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法律解读与应用

文化产业法律解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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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编
2021-09
版次: 1
ISBN: 9787507849066
定价: 78.00
装帧: 其他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分类: 法律
1人买过
  • 本书是一本以文化产业法律解读及应用为主题的工具书,收录了我国主要的三部文化立法: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本书内容丰富,包括对法条逐条释义(阐述立法背景、立法目的、条文含义),以及应用(与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关系、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用价值。 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美国特拉华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影视宣发与播映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法规处交流。主要研究方向:文化传媒法、互联网监管、行政法学。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研究》《网络法治前沿问题研究》《文化娱乐法前沿问题研究》《律政影视节目研究》等著作10余部,主持和参与、省部级等课题20余项。 编 网络安全法

    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概述

    005 章 总 则

    005 条 立法目的

    007 第二条 调整范围

    008 第三条 基本原则

    009 第四条 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011 第五条 国家网络安全的主要任务

    012 第六条 网络安全的社会参与

    014 第七条 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

    015 第八条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017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

    019 第十条 维护网络安全的总体要求

    020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行业自律

    022 第十二条 网络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024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028 第十四条 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030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030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标准

    031 第十六条 支持网络安全技术与产业发展

    032 第十七条 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033 第十八条 促进数据资源开放利用

    035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037 第二十条 网络安全人才培养

    039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039 节 一般规定

    039 第二十一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043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047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认证检测

    049 第二十四条 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制度

    051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的应急处置措施

    052 第二十六条 网络安全服务活动的规范

    054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057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

    058 第二十九条 网络安全风险的合作应对

    060 第三十条 执法信息用途限制

    061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061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

    064 第三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的职责

    065 第三十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要求

    067 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

    069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安全审查

    071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安全保密义务

    073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的境内存储和对外提供

    074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期安全监测评估

    075 第三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统筹协作机制

    079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079 第四十条 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081 第四十一条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

    083 第四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085 第四十三条 个人信息删除权和更正权

    088 第四十四条 禁止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089 第四十五条 保密义务

    090 第四十六条 禁止非法使用网络

    092 第四十七条 安全管理义务

    093 第四十八条 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094 第四十九条 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和网络运营者配合监督检

    查的义务

    096 第五十条 违法信息的处置

    098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098 第五十一条 国家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100 第五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

    102 第五十三条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07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风险预警

    108 第五十五条 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109 第五十六条 约谈制度

    111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

    113 第五十八条 网络通信临时限制措施

    117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17 第五十九条 未履行网络运行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

    122 第六十条 未履行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

    125 第六十一条 违反用户身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28 第六十二条 违法开展网络安全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128 第六十三条 实施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132 第六十四条 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责任

    135 第六十五条 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定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137 第六十六条 违法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和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

    法律责任

    138 第六十七条 利用网络从事与违法犯罪相关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141 第六十八条 未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143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144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违法信息的法律责任

    146 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147 第七十二条 政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149 第七十三条 执法部门渎职的法律责任

    151 第七十四条 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156 第七十五条 对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的制裁

    158 第七章 附 则

    158 第七十六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161 第七十七条 涉密网络安全保护

    164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安全保护

    166 第七十九条 施行日期

    第二编 著作权法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概述

    174 章 总 则

    174 条 立法目的

    176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79 第三条 保护客体

    184 第四条 守法原则

    186 第五条 著作权法保护例外

    188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

    189 第七条 著作权主管部门

    190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94 第二章 著作权

    194 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194 第九条 权利主体

    196 第十条 权利内容

    208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208 第十一条 著作权的归属

    211 第十二条 署名推定和著作权登记

    213 第十三条 演绎作品

    215 第十四条 合作作品

    217 第十五条 汇编作品

    219 第十六条 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

    221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

    224 第十八条 职务作品

    227 第十九条 委托作品

    229 第二十条 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关系

    231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著

    作权归属

    233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233 第二十二条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235 第二十三条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242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242 第二十四条 合理使用

