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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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1-07
ISBN: 9787562020738
定价: 39.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602页
字数: 526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丛书: 民法丛书
分类: 法律
254人买过
  • 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于数年前在大陆出版,这部八集的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王泽鉴教授在台湾大学担任民法教职数十年。在引导学生研究民法时,不仅向学生传授最全面、最先进的理论知识,更注重教导学生如何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他不仅在教学中贯彻他所侣导的“实例教学法”,也在研究工作中运用理论与实例结合的方法。他的著作以《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为名,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工作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这样说是不过分的。
    大陆法学派的学者,因为他们国家多有民法典,所以在民法教学中注重以民法典为依托的理论阐述。当然,在讲述理论中也少不了举例说明。这时,举例只是一种辅助方法,一般不写在著作中,也不受到十分重视。中国传统的(自民国直到现在)民法教学就是这样的。
    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倡英美式的案例教学法,据我看来,根据案例教学有其不足之处。因为案例是有限的,其涉及的理论不会包罗民法全部,因而仅靠阐释案例,并不能把民法理论全面地讲到。
    为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王泽鉴教授提倡一种方法,这就是在他的一套新的著作——《民法丛书》——中所应用的“实例研习”法。这种方法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这些实例有的取自现实的司法实践(即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讲授者的设想或编制,因而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论,而不受限制,这是其与判例教学不同的地方。另一方面,这些实例仍是按照民法的体系,以民法法典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学生学过后得到的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论,不只是一些片断的东西。
    这种方法在德国、日本也得到运用,收到很好的效果。王泽鉴教授大力提供这种方法,编成一整套著作,用以教育研习民法的学生。他这种致力于民法教育的精神,实在难能可贵,令人敬佩。
    王泽鉴教授的这套著作,着手于十余午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现在承王教授慨允,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祖国大陆以简体字出版。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现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首先出版这部书的头两册,第一册是《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二册是《民法总则》。在第一册的第一章(《绪说》)中,王教授本其数十年教学研究之心得,详细讲述学习民法的目的与方法。在第二册第一章(《绪论》)中,王教授特别把德国法学家耶林的著作《法律的斗争》加以转载。这些做法具见王泽鉴教授淳淳诗人的苦心,我相信王教授的这种努力能在祖国大陆民法学界开花结果,则更为两岸法学交流的盛事矣。
    当《民法丛书》首两册在北京出版之日,谨书数语,以向祖国大陆民法学界介绍,是为序。 王泽鉴先生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Karl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于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在校服务期间,育人无数。此外先生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并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据统计,先生著作之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位,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准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启发与法学人才之培育等,均可谓贡献至伟,堪称全球华人民法第一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律的斗争
    第二节民法的体系构成及编制体裁
    第三节民法总则、民法的学习与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
    第四节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适用
    第一节第条、法源及法学方法
    第二节法律及其解释
    第三节习惯法及习惯
    第四节法理与类推适用
    第五节判例与学说
    第六节使用文字的准则
    第七节决定数量的标准
    第三章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二节权利的概念、功能及体系
    第三节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第四章权利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五章权利的客体一物、财产、企业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物
    第三节财产与企业
    第六章权利的变动
    第一节总论
    第二节法律行为
    第王节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四节行为能力
    第五节意思表示
    第六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七节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八节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章条件与期限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条件
    第三节期限
    第八章代理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四节代理权的发生、范围与消灭
    第五节无权代理
    第六节代理制度的体系构成
    第九童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一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第十章期日与期间
    第十一章消灭时效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消灭时效的意义及存在理由一权力的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一
    第三节消灭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消灭时效的期间
    第五节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六节消灭时效中断与消灭时效不完成
    第七节消灭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十二章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三节权利的自力救济
    主要参考书目
    中文事项索引
    附录:台湾地区现行“民法”总则部分
  • 内容简介:
    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于数年前在大陆出版,这部八集的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王泽鉴教授在台湾大学担任民法教职数十年。在引导学生研究民法时,不仅向学生传授最全面、最先进的理论知识,更注重教导学生如何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他不仅在教学中贯彻他所侣导的“实例教学法”,也在研究工作中运用理论与实例结合的方法。他的著作以《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为名,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工作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这样说是不过分的。
    大陆法学派的学者,因为他们国家多有民法典,所以在民法教学中注重以民法典为依托的理论阐述。当然,在讲述理论中也少不了举例说明。这时,举例只是一种辅助方法,一般不写在著作中,也不受到十分重视。中国传统的(自民国直到现在)民法教学就是这样的。
    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倡英美式的案例教学法,据我看来,根据案例教学有其不足之处。因为案例是有限的,其涉及的理论不会包罗民法全部,因而仅靠阐释案例,并不能把民法理论全面地讲到。
    为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王泽鉴教授提倡一种方法,这就是在他的一套新的著作——《民法丛书》——中所应用的“实例研习”法。这种方法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这些实例有的取自现实的司法实践(即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讲授者的设想或编制,因而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论,而不受限制,这是其与判例教学不同的地方。另一方面,这些实例仍是按照民法的体系,以民法法典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学生学过后得到的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论,不只是一些片断的东西。
    这种方法在德国、日本也得到运用,收到很好的效果。王泽鉴教授大力提供这种方法,编成一整套著作,用以教育研习民法的学生。他这种致力于民法教育的精神,实在难能可贵,令人敬佩。
    王泽鉴教授的这套著作,着手于十余午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现在承王教授慨允,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祖国大陆以简体字出版。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现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首先出版这部书的头两册,第一册是《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二册是《民法总则》。在第一册的第一章(《绪说》)中,王教授本其数十年教学研究之心得,详细讲述学习民法的目的与方法。在第二册第一章(《绪论》)中,王教授特别把德国法学家耶林的著作《法律的斗争》加以转载。这些做法具见王泽鉴教授淳淳诗人的苦心,我相信王教授的这种努力能在祖国大陆民法学界开花结果,则更为两岸法学交流的盛事矣。
    当《民法丛书》首两册在北京出版之日,谨书数语,以向祖国大陆民法学界介绍,是为序。
  • 作者简介:
    王泽鉴先生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Karl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于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在校服务期间,育人无数。此外先生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并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据统计,先生著作之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位,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准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启发与法学人才之培育等,均可谓贡献至伟,堪称全球华人民法第一人。
  •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律的斗争
    第二节民法的体系构成及编制体裁
    第三节民法总则、民法的学习与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
    第四节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适用
    第一节第条、法源及法学方法
    第二节法律及其解释
    第三节习惯法及习惯
    第四节法理与类推适用
    第五节判例与学说
    第六节使用文字的准则
    第七节决定数量的标准
    第三章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二节权利的概念、功能及体系
    第三节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第四章权利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五章权利的客体一物、财产、企业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物
    第三节财产与企业
    第六章权利的变动
    第一节总论
    第二节法律行为
    第王节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四节行为能力
    第五节意思表示
    第六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七节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八节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章条件与期限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条件
    第三节期限
    第八章代理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四节代理权的发生、范围与消灭
    第五节无权代理
    第六节代理制度的体系构成
    第九童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一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第十章期日与期间
    第十一章消灭时效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消灭时效的意义及存在理由一权力的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一
    第三节消灭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消灭时效的期间
    第五节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六节消灭时效中断与消灭时效不完成
    第七节消灭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十二章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三节权利的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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