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20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
分享
扫描下方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7-11
版次: 1
ISBN: 9787519715083
定价: 4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其他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84页
字数: 562千字
  •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收录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6条)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 

    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 

    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二章管辖(第18~27条)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三章回避(第28~31条) 

    第28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2~47条) 

    第32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3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4条【指定辩护】 

    第35条【辩护人责任】 

    第36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8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9条【辩护人权利】 

    第40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1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4条【诉讼代理】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第48~63条) 

    第48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49条【举证责任】 

    第50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第52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3条【证明标准】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56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2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4~98条)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78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第79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程序】 

    第84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6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88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89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3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94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95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6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99~102条)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保全措施】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3~105条)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6条)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7~177条) 

    第一章立案(第107~112条) 

    第108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110条【立案程序】 

    第111条【立案监督】 

    第112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第113~166条) 

    第116条【讯问主体和场所】 

    第117条【讯问地点、期间】 

    第118条【讯问程序】 

    第120条【讯问笔录】 

    第121条【全程录音录像】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130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侦查实验】 

    第136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148条【技术侦查的范围】 

    第149条【技术侦查的批准】 

    第150条【技术侦查的限制】 

    第151条【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152条【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 

    第153条【通缉】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161条【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第165条【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三章提起公诉(第167~177条) 

    第168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1条【补充侦查】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 

    第173条【不起诉的条件】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审判(第178~247条) 

    第一章审判组织(第178~180条)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 

    第180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181~215条)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2条【开庭前准备】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7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188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195条【评议、判决】 

    第196条【宣告判决】 

    第198条【延期审理】 

    第199条【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200条【中止审理】 

    第202条【公诉案件审限】 

    第204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05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06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第207条【反诉】 

    第208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210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支持公诉】 

    第213条【审理程序简化】 

    第214条【审理期限】 

    第215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216~234条) 

    第216条【上诉的主体】 

    第217条【抗诉的主体】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20条【上诉的程序】 

    第221条【抗诉的程序】 

    第222条【全面审查】 

    第223条【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32条【二审期限】 

    第233条【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235~240条) 

    第235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 

    第236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 

    第237条【死缓核准权】 

    第239条【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程序要求】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41~247条) 

    第241条【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第242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43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244条【再审法院】 

    第245条【再审的审理】 

    第246条【再审案件的强制措施、可以中止执行】 

    第247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执行(第248~265条) 

    第248条【执行根据】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251条【死刑的停止执行】 

    第252条【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253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254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2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66~289条)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6~276条) 

    第267条【指定辩护】 

    第268条【社会调查】 

    第269条【限制逮捕措施】 

    第270条【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在场制度】 

    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72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第273条【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 

    第275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7~279条) 

    第277条【适用和解的条件】 

    第279条【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80~283条) 

    第280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和启动】 

    第281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289条)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和程序】 

    第286条【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第287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异议】 

    附则(第290条)
  • 内容简介: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收录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6条)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 

    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 

    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二章管辖(第18~27条)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三章回避(第28~31条) 

    第28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2~47条) 

    第32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3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4条【指定辩护】 

    第35条【辩护人责任】 

    第36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8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9条【辩护人权利】 

    第40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1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4条【诉讼代理】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第48~63条) 

    第48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49条【举证责任】 

    第50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第52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3条【证明标准】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56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2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4~98条)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78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第79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程序】 

    第84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6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88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89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3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94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95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6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99~102条)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保全措施】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3~105条)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6条)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7~177条) 

    第一章立案(第107~112条) 

    第108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110条【立案程序】 

    第111条【立案监督】 

    第112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第113~166条) 

    第116条【讯问主体和场所】 

    第117条【讯问地点、期间】 

    第118条【讯问程序】 

    第120条【讯问笔录】 

    第121条【全程录音录像】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130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侦查实验】 

    第136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148条【技术侦查的范围】 

    第149条【技术侦查的批准】 

    第150条【技术侦查的限制】 

    第151条【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152条【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 

    第153条【通缉】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161条【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第165条【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三章提起公诉(第167~177条) 

    第168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1条【补充侦查】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 

    第173条【不起诉的条件】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审判(第178~247条) 

    第一章审判组织(第178~180条)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 

    第180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181~215条)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2条【开庭前准备】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7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188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195条【评议、判决】 

    第196条【宣告判决】 

    第198条【延期审理】 

    第199条【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200条【中止审理】 

    第202条【公诉案件审限】 

    第204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05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06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第207条【反诉】 

    第208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210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支持公诉】 

    第213条【审理程序简化】 

    第214条【审理期限】 

    第215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216~234条) 

    第216条【上诉的主体】 

    第217条【抗诉的主体】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20条【上诉的程序】 

    第221条【抗诉的程序】 

    第222条【全面审查】 

    第223条【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32条【二审期限】 

    第233条【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235~240条) 

    第235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 

    第236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 

    第237条【死缓核准权】 

    第239条【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程序要求】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41~247条) 

    第241条【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第242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43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244条【再审法院】 

    第245条【再审的审理】 

    第246条【再审案件的强制措施、可以中止执行】 

    第247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执行(第248~265条) 

    第248条【执行根据】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251条【死刑的停止执行】 

    第252条【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253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254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2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66~289条)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6~276条) 

    第267条【指定辩护】 

    第268条【社会调查】 

    第269条【限制逮捕措施】 

    第270条【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在场制度】 

    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72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第273条【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 

    第275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7~279条) 

    第277条【适用和解的条件】 

    第279条【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80~283条) 

    第280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和启动】 

    第281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289条)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和程序】 

    第286条【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第287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异议】 

    附则(第290条)
查看详情
相关图书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