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

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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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6-08
版次: 1
ISBN: 9787511897756
定价: 56.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79页
字数: 355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122人买过
  • 本书将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紧密结合,诠释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差异及融合,试图使民事案件处理既方法适当又结果理想。书中论述三段论与证明责任裁判思维之运用。提出用三段论法裁判案件无法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事实真伪不明怎么办?二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要件待证事实不相符怎么办?这就需要运用证明责任法来补充。 

    本书将运用证明责任法裁判案件形成系统思维、裁判方法;厘清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关系及释明权行使,解决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要审什么、判什么的问题;阐述了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即法官应具有的过滤裁判思维。论述了事实争议焦点的证明,包括确定证明对象,能否证实、如何证实该证明对象以及心证公开与证据自由裁量。 

    本书重点理论问题配用26个实例为作者承办案件,涉及问题及具体举措、观点,均经理论与实践反复检验,可为相关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借鉴。 张光,1975年12月生,男,陕西礼泉人,法学博士,职业律师。 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和国际投资法学。… 序言一 

    序言二 

    前言 

    导论 

    一、核心内容与架构 

    (一)判决因为终局而正确:裁判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要求 

    (二)民事案件需要何种的裁判思维 

    (三)民事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的证明 

    二、本书的其他意义 

    (一)法官裁判思维的重新归位与正当程序的实现 

    (二)融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分家问题 

    (三)促使案件立案阶段调解与繁减分流 

    第一章民事案件裁判思维 

    第一节两种裁判思维:三段论法与证明责任法 

    一、案例 

    案例一: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是否可以转移 

    案例二:事实真伪不明时,鉴定申请的责任人如何确定 

    案例三:如何处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要件特征事实不相符 

    案例四:采用三段论裁判思维,直接推导出裁判结果 

    二、三段论裁判思维 

    (一)三段论基本原理 

    (二)三段论思维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三)三段论法的批判与正名 

    三、证明责任裁判思维 

    四、民事案件裁判方法述评 

    第二节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一、案例 

    案例五:无论当事人主张借贷还是不当得利,案由最后应该由法院、法官认定 

    案例六:一审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标的理论及运用,导致一案六诉 

    案例七:合同效力确定之后,对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应该对等一并处分;其他的请求则需要另行主张(包括反诉) 

    案例八:主从合同应该同时处理 

    案例九:主从合同应该同时处理,并驳回另案的起诉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关系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区别 

    (二)诉讼标的新理论发展与争议 

    (三)本书主张声明说 

    三、法官对诉讼请求变更及诉讼标的释明权之行使 

    (一)法官释明价值的体现、界限 

    (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内容之争议与第3条第1款规定内容的理解 

    (三)法院对诉讼标的释明之义务 

    第三节裁判过滤思维:驳回起诉 

    一、案例 

    案例十: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条件成就时可再行主张权利 

    案例十一: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纠纷已经解决,属于重复诉讼 

    案例十二:缺少构成确认之诉的起诉要件 

    二、民事案件审理过滤裁判思维 

    第二章证明方法总论 

    第一节证明及相关问题 

    一、证明是权利还是义务 

    二、证明主体的界定 

    三、诉讼上的证明与自然科学的证明 

    四、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五、证据规则 

    六、证明妨碍 

    七、证明与释明 

    第二节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范围 

    (一)程序法上的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 

    (二)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内容 

    (一)程序法事实 

    (二)证据事实 

    (三)实体法事实 

    (四)法律争点 

    (五)经验法则 

    案例十三:借助初步证据,凭经验容易确定其价格,无须要求鉴定申请的提出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与不属于免证事项 

    (一)属于免予证明的事实 

    案例十四:全权代理人自认 

    (二)不属于免予证明的事项 

    案例十五:预决的事实 

    案例十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四、证明对象确定的具体程序 

    (一)法律关系探知 

    (二)从民事法律关系到具体法律法规 

    (三)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之确定 

    第三章证明方法各论 

    第一节举证责任 

    案例十七:是否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必须首先确定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来源真实性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不同见解 