    250 第二十五条 法定许可

    255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255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60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

    264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质押

    265 第二十九条 未许可、转让的权利

    267 第三十条 使用作品付酬标准

    269 第三十一条 禁止侵犯作者权利

    273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73 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273 第三十二条 出版合同

    276 第三十三条 专有出版权

    277 第三十四条 作品的交付及重印、再版

    279 第三十五条 投稿和转载

    283 第三十六条 对作品的修改、删节

    285 第三十七条 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287 第二节 表 演

    287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义务

    290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权利

    295 第四十条 职务表演

    298 第四十一条 表演者权利保护期

    301 第三节 录音录像

    301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作品

    306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订立合同

    307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录音录像制

    作者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关系

    311 第四十五条 录音制作者获酬权

    312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312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时的义务

    317 第四十七条 广播组织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

    320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

    324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324 第四十九条 技术措施

    330 第五十条 技术措施的规避

    332 第五十一条 权利管理信息

    336 第五十二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和救济途径

    342 第五十三条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346 第五十四条 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证据出示,销毁侵权复制品

    及其制造材料、工具、设备

    351 第五十五条 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351 第五十六条 诉前禁止令、诉前财产保全

    355 第五十七条 诉前证据保全

    357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制裁

    358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被诉侵权人举证责任倒置

    359 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360 第六十一条 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362 第六章 附 则

    362 第六十二条 著作权与版权

    363 第六十三条 出版与复制、发行

    365 第六十四条 另行规定 

    366 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保护期的溯及力

    368 第六十六条 溯及力

    370 第六十七条 施行日期

    第三编 电影产业促进法

    3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概述

    377 章 总 则

    377 条 立法目的

    379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81 第三条 基本原则

    383 第四条 创作原则

    385 第五条 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

    386 第六条 技术创新

    388 第七条 电影知识产权保护

    391 第八条 电影工作管理体制

    392 第九条 行业组织与从业人员

    395 第十条 电影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 

    397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

    400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400 第十二条 鼓励电影创作、创新

    401 第十三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剧本审查

    404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拍摄电影

    406 第十五条 电影摄制活动

    409 第十六条 电影审查内容标准

    416 第十七条 电影审查程序

    418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程序

    420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变更内容需重新报送审查

    421 第二十条 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使用和电影放映提示

    423 第二十一条 参加境内外电影节(展)

    425 第二十二条 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

    426 第二十三条 电影档案

    428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428 第二十四条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行政许可

    430 第二十五条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行政许可程序

    432 第二十六条 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433 第二十七条 扶持、保障农村电影放映活动

    436 第二十八条 特殊群体观看电影的保障措施

    440 第二十九条 国产电影放映场次、时段、年放映时长、放映质量

    442 第三十条 电影放映设施、设备技术标准和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444 第三十一条 对电影录音录像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理措施

    447 第三十二条 电影院放映广告

    449 第三十三条 放映场所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公共安全

    451 第三十四条 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

    453 第三十五条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456 第四章 电影产业支持、保障

    456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电影创作、摄制的范围

    458 第三十七条 电影产业资金、基金支持

    461 第三十八条 电影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463 第三十九条 影院建设保障

    465 第四十条 电影产业金融支持

    467 第四十一条 鼓励跨境投资及保障用汇需要

    468 第四十二条 电影人才培养与扶持

    471 第四十三条 特殊地区电影产业扶持

    473 第四十四条 国产电影境外推广

    475 第四十五条 捐赠、资助电影产业

    477 第四十六条 电影活动日常监管及信用档案建立

    48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80 第四十七条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法律责任

    483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

    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485 第四十九条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

    法律责任

    487 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

    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法律责任

    489 第五十一条 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法律

    责任

    492 第五十二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等行为的法律

    责任

    493 第五十三条 被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责任

    495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499 第五十五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

    501 第五十六条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502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505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07 第六章 附 则

