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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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8-02
版次: 1
ISBN: 9787802176263
定价: 4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其他
页数: 770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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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选取了担保法中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单行法律,广泛吸收担保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引用的案例进行解读,使一部法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   刘保玉,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中共党员。1985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之后在山大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至今。1996年晋升副教授,1997年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1999年起担任法学院副院长,2000年9月破格晋升为教授,2004年12月于山东大学在职申请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9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2006年6月任博士生导师。任教以来,分别给本科生、研究生、法律硕士等讲授过民法学、罗马法、知识产权法、民法总论、物权法、担保法等课程;曾获山东大学首届奖教金、开拓未来奖、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青年知识分子、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等奖励。现任职务:北航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民商法学科博士生导师,兼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理事、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省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山东省国资委专家咨询员、山东省维护企业家权益委员会成员,兼职律师、仲裁员。研究方向:民商法,主要研究领域为物权法、担保制度和民法原理。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独著或主编有《中国民法原理与实务》、《债权担保制度研究》、《物权法》、《物权体系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物权类型设计》、《以法为本-法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债法总论》、《物权法学》等著作,另有副主编及参编著作近20部;在国家级刊物《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以及《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民商法论丛》等核心期刊及其它法学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五十多篇。近年来承担过“担保法研究”、“海域使用权及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物权的类型体系研究”、“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担保方式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等省部级及其他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曾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两次)、三等奖,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民法学科著作类)一等奖,佟柔民商法学发展基金首届青年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并多次获山东省教育厅、司法厅、山东大学、山东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一、二等奖等奖励。 第一部分担保法原理
    一、债权的相对性与平等性
    二、保障债权实现的各种措施
    三、债的担保的基本方式
    四、债的担保的特性
    五、担保法律关系
    六、反担保
    七、再担保
    八、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九、担保物权
    十、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十一、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
    十二、担保物权的特定性与公示性
    十三、担保物权的竞存
    十四、让与担保
    十五、所有权保留
    十六、优先权及其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第二部分保证担保
    一、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效力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保证的效力
    四、公司对外提供保证的效力
    五、保证责任的构成要件
    六、保证方式
    七、保证责任的范围
    八、保证人的抗辩权
    九、保证人的追偿权
    十、保证期间及其性质
    十一、保证期间的起算
    十二、保证期间的类型
    十三、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十四、保证合同无效时的诉讼时效
    十五、被保证人改制与保证责任承担
    十六、企业破产与保证责任承担
    十七、外汇额度保证
    十八、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
    十九、共同保证
    二十、最高额保证
    二十一、主合同的主体变更与保证责任
    二十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二十三、主合同解除与保证责任
    二十四、“以贷还贷”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第三部分抵押担保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分类
    二、抵押财产的要求及范围
    三、抵押登记的效力
    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五、房地分别抵押的合同效力及处理
    六、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七、禁止流质条款
    八、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九、抵押物的转让
    十、抵押权的保全
    十一、抵押权实行的程序及条件
    十二、抵押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
    十三、抵押权的期限
    十四、最高额抵押中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十五、共同抵押
    十六、动产浮动抵押

    第四部分质押担保
    一、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二、质权合同
    三、动产质权的设立
    四、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五、动产质权的效力
    六、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七、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八、转质
    九、最高额质权
    十、动产质权的实现
    十一、权利质权及其标的
    十二、权利质权的设立
    十三、票据质押
    十四、特殊票据质押
    十五、存单的质押
    十六、特殊存单质押
    十七、仓单质押
    十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
    十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
    二十、知识产权质押
    二十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二十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征和意义
    二十三、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与实行

