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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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4-12
版次: 1
ISBN: 9787511872715
定价: 1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193页
字数: 120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266人买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共四章,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关于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权限。
      《宪法》涉及的相关法律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体
    第二条政体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第五条法治原则
    第六条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经济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
    第十条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发展生产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经济体制
    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科学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平等权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表达自由
    第三十六条宗教自由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及取得赔偿权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权
    第四十七条学术自由权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权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行使基本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守法义务与道德规范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捍卫国家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其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宪法修改的程序与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组成原则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及委员长会议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质询权
    第七十四条特别人身保护权
    第七十五条言论免责权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八十条国家主席对国内事务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国家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期限
    第八十四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的继任顺序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的基本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各部、委的首长负责制及其职权
    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与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其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
    第一百条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人大的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一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一百零三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与职务禁止
    第一百零四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政府的性质与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地方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
  •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共四章,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关于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权限。
      《宪法》涉及的相关法律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体
    第二条政体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第五条法治原则
    第六条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经济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
    第十条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发展生产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经济体制
    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科学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平等权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表达自由
    第三十六条宗教自由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及取得赔偿权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权
    第四十七条学术自由权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权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行使基本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守法义务与道德规范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捍卫国家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其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宪法修改的程序与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组成原则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及委员长会议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质询权
    第七十四条特别人身保护权
    第七十五条言论免责权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八十条国家主席对国内事务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国家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期限
    第八十四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的继任顺序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的基本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各部、委的首长负责制及其职权
    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与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其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
    第一百条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人大的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一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一百零三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与职务禁止
    第一百零四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政府的性质与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地方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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