    507 第五十九条 境外资本设立电影企业

    508 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

    510 后 记
  •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以文化产业法律解读及应用为主题的工具书,收录了我国主要的三部文化立法: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本书内容丰富,包括对法条逐条释义(阐述立法背景、立法目的、条文含义),以及应用(与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关系、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用价值。
  • 作者简介:
    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美国特拉华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影视宣发与播映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法规处交流。主要研究方向:文化传媒法、互联网监管、行政法学。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研究》《网络法治前沿问题研究》《文化娱乐法前沿问题研究》《律政影视节目研究》等著作10余部,主持和参与、省部级等课题20余项。
  • 目录:
    编 网络安全法

    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概述

    005 章 总 则

    005 条 立法目的

    007 第二条 调整范围

    008 第三条 基本原则

    009 第四条 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011 第五条 国家网络安全的主要任务

    012 第六条 网络安全的社会参与

    014 第七条 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

    015 第八条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017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

    019 第十条 维护网络安全的总体要求

    020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行业自律

    022 第十二条 网络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024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028 第十四条 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030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030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标准

    031 第十六条 支持网络安全技术与产业发展

    032 第十七条 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033 第十八条 促进数据资源开放利用

    035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037 第二十条 网络安全人才培养

    039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039 节 一般规定

    039 第二十一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043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047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认证检测

    049 第二十四条 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制度

    051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的应急处置措施

    052 第二十六条 网络安全服务活动的规范

    054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057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

    058 第二十九条 网络安全风险的合作应对

    060 第三十条 执法信息用途限制

    061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061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

    064 第三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的职责

    065 第三十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要求

    067 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

    069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安全审查

    071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安全保密义务

    073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的境内存储和对外提供

    074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期安全监测评估

    075 第三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统筹协作机制

    079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079 第四十条 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081 第四十一条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

    083 第四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085 第四十三条 个人信息删除权和更正权

    088 第四十四条 禁止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089 第四十五条 保密义务

    090 第四十六条 禁止非法使用网络

    092 第四十七条 安全管理义务

    093 第四十八条 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094 第四十九条 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和网络运营者配合监督检

    查的义务

    096 第五十条 违法信息的处置

    098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098 第五十一条 国家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100 第五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

    102 第五十三条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07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风险预警

    108 第五十五条 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109 第五十六条 约谈制度

    111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

    113 第五十八条 网络通信临时限制措施

    117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17 第五十九条 未履行网络运行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

    122 第六十条 未履行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

    125 第六十一条 违反用户身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28 第六十二条 违法开展网络安全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128 第六十三条 实施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132 第六十四条 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责任

    135 第六十五条 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定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137 第六十六条 违法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和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

    法律责任

    138 第六十七条 利用网络从事与违法犯罪相关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141 第六十八条 未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143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144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违法信息的法律责任

    146 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147 第七十二条 政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149 第七十三条 执法部门渎职的法律责任

    151 第七十四条 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156 第七十五条 对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的制裁

    158 第七章 附 则

    158 第七十六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161 第七十七条 涉密网络安全保护

    164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安全保护

    166 第七十九条 施行日期

    第二编 著作权法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概述

    174 章 总 则

    174 条 立法目的

    176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79 第三条 保护客体

    184 第四条 守法原则

    186 第五条 著作权法保护例外

    188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

    189 第七条 著作权主管部门

    190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94 第二章 著作权

    194 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194 第九条 权利主体

    196 第十条 权利内容

    208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208 第十一条 著作权的归属

    211 第十二条 署名推定和著作权登记

    213 第十三条 演绎作品

    215 第十四条 合作作品

    217 第十五条 汇编作品

    219 第十六条 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

    221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

    224 第十八条 职务作品

    227 第十九条 委托作品

    229 第二十条 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关系

    231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著

    作权归属

    233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233 第二十二条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235 第二十三条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242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242 第二十四条 合理使用

    250 第二十五条 法定许可

    255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255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60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

