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用版(2017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用版(2017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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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7-03
版次: 4
ISBN: 9787509383230
定价: 1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16页
字数: 189千字
分类: 法律
30人买过
  •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其间经历1988年、1998年及2004年三次变迁。《土地管理法》共8章86条,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在范围上的划分,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详细规范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的审批手续,加强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出台,建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土地产权和交易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权属制度;(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三)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出版机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中央一级]
    [地方一级]
    第六条【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守法义务]
    [检举权、控告权]
    第七条【奖励措施】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后,其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转]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的效力】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的期限]
    [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权属的争议]
    [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土地分等评级】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 地 保 护
    第三十一条【耕地占用补偿】
    [开垦耕地的具体责任人的确定]
    [占用耕地的单位补偿]
    第三十二条【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条【节约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土地】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的范围]
    第五章建 设 用 地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的申请】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土地征收审批】
    第四十六条【征地方案的实施】
    [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所有]
    [发放]
    [监督]
    第五十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有偿使用]
    [无偿使用]
    第五十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
    第六十条【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一户一宅]
    [宅基地的利用]
    第六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六章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六条【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八条【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第七十条【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七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
    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节录)
    (2016年1月1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土地调查条例
    (2016年2月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10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2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6月1日)
    土地复垦条例
    (2011年3月5日)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0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实用附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2征地流程图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流程简图
    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征收其他土地可以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 内容简介: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其间经历1988年、1998年及2004年三次变迁。《土地管理法》共8章86条,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在范围上的划分,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详细规范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的审批手续,加强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出台,建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土地产权和交易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权属制度;(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三)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

  •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出版机构。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中央一级]
    [地方一级]
    第六条【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守法义务]
    [检举权、控告权]
    第七条【奖励措施】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后,其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转]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的效力】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的期限]
    [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权属的争议]
    [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土地分等评级】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 地 保 护
    第三十一条【耕地占用补偿】
    [开垦耕地的具体责任人的确定]
    [占用耕地的单位补偿]
    第三十二条【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条【节约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土地】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的范围]
    第五章建 设 用 地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的申请】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土地征收审批】
    第四十六条【征地方案的实施】
    [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所有]
    [发放]
    [监督]
    第五十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有偿使用]
    [无偿使用]
    第五十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
    第六十条【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一户一宅]
    [宅基地的利用]
    第六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六章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六条【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八条【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第七十条【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七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
    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节录)
    (2016年1月1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土地调查条例
    (2016年2月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10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2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6月1日)
    土地复垦条例
    (2011年3月5日)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10年11月30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0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实用附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2征地流程图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流程简图
    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征收其他土地可以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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