明。
      5.译书的反边码即页边所加的阿拉伯数字,是原书的页码。原作者在书中注明见某某页的地方,我们本来打算保留作者在这时使用的原汉字页码数字(如一二三)不变,以易于和译书的页码相区别,但这样有违出版局设立的数字使用规范,因此只好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原作
      者行文中提到见某某页时,读者请到页边码所在的负中去寻找。
      6.原书在章下分节(个别不分为节而直接分一、二、三),注释都在节后,本译书最初考虑为了方便读者,将注释一律变成页下注,而注释的编号不变。但这样处理后,从校样来看,有的注释因内容太多,排版上将出现一些页面空白,不够美观,因此按出版社方面的意见又改为节后注。对这样处理带来的阅读不便谨深表歉意。
      7.另一个涉及页边码的,是原书引用中文古籍案例资料时,同时附有对该案例的日文译文或说明,经征求作者意见,确定不再将B文回译成中文,而保留说明部分。但由于没有翻译这些案例的日语译文,相关的页码就没有了或页边码显示两页之间距离很近,这并非译书标页码出现错误,而是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
      8.译书中后面所附的滋贺先生的年谱和著述目录,不是原书内容而是译书新加进去的。著述截止到1999年,近三年的没有收录在内。考虑到这是滋贺先生自订的,作为译者对这几年滋贺先生的著述不便加以取舍,好在近年的资料比较容易查到,如日本每年出版的《法制史研究》等书中有论著索引。   滋驾秀三,1921年5月1日,生于山口县岩国町,为福井县士族滋贺贞的第三子,母亲千代是日文点字表记法发明人石川仓次的长女。1941年3月武藏高等学校文科乙类毕业;考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1943年7月高等文官考试司法科考试合格;法学部毕业。10月被录取为东京帝国大学大学院特别研究生,在法学部攻读东洋法制史,指导教官为石井良助教授。1948年9月,聘用为东京大学法学部助教授,并担任东洋法制史讲义课程的讲授。1951年1月,与川上十郎的长女瑛子结婚。1959年4月,升任教授。1962年3月以论文《中国家族法原理》获得法学博士的学位。1982年4月东京大学定年退休。5月获赠东京大学名誉教授的称号。1982年9月受聘为千叶大学法经学部教授。担任属于基础法学讲座的东洋法制史的课程讲授。1987年3月,千叶大学定年退休。 序
    省略记号
    序说
    第一章基本的诸概念
    第一节关于亲属
    一、宗族与外烟
    二、同姓不婚、异姓不养
    第二节关于家
    一、“家”的语义
    二、中国的家和日本的家
    三、同居共财和家产分割
    第三节关于继承
    一、承继
    二、承受
    三、父子一体、夫妻一体
    第二章家的法律的构造
    第一节父家长型的家——直系亲的同居共财
    一、问题之所在
    二、围绕家产处分的父的权能
    三、围绕家产分割的父的权能
    四、父的权能的制约
    五、理论的总括
    第二节复合型的家——旁系亲的同居共财
    一、兄弟同居之家的家产的处分
    二、兄弟同居之家的家产的分割
    三、叔侄、堂兄弟同居之家
    第三节生前进行家产分割的父与子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
    二、日常生活的样式
    第四节家务的管理——“家长”和“当家”
    第三章围绕无亲生子者的话问题
    第一节由拟制而来的承继人——“嗣子”
    一、可做嗣子的适格者
    二、嗣子的选定——“立嗣”
    三、嗣子的地位
    第二节本成年死亡者
    第三节承继人的不存在——‘户绝”
    第四章妇女的地位
    第一节妻
    一、无子寡妻的地位
    二、寡妇的改嫁
    三、母子同居之家
    第二节未婚女子
    第三节与宗之所属关系
    一、女性与祭化
    二、结婚与离婚
    第五章家族成员的特有财产
    一、官俸及其他特别的劳动所得
    二、妻之随嫁财产及其他以无偿方式所取得的财产
    三、妇女的个人财产
    四、结语——特有财产的继承
    第六章不正规的家族成员
    第一节妾
    第二节义子
    一、乞养
    二、随母改嫁
    第三节招好与招夫
    一、招婿(赘婿)
    二、招失(接脚夫)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滋贺秀三教授年谱及著作目录
    译后记
  • 内容简介:
      1.本书的翻译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国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个别地方与第二版有所不同。在着手翻译前,滋贺先生对原书个别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因此本书是根据修订后的内容翻译而成。译书对这些地方不再——注明,凡与原书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译书内容为准。
      2.书中有个别日文在翻译时比较难于处理,后决定保持原文不泽。如“持分”、“持分权”、“得分”、“得分权”。“持分”的词义可以译为“份额”;“持分权”可译为“按份共有权”;“得分”可译为“应得的份额”;“得分权”可译为“应得的份额权”。但如果这样译出,则原文表达的涵义和形式会出现问题。“持分”所要表示的含义不仅是“份额”,还指相关的人“每个人都享有的份额”、“相关各方都有份儿”。四个词多少都是基于这一含义而形成的。所以,译为中文后将使原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受损。同时,原文都是名词,如果翻译时照顾到含义的完备,则译出来的中文大都不成名词的形式而变成了短语或简直像个句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也很难看出来。此外,如日汉辞典通常释“换价”为“估价”,但本书中出现的“换价处分”一词,含义却是表示卖出财产(如不动产中的土地、房屋)得到钱财,甚至似乎可以扩展到抵押、出典等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没有合适的中文专用名词对译。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决定在这里说明这些词的含义,而在书中仍用原文。现代中文里本来有许多名词来源于日语,我