    264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质押

    265 第二十九条 未许可、转让的权利

    267 第三十条 使用作品付酬标准

    269 第三十一条 禁止侵犯作者权利

    273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73 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273 第三十二条 出版合同

    276 第三十三条 专有出版权

    277 第三十四条 作品的交付及重印、再版

    279 第三十五条 投稿和转载

    283 第三十六条 对作品的修改、删节

    285 第三十七条 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287 第二节 表 演

    287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义务

    290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权利

    295 第四十条 职务表演

    298 第四十一条 表演者权利保护期

    301 第三节 录音录像

    301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作品

    306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订立合同

    307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录音录像制

    作者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关系

    311 第四十五条 录音制作者获酬权

    312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312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时的义务

    317 第四十七条 广播组织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

    320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

    324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324 第四十九条 技术措施

    330 第五十条 技术措施的规避

    332 第五十一条 权利管理信息

    336 第五十二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和救济途径

    342 第五十三条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346 第五十四条 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证据出示,销毁侵权复制品

    及其制造材料、工具、设备

    351 第五十五条 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351 第五十六条 诉前禁止令、诉前财产保全

    355 第五十七条 诉前证据保全

    357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制裁

    358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被诉侵权人举证责任倒置

    359 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360 第六十一条 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362 第六章 附 则

    362 第六十二条 著作权与版权

    363 第六十三条 出版与复制、发行

    365 第六十四条 另行规定 

    366 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保护期的溯及力

    368 第六十六条 溯及力

    370 第六十七条 施行日期

    第三编 电影产业促进法

    3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概述

    377 章 总 则

    377 条 立法目的

    379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81 第三条 基本原则

    383 第四条 创作原则

    385 第五条 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

    386 第六条 技术创新

    388 第七条 电影知识产权保护

    391 第八条 电影工作管理体制

    392 第九条 行业组织与从业人员

    395 第十条 电影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 

    397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

    400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400 第十二条 鼓励电影创作、创新

    401 第十三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剧本审查

    404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拍摄电影

    406 第十五条 电影摄制活动

    409 第十六条 电影审查内容标准

    416 第十七条 电影审查程序

    418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程序

    420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变更内容需重新报送审查

    421 第二十条 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使用和电影放映提示

    423 第二十一条 参加境内外电影节(展)

    425 第二十二条 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

    426 第二十三条 电影档案

    428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428 第二十四条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行政许可

    430 第二十五条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行政许可程序

    432 第二十六条 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433 第二十七条 扶持、保障农村电影放映活动

    436 第二十八条 特殊群体观看电影的保障措施

    440 第二十九条 国产电影放映场次、时段、年放映时长、放映质量

    442 第三十条 电影放映设施、设备技术标准和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444 第三十一条 对电影录音录像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理措施

    447 第三十二条 电影院放映广告

    449 第三十三条 放映场所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公共安全

    451 第三十四条 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

    453 第三十五条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456 第四章 电影产业支持、保障

    456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电影创作、摄制的范围

    458 第三十七条 电影产业资金、基金支持

    461 第三十八条 电影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463 第三十九条 影院建设保障

    465 第四十条 电影产业金融支持

    467 第四十一条 鼓励跨境投资及保障用汇需要

    468 第四十二条 电影人才培养与扶持

    471 第四十三条 特殊地区电影产业扶持

    473 第四十四条 国产电影境外推广

    475 第四十五条 捐赠、资助电影产业

    477 第四十六条 电影活动日常监管及信用档案建立

    48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80 第四十七条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法律责任

    483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

    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485 第四十九条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

    法律责任

    487 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

    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法律责任

    489 第五十一条 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法律

    责任

    492 第五十二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等行为的法律

    责任

    493 第五十三条 被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责任

    495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499 第五十五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

    501 第五十六条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502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505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07 第六章 附 则

    507 第五十九条 境外资本设立电影企业

    508 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

    510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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