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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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编
2015-03
版次: 1
ISBN: 9787510911682
定价: 25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字数: 1728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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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重大涉外案件”情形的规定



    第二条【修改】



    本条是对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作的规定



    第三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和法人住所地的规定



    第四条【保留】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规定



    第五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为被告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七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情形下如何认定住所地的规定



    第八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九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十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情形的规定



    第十一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专门管辖情形的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三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四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五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六条【保留】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仅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第十八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



    第五百四十一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可以就裁决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二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保全规定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决时应提交的材料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四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在外国法院所在国和我国既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的条约关系,也没有互惠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生效离婚判决的除外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五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六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区分承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七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外国法院裁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申请期间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八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规定



    第五百四十九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外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为境外使用我国法院判决而出具证明书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程序特别规定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二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本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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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重大涉外案件”情形的规定



    第二条【修改】



    本条是对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作的规定



    第三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和法人住所地的规定



    第四条【保留】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规定



    第五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为被告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七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情形下如何认定住所地的规定



    第八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九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十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情形的规定



    第十一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专门管辖情形的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三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四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五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六条【保留】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仅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第十八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



    第五百四十一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可以就裁决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二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保全规定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决时应提交的材料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四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在外国法院所在国和我国既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的条约关系,也没有互惠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生效离婚判决的除外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五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六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区分承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七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外国法院裁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申请期间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八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规定



    第五百四十九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外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条【修改】



    本条是关于为境外使用我国法院判决而出具证明书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程序特别规定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二条【新增】



    本条是关于本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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