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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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9-11
ISBN: 9787519740320
定价: 9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5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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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依据全新考试大纲,并根据法律法规全新变化调整,收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刘东根,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获刑法专业的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2003年7月到中国公安大学任教,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目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12条) 

    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平等原则】 

    第5条【自愿原则】 

    第6条【公平原则】 

    第7条【诚信原则】 

    第8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9条【绿色原则】 

    第10条【法律适用】 

    第11条【特别法优先】 

    第12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第13~56条)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14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5条【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 

    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17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 

    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3条【法定代理人】 

    第2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25条【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26条【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第27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30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1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32条【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第33条【意定监护】 

    第34条【监护职责】 

    第35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36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37条【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 

    第38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39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4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41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43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44条【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45条【失踪宣告撤销】 

    第46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47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48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49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50条【撤销死亡宣告】 

    第51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 

    第52条【撤销死亡宣告后收养关系的处理】 

    第53条【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4条【个体工商户】 

    第55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6条【“两户”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第57~101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7条【法人定义】 

    第58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 

    第59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60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61条【法定代表人】 

    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63条【法人的住所】 

    第64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65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66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67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 

    第68条【法人终止原因】 

    第69条【法人解散情形】 

    第70条【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 

    第71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织职权的法律适用】 

    第72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 

    第73条【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第74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75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76条【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 

    第77条【营利法人登记】 

    第78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79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80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81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82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83条【营利法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84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第85条【决议的撤销】 

    第86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87条【非营利法人定义与类型】 

    第88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 

    第89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90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2条【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第93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4条【强化捐助法人监督力度】 

    第95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96条【特别法人类型】 

    第97条【机关法人】 

    第98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99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100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101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102~108条) 

    第102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第103条【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第104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第105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第106条【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 

    第107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108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09~132条) 

    第109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民事主体人格权】 

    第111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112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13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第115条【物权客体】 

    第116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117条【征收、征用】 

    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第119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120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121条【无因管理】 

    第122条【不当得利】 

    第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12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127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128条【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129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130条【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131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132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133~160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137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40条【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141条【意思表示撤回】 

    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147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9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2条【撤销权消灭期间】 

    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5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 

    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59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160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第161~175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61条【代理适用范围】 

    第162条【代理效力】 

    第163条【代理类型】 

    第164条【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165条【授权委托书】 

    第166条【共同代理】 

    第167条【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第168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169条【复代理】 

    第170条【职务代理】 

    第171条【无权代理】 

    第172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173条【委托代理终止】 

    第174条【委托代理终止例外】 

    第175条【法定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6~187条) 

    第176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77条【按份责任】 

    第178条【连带责任】 

    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180条【不可抗力】 

    第181条【正当防卫】 

    第182条【紧急避险】 

    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第184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186条【责任竞合】 

    第187条【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199条) 

    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189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190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第193条【诉讼时效援引】 

    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 

    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第198条【仲裁时效】 

    第199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第200~204条) 

    第200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201条【期间起算】 

    第202条【期间结束】 

    第203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204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第205、206条) 

    第205条【法律术语含义】 

    第206条【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第1~38条)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9~31条) 

    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23条【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 

    第28条【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35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编所有权(第39~116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39~44条) 

    第39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41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45~69条) 

    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83条) 

    第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第74条【车位、车库】 

    第78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83条【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84~92条) 

    第86条【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87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88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89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91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92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第93~105条) 

    第93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条【按份共有】 

    第95条【共同共有】 

    第96条【共有物管理】 

    第97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99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101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102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对内效力】 

    第103条【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 

    第105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6~116条) 

    第106条【善意取得】 

    第107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112条【拾得人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115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116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17~169条) 

    第十章一般规定(第117~123条) 

    第117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 内容简介: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依据全新考试大纲,并根据法律法规全新变化调整,收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 作者简介:
    刘东根,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获刑法专业的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2003年7月到中国公安大学任教,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 目录:
    目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12条) 

    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平等原则】 

    第5条【自愿原则】 

    第6条【公平原则】 

    第7条【诚信原则】 

    第8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9条【绿色原则】 

    第10条【法律适用】 

    第11条【特别法优先】 

    第12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第13~56条)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14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5条【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 

    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17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 

    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3条【法定代理人】 

    第2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25条【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26条【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第27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30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1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32条【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第33条【意定监护】 

    第34条【监护职责】 

    第35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36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37条【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 

    第38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39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4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41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43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44条【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45条【失踪宣告撤销】 

    第46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47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48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49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50条【撤销死亡宣告】 

    第51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 

    第52条【撤销死亡宣告后收养关系的处理】 

    第53条【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4条【个体工商户】 

    第55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6条【“两户”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第57~101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7条【法人定义】 

    第58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 

    第59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60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61条【法定代表人】 

    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63条【法人的住所】 

    第64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65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66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67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 

    第68条【法人终止原因】 

    第69条【法人解散情形】 

    第70条【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 

    第71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织职权的法律适用】 

    第72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 

    第73条【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第74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75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76条【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 

    第77条【营利法人登记】 

    第78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79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80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81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82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83条【营利法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84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第85条【决议的撤销】 

    第86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87条【非营利法人定义与类型】 

    第88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 

    第89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90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2条【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第93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4条【强化捐助法人监督力度】 

    第95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96条【特别法人类型】 

    第97条【机关法人】 

    第98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99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100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101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102~108条) 

    第102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第103条【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第104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第105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第106条【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 

    第107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108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09~132条) 

    第109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民事主体人格权】 

    第111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112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13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第115条【物权客体】 

    第116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117条【征收、征用】 

    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第119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120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121条【无因管理】 

    第122条【不当得利】 

    第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12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127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128条【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129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130条【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131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132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133~160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137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40条【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141条【意思表示撤回】 

    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147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9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2条【撤销权消灭期间】 

    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5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 

    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59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160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第161~175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61条【代理适用范围】 

    第162条【代理效力】 

    第163条【代理类型】 

    第164条【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165条【授权委托书】 

    第166条【共同代理】 

    第167条【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第168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169条【复代理】 

    第170条【职务代理】 

    第171条【无权代理】 

    第172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173条【委托代理终止】 

    第174条【委托代理终止例外】 

    第175条【法定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6~187条) 

    第176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77条【按份责任】 

    第178条【连带责任】 

    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180条【不可抗力】 

    第181条【正当防卫】 

    第182条【紧急避险】 

    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第184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186条【责任竞合】 

    第187条【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199条) 

    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189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190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第193条【诉讼时效援引】 

    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 

    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第198条【仲裁时效】 

    第199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第200~204条) 

    第200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201条【期间起算】 

    第202条【期间结束】 

    第203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204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第205、206条) 

    第205条【法律术语含义】 

    第206条【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第1~38条)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9~31条) 

    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23条【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 

    第28条【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35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编所有权(第39~116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39~44条) 

    第39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41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45~69条) 

    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83条) 

    第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第74条【车位、车库】 

    第78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83条【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84~92条) 

    第86条【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87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88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89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91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92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第93~105条) 

    第93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条【按份共有】 

    第95条【共同共有】 

    第96条【共有物管理】 

    第97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99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101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102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对内效力】 

    第103条【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 

    第105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6~116条) 

    第106条【善意取得】 

    第107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112条【拾得人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115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116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17~169条) 

    第十章一般规定(第117~123条) 

    第117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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