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编注——法律编注丛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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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3-11
版次: 2
ISBN: 9787800839702
定价: 11.00
装帧: 平装
开本: 其他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23页
字数: 214千字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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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为满足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的需要,而编辑本丛书;
      
      
      二、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遂条穿插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重要的部门规章。主体法采用宋体五号字,相关规范采用楷体小五号字,并且加框,以区别于主体法条文;
      
      
      三、丛书逐条归纳条旨,在每个条文前以【】标示;
      
      
      四、丛书或以脚注的形式或通过新旧文本对照,努力体现主体法最近修改的情况;
      
      
      五、丛书收入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为*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诉权]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七条 [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 [不能提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期限与计算]

      第十条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特殊行政复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及其例外]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时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 [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理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的履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经费l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组织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时间]

    附: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 内容简介:
    一、为满足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的需要,而编辑本丛书;
      
      
      二、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遂条穿插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重要的部门规章。主体法采用宋体五号字,相关规范采用楷体小五号字,并且加框,以区别于主体法条文;
      
      
      三、丛书逐条归纳条旨,在每个条文前以【】标示;
      
      
      四、丛书或以脚注的形式或通过新旧文本对照,努力体现主体法最近修改的情况;
      
      
      五、丛书收入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为*有效。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诉权]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七条 [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 [不能提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期限与计算]

      第十条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特殊行政复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及其例外]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时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 [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理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的履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经费l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组织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时间]

    附: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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