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含最新司法解释)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含最新司法解释)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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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
版次: 4
ISBN: 9787509384183
定价: 36.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00页
字数: 291千字
分类: 法律
26人买过
  •   1、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zui佳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wei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zui新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1“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是指哪些协议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2如何准确理解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3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公平原则】 
    4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要体现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6合同在何种情形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7《民法总则》对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8在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9既没有语言表示又没有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能否 
    成为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10签订合同是否必须具备本条规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11订立合同是否都是一次要约和承诺完成的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12要约的法律性质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13房地产开发商打出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分发的宣传资料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14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15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16要约生效时间的界定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17要约撤回是否可以任意进行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18悬赏广告的撤回有哪些要求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19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20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21承诺于到达要约时生效需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22非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哪些情形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23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有哪些体现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2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5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 
    26如何认定未履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构成缔约过失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手续而未办理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28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如负有促使合同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义务,而另一方已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如何判定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2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30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在哪些情况下有效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31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32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33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34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35现行法律中对于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36无效合同与被撤销合同的区别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37开具发票能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提出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38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39对债务人抽逃资金的行为应适用不安抗辩的规定还是预期违约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40只要是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都可以代位行使吗 
    41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另行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42债权人为多数时,某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其他债权人可否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43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 
    44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的,其能否对撤销的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 
    45撤销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6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债权让与】 
    47债权人转让无效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第八十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48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形式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该通知对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有效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49行使抵销权的要件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50企业分立时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个企业来承担分立之前的所有债务,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51合同的解除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 
    52对于时效已经届满的合同债权能否抵销 
    第一百条【约定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53非违约方对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54现行法律对于瑕疵履行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 
    第一百二十八条【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 
    55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支付部分债务的行为能否产生债务重新确认的效果 
    56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何认定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57所有权保留是否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58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可否以退回标的物抗辩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保留】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 
    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59多重买卖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 
    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 

  • 内容简介:
      1、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zui佳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wei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zui新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1“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是指哪些协议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2如何准确理解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3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公平原则】 
    4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要体现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6合同在何种情形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7《民法总则》对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8在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9既没有语言表示又没有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能否 
    成为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10签订合同是否必须具备本条规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11订立合同是否都是一次要约和承诺完成的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12要约的法律性质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13房地产开发商打出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分发的宣传资料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14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15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16要约生效时间的界定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17要约撤回是否可以任意进行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18悬赏广告的撤回有哪些要求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19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20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21承诺于到达要约时生效需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22非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哪些情形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23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有哪些体现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2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5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 
    26如何认定未履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构成缔约过失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手续而未办理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28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如负有促使合同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义务,而另一方已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如何判定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2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30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在哪些情况下有效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31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32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33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34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35现行法律中对于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36无效合同与被撤销合同的区别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37开具发票能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提出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38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39对债务人抽逃资金的行为应适用不安抗辩的规定还是预期违约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40只要是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都可以代位行使吗 
    41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另行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42债权人为多数时,某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其他债权人可否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43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 
    44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的,其能否对撤销的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 
    45撤销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6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债权让与】 
    47债权人转让无效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第八十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48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形式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该通知对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有效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49行使抵销权的要件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50企业分立时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个企业来承担分立之前的所有债务,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51合同的解除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 
    52对于时效已经届满的合同债权能否抵销 
    第一百条【约定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53非违约方对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54现行法律对于瑕疵履行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 
    第一百二十八条【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 
    55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支付部分债务的行为能否产生债务重新确认的效果 
    56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何认定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57所有权保留是否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58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可否以退回标的物抗辩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保留】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 
    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59多重买卖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 
    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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