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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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5-05
版次: 1
ISBN: 9787509362624
定价: 42.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80页
字数: 336千字
分类: 法律
210人买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编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进行逐条释义,结合国家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最新政策,对条文进行重点解读,包括但不限于:修订背景、修订重点及如何理解适用。法条前加条旨,用以提示本条内容。附录收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预算法修改前后对照表(2014)》。
      朱大旗,男,1967年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家》杂志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社会科学年鉴(经济法学)》特聘撰稿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高级法学法律人才专家库专家,北京市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专家顾问等。

      发表《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科学发展与我国修订应予特别关注的五大问题》《迈向公共财政:之评议》等论文百余篇,独著、主编、参编各类著作、教材3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改革及其法治化进程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预算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等。1999年9月被授予“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新《预算法》:着力加强人大对预算全方位的审查监督(代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预算分级】
    第四条【预算组成】
    第五条【政府预算体系】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
    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
    第八条【部门预算】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原则】
    第十三条【预算刚性】
    第十四条【预算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分税制】
    第十六条【财政转移支付】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制约协调机制】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
    第十九条【预算收支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的审批、监督】
    第二十一条【地方预算的审批、监督】
    第二十二条【预算草案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的预算职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职权】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职权】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八条【其他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九条【收支划分依据】
    第三十条【预算资金独立】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预算草案编制部署】
    第三十二条【预算编制的依据、程序和编制要求】
    第三十三条【预算草案汇总】
    第三十四条【国债发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发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预算收入的编制原则】
    第三十七条【预算支出的编制原则】
    第三十八条【转移支付的编制】
    第三十九条【预算扶助资金】
    第四十条【预备费的设置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预算周转金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四十二条【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
    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预算审批】
    第四十四条【预算草案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基层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听取选民意见】
    第四十六条【预算科目编列要求】
    第四十七条【预算报告】
    第四十八条【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容】
    第四十九条【预算审查结果报告】
    第五十条【预算备案】
    第五十一条【预算撤销】
    第五十二条【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预算执行主体】
    第五十四条【临时预算安排】
    第五十五条【预算征收】
    第五十六条【国库收纳与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支出拨付】
    第五十八条【会计基础】
    第五十九条【国库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库款退付】
    第六十一条【国库集中收付】
    第六十二条【加强预算执行】
    第六十三条【加强预算收支管理】
    第六十四条【预备费动用程序】
    第六十五条【预算周转金管理】
    第六十六条【超收、结余、短收的处理】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六十七条【预算调整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预算执行的刚性与弹性】
    第六十九条【预算调整的程序】
    第七十条【预算调整的效力】
    第七十一条【专项转移支付的特殊管理】
    第七十二条【预算调剂的严格控制】
    第七十三条【地方预算调整的备案】
    第八章决算
    第七十四条【决算草案编制单位与部署】
    第七十五条【决算草案编制原则与要求】
    第七十六条【部门决算草案审核】
    第七十七条【决算草案审计、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八条【决算草案初步审查】
    第七十九条【决算草案的重点审查内容】
    第八十条【决算的批复】
    第八十一条【决算的备案】
    第八十二条【决算的撤销】
    第九章监督
    第八十三条【人大对预决算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预决算中重大事项、特定问题之组织调查】
    第八十五条【预决算之询问、质询】
    第八十六条【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限】
    第八十七条【政府预算监督】
    第八十八条【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督】
    第八十九条【审计监督】
    第九十条【部门预算监督】
    第九十一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预算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预算一般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预算执行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法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违法兴建楼堂馆所行为之行政责任】
    第九十五条【擅自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骗取预算资金、违法开支等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第九十六条【预算违法行为处罚之法律协调及预算犯罪之刑事责任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第九十八条【授权制定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优先适用】
    第一百条【省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立法权】
    第一百零一条【施行日期】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预算法修改前后对照表(2014)
    后记

  •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编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文进行逐条释义,结合国家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最新政策,对条文进行重点解读,包括但不限于:修订背景、修订重点及如何理解适用。法条前加条旨,用以提示本条内容。附录收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预算法修改前后对照表(2014)》。
  • 作者简介:
      朱大旗,男,1967年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家》杂志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社会科学年鉴(经济法学)》特聘撰稿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高级法学法律人才专家库专家,北京市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专家顾问等。

      发表《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科学发展与我国修订应予特别关注的五大问题》《迈向公共财政:之评议》等论文百余篇,独著、主编、参编各类著作、教材3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改革及其法治化进程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预算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等。1999年9月被授予“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 目录:
    新《预算法》:着力加强人大对预算全方位的审查监督(代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预算分级】
    第四条【预算组成】
    第五条【政府预算体系】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
    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
    第八条【部门预算】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原则】
    第十三条【预算刚性】
    第十四条【预算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分税制】
    第十六条【财政转移支付】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制约协调机制】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
    第十九条【预算收支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的审批、监督】
    第二十一条【地方预算的审批、监督】
    第二十二条【预算草案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的预算职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职权】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职权】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八条【其他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九条【收支划分依据】
    第三十条【预算资金独立】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预算草案编制部署】
    第三十二条【预算编制的依据、程序和编制要求】
    第三十三条【预算草案汇总】
    第三十四条【国债发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发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预算收入的编制原则】
    第三十七条【预算支出的编制原则】
    第三十八条【转移支付的编制】
    第三十九条【预算扶助资金】
    第四十条【预备费的设置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预算周转金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四十二条【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
    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预算审批】
    第四十四条【预算草案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基层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听取选民意见】
    第四十六条【预算科目编列要求】
    第四十七条【预算报告】
    第四十八条【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容】
    第四十九条【预算审查结果报告】
    第五十条【预算备案】
    第五十一条【预算撤销】
    第五十二条【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预算执行主体】
    第五十四条【临时预算安排】
    第五十五条【预算征收】
    第五十六条【国库收纳与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支出拨付】
    第五十八条【会计基础】
    第五十九条【国库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库款退付】
    第六十一条【国库集中收付】
    第六十二条【加强预算执行】
    第六十三条【加强预算收支管理】
    第六十四条【预备费动用程序】
    第六十五条【预算周转金管理】
    第六十六条【超收、结余、短收的处理】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六十七条【预算调整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预算执行的刚性与弹性】
    第六十九条【预算调整的程序】
    第七十条【预算调整的效力】
    第七十一条【专项转移支付的特殊管理】
    第七十二条【预算调剂的严格控制】
    第七十三条【地方预算调整的备案】
    第八章决算
    第七十四条【决算草案编制单位与部署】
    第七十五条【决算草案编制原则与要求】
    第七十六条【部门决算草案审核】
    第七十七条【决算草案审计、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八条【决算草案初步审查】
    第七十九条【决算草案的重点审查内容】
    第八十条【决算的批复】
    第八十一条【决算的备案】
    第八十二条【决算的撤销】
    第九章监督
    第八十三条【人大对预决算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预决算中重大事项、特定问题之组织调查】
    第八十五条【预决算之询问、质询】
    第八十六条【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限】
    第八十七条【政府预算监督】
    第八十八条【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督】
    第八十九条【审计监督】
    第九十条【部门预算监督】
    第九十一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预算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预算一般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预算执行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法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违法兴建楼堂馆所行为之行政责任】
    第九十五条【擅自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骗取预算资金、违法开支等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第九十六条【预算违法行为处罚之法律协调及预算犯罪之刑事责任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第九十八条【授权制定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优先适用】
    第一百条【省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立法权】
    第一百零一条【施行日期】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预算法修改前后对照表(2014)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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