    第五部分留置担保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留置权的性质
    三、留置权的设立
    四、留置权的效力
    五、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第六部分定金担保
    一、定金的种类
    二、定金合同
    三、定金罚则
    四、定金与其他担保方式的适用
    五、定金与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六、定金与预付款、押金等的区别
  • 内容简介:
      《担保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选取了担保法中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单行法律,广泛吸收担保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引用的案例进行解读,使一部法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
  • 作者简介:
      刘保玉,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中共党员。1985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之后在山大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至今。1996年晋升副教授,1997年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1999年起担任法学院副院长,2000年9月破格晋升为教授,2004年12月于山东大学在职申请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9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2006年6月任博士生导师。任教以来,分别给本科生、研究生、法律硕士等讲授过民法学、罗马法、知识产权法、民法总论、物权法、担保法等课程;曾获山东大学首届奖教金、开拓未来奖、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青年知识分子、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等奖励。现任职务:北航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民商法学科博士生导师,兼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理事、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省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山东省国资委专家咨询员、山东省维护企业家权益委员会成员,兼职律师、仲裁员。研究方向:民商法,主要研究领域为物权法、担保制度和民法原理。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独著或主编有《中国民法原理与实务》、《债权担保制度研究》、《物权法》、《物权体系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物权类型设计》、《以法为本-法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债法总论》、《物权法学》等著作,另有副主编及参编著作近20部;在国家级刊物《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以及《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民商法论丛》等核心期刊及其它法学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五十多篇。近年来承担过“担保法研究”、“海域使用权及相关法律制度研究”、“物权的类型体系研究”、“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担保方式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等省部级及其他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曾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两次)、三等奖,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民法学科著作类)一等奖,佟柔民商法学发展基金首届青年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并多次获山东省教育厅、司法厅、山东大学、山东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一、二等奖等奖励。
  • 目录:
    第一部分担保法原理
    一、债权的相对性与平等性
    二、保障债权实现的各种措施
    三、债的担保的基本方式
    四、债的担保的特性
    五、担保法律关系
    六、反担保
    七、再担保
    八、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九、担保物权
    十、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十一、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
    十二、担保物权的特定性与公示性
    十三、担保物权的竞存
    十四、让与担保
    十五、所有权保留
    十六、优先权及其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第二部分保证担保
    一、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效力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保证的效力
    四、公司对外提供保证的效力
    五、保证责任的构成要件
    六、保证方式
    七、保证责任的范围
    八、保证人的抗辩权
    九、保证人的追偿权
    十、保证期间及其性质
    十一、保证期间的起算
    十二、保证期间的类型
    十三、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十四、保证合同无效时的诉讼时效
    十五、被保证人改制与保证责任承担
    十六、企业破产与保证责任承担
    十七、外汇额度保证
    十八、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
    十九、共同保证
    二十、最高额保证
    二十一、主合同的主体变更与保证责任
    二十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二十三、主合同解除与保证责任
    二十四、“以贷还贷”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第三部分抵押担保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分类
    二、抵押财产的要求及范围
    三、抵押登记的效力
    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五、房地分别抵押的合同效力及处理
    六、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七、禁止流质条款
    八、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九、抵押物的转让
    十、抵押权的保全
    十一、抵押权实行的程序及条件
    十二、抵押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
    十三、抵押权的期限
    十四、最高额抵押中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十五、共同抵押
    十六、动产浮动抵押

    第四部分质押担保
    一、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二、质权合同
    三、动产质权的设立
    四、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五、动产质权的效力
    六、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七、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八、转质
    九、最高额质权
    十、动产质权的实现
    十一、权利质权及其标的
    十二、权利质权的设立
    十三、票据质押
    十四、特殊票据质押
    十五、存单的质押
    十六、特殊存单质押
    十七、仓单质押
    十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
    十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
    二十、知识产权质押
    二十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二十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征和意义
    二十三、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与实行

    第五部分留置担保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留置权的性质
    三、留置权的设立
    四、留置权的效力
    五、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第六部分定金担保
    一、定金的种类
    二、定金合同
    三、定金罚则
    四、定金与其他担保方式的适用
    五、定金与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六、定金与预付款、押金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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