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

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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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7-04
版次: 1
ISBN: 9787301281420
定价: 58.00
装帧: 其他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分类: 法律
8人买过
  • 核能规制具有不同于一般政府规制的特点,其对传统行政法的理论革新,特别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模式转换提出了要求。基于核能规制,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的内涵与范围有所变动。

      核能规制中的立法调控方式采用开放的法律结构,丰富了法律保留和法律明确性的内涵。行政规则是核能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重要手段,核能规制要求对传统的行政规则理论予以反思。

      法院对核能规制的司法审查,不能简单地套用判断余地理论。核能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体、因果关系判断、赔偿数额确定,应结合核能规制的特点,在营运者与国家之间进行分配。

      《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对核能规制模式的探讨,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伏创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师从姜明安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核能法。曾为我国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所访问学者,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公派访问学者。 目 录

    绪 论1

    一 研究缘起1

    二 研究对象6

    三 文献综述13

    四 研究意义17

    **章 核能规制的基础与模式20

    **节 核能规制的基础20

    一 德国核能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20

    二 核能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意涵24

    三 核能规制标准的选择27

    第二节 核能规制的模式转换31

    一 核能规制的安全目标选择32

    二 从危险防止到风险预防36

    第三节 核能规制的风险预防原则44

    一 确立风险预防原则45

    二 风险预防措施的判断权46

    三 风险预防与比例原则的适用48

    第二章 核能规制与立法责任53

    **节 立法机关国家保护义务的扩展53

    一 国家保护义务的提出及发展53

    二 核能规制中立法机关的保护义务55

    第二节 核能规制与法律保留原则58

    一 核能规制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论战59

    二 卡尔卡(Kalkar)判决与法律保留内涵的扩展63

    第三节 核能规制与法律明确性原则67

    一 法律明确性原则与规制对象68

    二 法律明确性原则与基本权利保护70

    三 法律明确性原则的分权功能71

    第四节 核能规制与立法调控模式的变革72

    一 重要性标准的争论及其评价73

    二 核能规制中立法权角色的理论支撑76

    三 我国核能立法调控模式的构建82

    第三章 核能规制与行政规则的效力90

    **节 行政规则效力在核能规制领域的拓展91

    一 行政规则作为整合的专家鉴定91

    二 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的效力93

    第二节 行政规则对司法拘束力的多元基础96

    一 平等保障与行政规则的拘束力97

    二 抽象的行政判断余地99

    三 权力功能主义的思考101

    第三节 行政规则拘束力的现实解读104

    一 行政规则拘束力在制度上的二元划分105

    二 司法实践对行政规则的高度尊重107

    第四节 合法性约束:回归行政规则拘束力的本源109

    一 破除对行政规则予以司法尊重的迷思109

    二 合法性约束作为行政规则拘束力的基础111

    三 立法的授权意涵对行政规则的约束113

    结语116

    第四章 核能规制与司法审查118

    **节 核能规制中行政判断余地的形成119

    一 全面司法审查在核能法领域的延续119

    二 行政判断余地在核能法领域的承认121

    第二节 行政判断余地在核能法领域的扩展124

    一 行政判断余地在破坏活动预防中的适用125

    二 行政判断余地在核燃料贮存领域的扩展127

    第三节 行政判断余地适用的分歧与共识130

    一 布伦斯比特尔(Brunsbüttel)判决的立场131

    二 行政判断余地适用分歧的剖析134

    第四节 核能法领域行政判断余地之检视138

    一 核能法领域行政判断余地的基础138

    二 行政判断余地与行政功能保留的关系141

    三 行政判断余地与司法审查的界限143

    第五节 行政判断余地的构造及其变革146

    一 行政判断余地基础的解套:从类型模式走向对话模式147

    二 破除迷思:谨慎对待判断余地理论151

    第五章 核能规制与国家补偿责任156

    **节 我国国家补偿责任的体系性困境157

    一 现行国家责任体系的局限性158

    二 特殊损害补偿类型构建的尝试160

    第二节 公法上危险责任的基础与构成163

    一 公法上危险责任的基础163

    二 公法上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167

    第三节 基于核损害的公法危险责任172

    一 核损害的私法责任173

    二 经营者集中责任与责任限额原则175

    三 保险在核损害民事责任担保上的局限179

    四 核损害国家补偿责任的性质182

    结语185

    第六章 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189

    **节 核能规制对行政法体系的变革需求189

    一 德国新行政法学对科技规制的回应189

    二 核能规制对行政法体系提出的挑战191

    第二节 核能规制的权力配置模式192

    一 行政功能保留下的权力配置模式192

    二 行政功能保留的理论基础197

    三 行政功能保留在我国适用的可能202

    第三节 我国核能规制的行政法体系变革206

    一 核能规制的立法模式206

    二 核能规制的行政自主209

    三 核能规制的司法审查212

    四 核能规制的责任体系214

    附录:德国核能法(核能和平利用与损害预防法)(节译)217

    参考文献221

    后 记235
  • 内容简介:
    核能规制具有不同于一般政府规制的特点,其对传统行政法的理论革新,特别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模式转换提出了要求。基于核能规制,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的内涵与范围有所变动。