      们希望,假如没有其他中文论著使用更合适的对应词,既然都是汉字,那么不妨把这些词直接引进为我们所用,本书很高兴成为引进这些名词的先行者。
      3.原文喜欢用缩略方式引用一些书籍的书名如《清明集》,为了保持原书风格,使读者能够了解外国学者的注释规范,我们仍保留这样的使用方法,因为所弓!这些书是唯一的,对熟悉这一学术领域的人来说,不会出现误读。不熟悉的,请从书的前面开始读起,也不会有问题。
      4.书中引用的日文资料《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内容是问答式的,问和答的中间用等号“=”划分开,即等号前是调查人的提问,等号后是被调查人的回答。初次见到这种形式的读者可能会不明所以,故此说明。
      5.译书的反边码即页边所加的阿拉伯数字,是原书的页码。原作者在书中注明见某某页的地方,我们本来打算保留作者在这时使用的原汉字页码数字(如一二三)不变,以易于和译书的页码相区别,但这样有违出版局设立的数字使用规范,因此只好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原作
      者行文中提到见某某页时,读者请到页边码所在的负中去寻找。
      6.原书在章下分节(个别不分为节而直接分一、二、三),注释都在节后,本译书最初考虑为了方便读者,将注释一律变成页下注,而注释的编号不变。但这样处理后,从校样来看,有的注释因内容太多,排版上将出现一些页面空白,不够美观,因此按出版社方面的意见又改为节后注。对这样处理带来的阅读不便谨深表歉意。
      7.另一个涉及页边码的,是原书引用中文古籍案例资料时,同时附有对该案例的日文译文或说明,经征求作者意见,确定不再将B文回译成中文,而保留说明部分。但由于没有翻译这些案例的日语译文,相关的页码就没有了或页边码显示两页之间距离很近,这并非译书标页码出现错误,而是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
      8.译书中后面所附的滋贺先生的年谱和著述目录,不是原书内容而是译书新加进去的。著述截止到1999年,近三年的没有收录在内。考虑到这是滋贺先生自订的,作为译者对这几年滋贺先生的著述不便加以取舍,好在近年的资料比较容易查到,如日本每年出版的《法制史研究》等书中有论著索引。
  • 作者简介:
      滋驾秀三,1921年5月1日,生于山口县岩国町,为福井县士族滋贺贞的第三子,母亲千代是日文点字表记法发明人石川仓次的长女。1941年3月武藏高等学校文科乙类毕业;考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1943年7月高等文官考试司法科考试合格;法学部毕业。10月被录取为东京帝国大学大学院特别研究生,在法学部攻读东洋法制史,指导教官为石井良助教授。1948年9月,聘用为东京大学法学部助教授,并担任东洋法制史讲义课程的讲授。1951年1月,与川上十郎的长女瑛子结婚。1959年4月,升任教授。1962年3月以论文《中国家族法原理》获得法学博士的学位。1982年4月东京大学定年退休。5月获赠东京大学名誉教授的称号。1982年9月受聘为千叶大学法经学部教授。担任属于基础法学讲座的东洋法制史的课程讲授。1987年3月,千叶大学定年退休。
  • 目录:

    省略记号
    序说
    第一章基本的诸概念
    第一节关于亲属
    一、宗族与外烟
    二、同姓不婚、异姓不养
    第二节关于家
    一、“家”的语义
    二、中国的家和日本的家
    三、同居共财和家产分割
    第三节关于继承
    一、承继
    二、承受
    三、父子一体、夫妻一体
    第二章家的法律的构造
    第一节父家长型的家——直系亲的同居共财
    一、问题之所在
    二、围绕家产处分的父的权能
    三、围绕家产分割的父的权能
    四、父的权能的制约
    五、理论的总括
    第二节复合型的家——旁系亲的同居共财
    一、兄弟同居之家的家产的处分
    二、兄弟同居之家的家产的分割
    三、叔侄、堂兄弟同居之家
    第三节生前进行家产分割的父与子的关系
    一、法律关系
    二、日常生活的样式
    第四节家务的管理——“家长”和“当家”
    第三章围绕无亲生子者的话问题
    第一节由拟制而来的承继人——“嗣子”
    一、可做嗣子的适格者
    二、嗣子的选定——“立嗣”
    三、嗣子的地位
    第二节本成年死亡者
    第三节承继人的不存在——‘户绝”
    第四章妇女的地位
    第一节妻
    一、无子寡妻的地位
    二、寡妇的改嫁
    三、母子同居之家
    第二节未婚女子
    第三节与宗之所属关系
    一、女性与祭化
    二、结婚与离婚
    第五章家族成员的特有财产
    一、官俸及其他特别的劳动所得
    二、妻之随嫁财产及其他以无偿方式所取得的财产
    三、妇女的个人财产
    四、结语——特有财产的继承
    第六章不正规的家族成员
    第一节妾
    第二节义子
    一、乞养
    二、随母改嫁
    第三节招好与招夫
    一、招婿(赘婿)
    二、招失(接脚夫)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滋贺秀三教授年谱及著作目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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