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
分享
扫描下方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06-09
版次: 1
ISBN: 9787503663222
装帧: 平装
开本: 大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53页
字数: 251千字
分类: 法律
  •   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法规案例索引。条文下附录关联法规索引和关联案例索引,帮助读者全面掌握法律规范体系,并将法律理论结合到实际案例中;

      (5)相关配套规定。本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约束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九条 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 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录
  • 内容简介:
      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
      
      
      (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
        
      (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法规案例索引。条文下附录关联法规索引和关联案例索引,帮助读者全面掌握法律规范体系,并将法律理论结合到实际案例中;

      (5)相关配套规定。本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约束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九条 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 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录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