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据宪章——《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评述及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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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8-05
版次: 1
ISBN: 9787519722395
定价: 7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95页
分类: 法律
  •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关系到个人的生活、企业的命运甚至是国家的未来。如何平衡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商业利用之间的关系,是全球数据治理面临的共同课题。数据保护规则正在全球加速形成,京东法律研究院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进行了编译、评述及实务指引,主要从立法背景、适用范围、原则条款、主体权利、控制者处理者义务、跨境流动规则等方面进行深入评述,在对相关国家进行立法比较后,进而提出对我国企业数据保护的实务指引建议。 京东法律研究院是京东集团设立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研究机构,依托京东在无界零售、智慧物流、科技创新等方面积累的丰富业务场景和案例,立足中国鲜活实践,放眼全球科技产业,聚焦前沿法律政策问题,以产业共赢为目标,为产业生态的健康、正向发展输出前瞻性研究成果。 第一章全球数据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突出问题 

    (一)私营主体 

    (二)公共部门 

    (三)前沿技术 

    二、原因分析 

    (一)全球数据保护问题是一种必然现象 

    (二)数据资产化刺激了数据的商业化利用 

    (三)数据权益复杂化 

    (四)数据治理的全球共识仍然缺失,难以协调 

    三、治理探索 

    第二章欧盟GDPR立法背景 

    一、从公约到指令 

    二、从指令到条例 

    三、电子通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 

    四、刑事犯罪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 

    五、跨境数据流动的立法实践 

    六、执法机构域外调取数据权限增加趋势 

    七、结语 

    第三章欧盟GDPR内容概述 

    一、适用范围大幅扩展 

    二、扩充原则性规定 

    三、增加数据主体的权利 

    (一)增设“删除权(被遗忘权)" 

    (二)增设“数据可携带权” 

    (三)在“免受自动化决策权”基础上提出“数据画像” 

    (四)延展“知情权”及“访问权” 

    四、加重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责任义务 

    (一)数据处理活动记录义务 

    (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三)事先协商 

    (四)数据泄露报告及通知 

    (五)安全保障措施 

    (六)针对数据处理者责任的特别规定 

    五、完善跨境数据传输机制 

    (一)在充分性决定的基础上的传输 

    (二)受到适当保障的传输 

    (三)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法院判决或行政机构决定 

    (四)特殊例外情况下的传输 

    六、设立数据保护官 

    七、欧盟监管机构一致性机制 

    八、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 

    九、巨额行政罚款 

    第四章欧盟GDPR适用范围述评 

    一、管辖范围 

    (一)“属地”:欧盟境内的数据处理行为 

    (二)“属人”:欧盟境内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 

    (三)“保护”:保护欧盟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公法 

    二、数据类型 

    (一)一般类型的个人数据 

    (二)特殊类型的个人数据 

    三、数据处理行为 

    (一)处理 

    (二)数据画像 

    四、例外和保留 

    (一)管辖范围的例外 

    (二)数据类型的例外 

    (三)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例外 

    (四)数据处理行为的例外 

    五、结语 

    第五章GDPR的原则条款及其评析 

    一、GDPR原则条款的功能与角色 

    二、原则条款的结构与内容 

    (一)原则:第5条 

    (二)合法性基础:第6条 

    (三)同意的条件:第7条 

    (四)处理儿童信息中的同意:第8条 

    (五)敏感信息与刑事定罪相关个人信息的处理:第9条与第1条 

    (六)无须识别数据主体的处理行为:第11条 

    三、同意原则的边界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六章GDPR数据主体权利评论 

    一、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关键问题 

    (一)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二)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主要模式 

    (三)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二、GDPR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体系评述 

    (一)欧盟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立法发展 

    (二)获取信息的权利 

    (三)修改、删除与限制处理的权利 

    (四)拒绝权与免受自动化决策限制权 

    (五)可携带权 

    (六)被遗忘权 

    (七)权利的限制 

    (八)权利的救济 

    三、GDPR主体权利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情况 

    (二)欧盟主体权利保护模式移植的困境 

    (三)我国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模式的选择与借鉴 

    第七章GDPR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义务评述 

    一、GDPR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义务介评 

    (一)GDPR基本原则中数据运营者的实质性义务 

    (二)与数据主体权利对应的运营者义务 

    (三)数据运营者义务的直接规定 

    (四)结语 

    二、数据控制者的义务和责任:一个比较的视角 

    (一)何为“数据控制者” 

    (二)数据控制者的义务体系 

    (三)数据控制者的具体义务:基于风险的进路 

    第八章GDPR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研究 

    一、GDPR数据跨境传输规则 

    (一)数据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获得欧盟“充分决定” 

    (二)提供适当保护措施的数据跨境传输 

    (三)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四)特定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五)小结 