      核能规制中的立法调控方式采用开放的法律结构,丰富了法律保留和法律明确性的内涵。行政规则是核能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重要手段,核能规制要求对传统的行政规则理论予以反思。

      法院对核能规制的司法审查,不能简单地套用判断余地理论。核能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体、因果关系判断、赔偿数额确定,应结合核能规制的特点,在营运者与国家之间进行分配。

      《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对核能规制模式的探讨,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 作者简介:
    伏创宇,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师从姜明安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核能法。曾为我国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所访问学者,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公派访问学者。
  • 目录:
    目 录

    绪 论1

    一 研究缘起1

    二 研究对象6

    三 文献综述13

    四 研究意义17

    **章 核能规制的基础与模式20

    **节 核能规制的基础20

    一 德国核能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20

    二 核能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意涵24

    三 核能规制标准的选择27

    第二节 核能规制的模式转换31

    一 核能规制的安全目标选择32

    二 从危险防止到风险预防36

    第三节 核能规制的风险预防原则44

    一 确立风险预防原则45

    二 风险预防措施的判断权46

    三 风险预防与比例原则的适用48

    第二章 核能规制与立法责任53

    **节 立法机关国家保护义务的扩展53

    一 国家保护义务的提出及发展53

    二 核能规制中立法机关的保护义务55

    第二节 核能规制与法律保留原则58

    一 核能规制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论战59

    二 卡尔卡(Kalkar)判决与法律保留内涵的扩展63

    第三节 核能规制与法律明确性原则67

    一 法律明确性原则与规制对象68

    二 法律明确性原则与基本权利保护70

    三 法律明确性原则的分权功能71

    第四节 核能规制与立法调控模式的变革72

    一 重要性标准的争论及其评价73

    二 核能规制中立法权角色的理论支撑76

    三 我国核能立法调控模式的构建82

    第三章 核能规制与行政规则的效力90

    **节 行政规则效力在核能规制领域的拓展91

    一 行政规则作为整合的专家鉴定91

    二 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的效力93

    第二节 行政规则对司法拘束力的多元基础96

    一 平等保障与行政规则的拘束力97

    二 抽象的行政判断余地99

    三 权力功能主义的思考101

    第三节 行政规则拘束力的现实解读104

    一 行政规则拘束力在制度上的二元划分105

    二 司法实践对行政规则的高度尊重107

    第四节 合法性约束:回归行政规则拘束力的本源109

    一 破除对行政规则予以司法尊重的迷思109

    二 合法性约束作为行政规则拘束力的基础111

    三 立法的授权意涵对行政规则的约束113

    结语116

    第四章 核能规制与司法审查118

    **节 核能规制中行政判断余地的形成119

    一 全面司法审查在核能法领域的延续119

    二 行政判断余地在核能法领域的承认121

    第二节 行政判断余地在核能法领域的扩展124

    一 行政判断余地在破坏活动预防中的适用125

    二 行政判断余地在核燃料贮存领域的扩展127

    第三节 行政判断余地适用的分歧与共识130

    一 布伦斯比特尔(Brunsbüttel)判决的立场131

    二 行政判断余地适用分歧的剖析134

    第四节 核能法领域行政判断余地之检视138

    一 核能法领域行政判断余地的基础138

    二 行政判断余地与行政功能保留的关系141

    三 行政判断余地与司法审查的界限143

    第五节 行政判断余地的构造及其变革146

    一 行政判断余地基础的解套:从类型模式走向对话模式147

    二 破除迷思:谨慎对待判断余地理论151

    第五章 核能规制与国家补偿责任156

    **节 我国国家补偿责任的体系性困境157

    一 现行国家责任体系的局限性158

    二 特殊损害补偿类型构建的尝试160

    第二节 公法上危险责任的基础与构成163

    一 公法上危险责任的基础163

    二 公法上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167

    第三节 基于核损害的公法危险责任172

    一 核损害的私法责任173

    二 经营者集中责任与责任限额原则175

    三 保险在核损害民事责任担保上的局限179

    四 核损害国家补偿责任的性质182

    结语185

    第六章 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189

    **节 核能规制对行政法体系的变革需求189

    一 德国新行政法学对科技规制的回应189

    二 核能规制对行政法体系提出的挑战191

    第二节 核能规制的权力配置模式192

    一 行政功能保留下的权力配置模式192

    二 行政功能保留的理论基础197

    三 行政功能保留在我国适用的可能202

    第三节 我国核能规制的行政法体系变革206

    一 核能规制的立法模式206

    二 核能规制的行政自主209

    三 核能规制的司法审查212

    四 核能规制的责任体系214

    附录:德国核能法(核能和平利用与损害预防法)(节译)217

    参考文献221

    后 记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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