    (二)本书的主张 

    二、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十八:举证责任倒置 

    三、举证责任转移 

    (一)举证责任“可转移说”与“不可转移说”之争 

    (二)本书主张 

    (三)我国举证责任转移制度的构建 

    四、法院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 

    案例十九:法院调查取证范围 

    (一)有关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 

    (二)有关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二节证明要求 

    一、证据属性要求与证据种类 

    (一)民事证据与证据材料 

    (二)民事证据特征 

    案例二十:单位证明应核实是否真实 

    案例二十一:证据存在一定瑕疵,对方明确不否认的,应该降低其证明力要求,同样可以考虑采信 

    (三)民事证据种类 

    二、证据提出时间要求——适时提出主义 

    案例二十二:对举证责任分配应该做出恰当地释明,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时间,否则不能认定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 

    案例二十三:故意不按时提交证据,二审虽改判胜诉,但予以罚款2万元 

    目录 

    Contents 

    三、证据交换要求——证据开示 

    四、证据对质要求——质证 

    (一)质证的程序价值考量 

    (二)质证的构成要素 

    (三)质证的询问与再询问 

    五、证明力要求 

    案例二十四:证明力要求 

    六、证明标准要求 

    案例二十五:证明标准要求 

    (一)民事诉讼中的多元证明标准 

    (二)两大法系证明标准比较 

    (三)我国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第三节法官的心证公开与证据的自由裁量 

    案例二十六:涉案对遗漏现场钢结构的残值、过错责任比率的认定、鉴定价值的采信均涉及法官自由心证及对证据的自由裁量 

    一、为什么需要自由心证与对证据自由裁量 

    二、法官自由心证与对证据自由裁量之界定 

    三、法官的心证公开——现代法官自由心证 

    (一)从法定证据到自由心证 

    (二)从秘密心证到公开心证——现代自由心证 

    (三)自由心证之中国命运 

    (四)我国公开心证支持体系之构建 

    四、证据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一)证据自由裁量之功能认知 

    (二)证据自由裁量之先决条件 

    (三)证据自由裁量之现状观察 

    (四)证据自由裁量之运作思考 

    (五)证据自由裁量之约束机制 

    后记
  • 内容简介:
    本书将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紧密结合,诠释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差异及融合,试图使民事案件处理既方法适当又结果理想。书中论述三段论与证明责任裁判思维之运用。提出用三段论法裁判案件无法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事实真伪不明怎么办?二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要件待证事实不相符怎么办?这就需要运用证明责任法来补充。 

    本书将运用证明责任法裁判案件形成系统思维、裁判方法;厘清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关系及释明权行使,解决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要审什么、判什么的问题;阐述了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即法官应具有的过滤裁判思维。论述了事实争议焦点的证明,包括确定证明对象,能否证实、如何证实该证明对象以及心证公开与证据自由裁量。 

    本书重点理论问题配用26个实例为作者承办案件,涉及问题及具体举措、观点,均经理论与实践反复检验,可为相关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借鉴。
  • 作者简介:
    张光,1975年12月生,男,陕西礼泉人,法学博士,职业律师。 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和国际投资法学。…
  • 目录:
    序言一 

    序言二 

    前言 

    导论 

    一、核心内容与架构 

    (一)判决因为终局而正确:裁判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要求 

    (二)民事案件需要何种的裁判思维 

    (三)民事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的证明 

    二、本书的其他意义 

    (一)法官裁判思维的重新归位与正当程序的实现 

    (二)融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分家问题 

    (三)促使案件立案阶段调解与繁减分流 

    第一章民事案件裁判思维 

    第一节两种裁判思维:三段论法与证明责任法 

    一、案例 

    案例一: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是否可以转移 

    案例二:事实真伪不明时,鉴定申请的责任人如何确定 

    案例三:如何处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要件特征事实不相符 

    案例四:采用三段论裁判思维,直接推导出裁判结果 

    二、三段论裁判思维 

    (一)三段论基本原理 

    (二)三段论思维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三)三段论法的批判与正名 

    三、证明责任裁判思维 

    四、民事案件裁判方法述评 

    第二节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一、案例 

    案例五:无论当事人主张借贷还是不当得利,案由最后应该由法院、法官认定 

    案例六:一审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标的理论及运用,导致一案六诉 

    案例七:合同效力确定之后,对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应该对等一并处分;其他的请求则需要另行主张(包括反诉) 

