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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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
版次: 1
ISBN: 9787509320792
定价: 10.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106页
字数: 109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工程技术
  • 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一法一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城市规划工作和乡村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经过近20年的不断努力,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已经形成由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组成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对比《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城乡规划法》共七章70条,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经费保障]
    第七条[城乡规划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公开公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內容]
    第十八条[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第十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依据]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內容]
    第二十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村庄规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首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
    第二十七条[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城镇规划审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和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房屋拆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重要用地用途]
    第三十六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內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划拨建设用地程序]
    [土地使用权划拔]
    [划拔用地申请程序]
    [划拨用地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
    [乡村公益事业建设]
    第四十二条[不得超出范围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
    第四十四条[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
    [临时用地]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情况]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第四十七条[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修改程序性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十九条[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报送备案]
    第五十条[修改规划或总平面图造成损失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 内容简介:
    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一法一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城市规划工作和乡村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经过近20年的不断努力,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已经形成由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组成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对比《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城乡规划法》共七章70条,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经费保障]
    第七条[城乡规划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公开公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內容]
    第十八条[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第十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依据]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內容]
    第二十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村庄规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首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
    第二十七条[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城镇规划审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和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城市房屋拆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重要用地用途]
    第三十六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內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划拨建设用地程序]
    [土地使用权划拔]
    [划拔用地申请程序]
    [划拨用地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
    [乡村公益事业建设]
    第四十二条[不得超出范围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
    第四十四条[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
    [临时用地]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情况]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第四十七条[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修改程序性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十九条[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报送备案]
    第五十条[修改规划或总平面图造成损失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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