    案例八:主从合同应该同时处理 

    案例九:主从合同应该同时处理,并驳回另案的起诉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关系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区别 

    (二)诉讼标的新理论发展与争议 

    (三)本书主张声明说 

    三、法官对诉讼请求变更及诉讼标的释明权之行使 

    (一)法官释明价值的体现、界限 

    (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内容之争议与第3条第1款规定内容的理解 

    (三)法院对诉讼标的释明之义务 

    第三节裁判过滤思维:驳回起诉 

    一、案例 

    案例十: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条件成就时可再行主张权利 

    案例十一: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纠纷已经解决,属于重复诉讼 

    案例十二:缺少构成确认之诉的起诉要件 

    二、民事案件审理过滤裁判思维 

    第二章证明方法总论 

    第一节证明及相关问题 

    一、证明是权利还是义务 

    二、证明主体的界定 

    三、诉讼上的证明与自然科学的证明 

    四、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五、证据规则 

    六、证明妨碍 

    七、证明与释明 

    第二节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范围 

    (一)程序法上的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 

    (二)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内容 

    (一)程序法事实 

    (二)证据事实 

    (三)实体法事实 

    (四)法律争点 

    (五)经验法则 

    案例十三:借助初步证据,凭经验容易确定其价格,无须要求鉴定申请的提出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与不属于免证事项 

    (一)属于免予证明的事实 

    案例十四:全权代理人自认 

    (二)不属于免予证明的事项 

    案例十五:预决的事实 

    案例十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四、证明对象确定的具体程序 

    (一)法律关系探知 

    (二)从民事法律关系到具体法律法规 

    (三)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之确定 

    第三章证明方法各论 

    第一节举证责任 

    案例十七:是否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必须首先确定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来源真实性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不同见解 

    (二)本书的主张 

    二、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十八:举证责任倒置 

    三、举证责任转移 

    (一)举证责任“可转移说”与“不可转移说”之争 

    (二)本书主张 

    (三)我国举证责任转移制度的构建 

    四、法院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 

    案例十九:法院调查取证范围 

    (一)有关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 

    (二)有关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二节证明要求 

    一、证据属性要求与证据种类 

    (一)民事证据与证据材料 

    (二)民事证据特征 

    案例二十:单位证明应核实是否真实 

    案例二十一:证据存在一定瑕疵,对方明确不否认的,应该降低其证明力要求,同样可以考虑采信 

    (三)民事证据种类 

    二、证据提出时间要求——适时提出主义 

    案例二十二:对举证责任分配应该做出恰当地释明,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时间,否则不能认定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 

    案例二十三:故意不按时提交证据,二审虽改判胜诉,但予以罚款2万元 

    目录 

    Contents 

    三、证据交换要求——证据开示 

    四、证据对质要求——质证 

    (一)质证的程序价值考量 

    (二)质证的构成要素 

    (三)质证的询问与再询问 

    五、证明力要求 

    案例二十四:证明力要求 

    六、证明标准要求 

    案例二十五:证明标准要求 

    (一)民事诉讼中的多元证明标准 

    (二)两大法系证明标准比较 

    (三)我国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第三节法官的心证公开与证据的自由裁量 

    案例二十六:涉案对遗漏现场钢结构的残值、过错责任比率的认定、鉴定价值的采信均涉及法官自由心证及对证据的自由裁量 

    一、为什么需要自由心证与对证据自由裁量 

    二、法官自由心证与对证据自由裁量之界定 

    三、法官的心证公开——现代法官自由心证 

    (一)从法定证据到自由心证 

    (二)从秘密心证到公开心证——现代自由心证 

    (三)自由心证之中国命运 

    (四)我国公开心证支持体系之构建 

    四、证据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一)证据自由裁量之功能认知 

    (二)证据自由裁量之先决条件 

    (三)证据自由裁量之现状观察 

    (四)证据自由裁量之运作思考 

    (五)证据自由裁量之约束机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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