    二、欧盟与美国之间数据跨境传输问题 

    (一)《安全港框架协议》 

    (二)《安全港框架协议》失效 

    (三)隐私盾框架协议 

    三、我国的因应 

    (一)中国数据跨境监管规则因应 

    (二)中国企业的因应 

    第九章GDPR与各国相关立法比较 

    一、GDPR的全球性影响 

    二、GDPR or美国模式 

    三、安全需求驱动下的全球趋势 

    (一)“影响”原则的“长臂管辖”被广泛适用 

    (二)个人信息的内涵不断扩大 

    (三)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特殊保护 

    (四)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趋向统一 

    (五)强化个人信息自决权趋势 

    (六)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普遍共识 

    (七)成立独立的监管主体成主流 

    (八)加强企业安全责任 

    (九)数据跨境限制的数据本地化趋势 

    四、发展需求驱动下的GDPR个人信息自决权保留 

    (一)对用户同意的适用要求不同 

    (二)删除权比被遗忘权更有市场 

    (三)“可携带权”遇冷 

    第十章GDPR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一、GDPR对跨国企业的积极影响 

    二、GDPR对跨国企业的业务挑战 

    (一)强大的数据主体自决权 

    (二)严格的问责制 

    (三)严格受限的数据出境规则 

    三、GDPR对跨国企业的人事管理影响 

    四、GDPR对跨国企业的伦理考验 

    五、对企业的建议 

    (一)主动迎接GDPR的合规挑战 

    (二)考虑欧盟战略本土化 

    第十一章中国的应对建议 

    一、中国公共部门数据保护管理建议 

    (一)树立风险管理和激励驱动的数据保护理念 

    (二)建立以数据安全管理为核心的统一的数据保护管理体制 

    (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四)健全数据保护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机制 

    二、中国企业数据保护的应对建议 

    (一)充分的准备 

    (二)调整隐私政策 

    (三)通过技术设计保护隐私功能 

    (四)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升级 

    (五)企业外部合作数据安全机制的完善 

    附 件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鉴于条款 

    正文 

    致谢代后记
  • 内容简介: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关系到个人的生活、企业的命运甚至是国家的未来。如何平衡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商业利用之间的关系,是全球数据治理面临的共同课题。数据保护规则正在全球加速形成,京东法律研究院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进行了编译、评述及实务指引,主要从立法背景、适用范围、原则条款、主体权利、控制者处理者义务、跨境流动规则等方面进行深入评述,在对相关国家进行立法比较后,进而提出对我国企业数据保护的实务指引建议。
  • 作者简介:
    京东法律研究院是京东集团设立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研究机构,依托京东在无界零售、智慧物流、科技创新等方面积累的丰富业务场景和案例,立足中国鲜活实践,放眼全球科技产业,聚焦前沿法律政策问题,以产业共赢为目标,为产业生态的健康、正向发展输出前瞻性研究成果。
  • 目录:
    第一章全球数据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突出问题 

    (一)私营主体 

    (二)公共部门 

    (三)前沿技术 

    二、原因分析 

    (一)全球数据保护问题是一种必然现象 

    (二)数据资产化刺激了数据的商业化利用 

    (三)数据权益复杂化 

    (四)数据治理的全球共识仍然缺失,难以协调 

    三、治理探索 

    第二章欧盟GDPR立法背景 

    一、从公约到指令 

    二、从指令到条例 

    三、电子通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 

    四、刑事犯罪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 

    五、跨境数据流动的立法实践 

    六、执法机构域外调取数据权限增加趋势 

    七、结语 

    第三章欧盟GDPR内容概述 

    一、适用范围大幅扩展 

    二、扩充原则性规定 

    三、增加数据主体的权利 

    (一)增设“删除权(被遗忘权)" 

    (二)增设“数据可携带权” 

    (三)在“免受自动化决策权”基础上提出“数据画像” 

    (四)延展“知情权”及“访问权” 

    四、加重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责任义务 

    (一)数据处理活动记录义务 

    (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三)事先协商 

    (四)数据泄露报告及通知 

    (五)安全保障措施 

    (六)针对数据处理者责任的特别规定 

    五、完善跨境数据传输机制 

    (一)在充分性决定的基础上的传输 

    (二)受到适当保障的传输 

    (三)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法院判决或行政机构决定 

    (四)特殊例外情况下的传输 

    六、设立数据保护官 

    七、欧盟监管机构一致性机制 

    八、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 

    九、巨额行政罚款 

    第四章欧盟GDPR适用范围述评 

    一、管辖范围 

    (一)“属地”:欧盟境内的数据处理行为 

    (二)“属人”:欧盟境内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 

    (三)“保护”:保护欧盟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公法 

    二、数据类型 

    (一)一般类型的个人数据 

    (二)特殊类型的个人数据 

    三、数据处理行为 

    (一)处理 

    (二)数据画像 

    四、例外和保留 

    (一)管辖范围的例外 

    (二)数据类型的例外 

    (三)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例外 

    (四)数据处理行为的例外 

    五、结语 

    第五章GDPR的原则条款及其评析 

    一、GDPR原则条款的功能与角色 

    二、原则条款的结构与内容 

    (一)原则:第5条 

    (二)合法性基础:第6条 

    (三)同意的条件:第7条 

    (四)处理儿童信息中的同意:第8条 

    (五)敏感信息与刑事定罪相关个人信息的处理:第9条与第1条 

    (六)无须识别数据主体的处理行为:第11条 

    三、同意原则的边界及对中国的启示 

    第六章GDPR数据主体权利评论 

    一、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关键问题 

    (一)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二)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的主要模式 

    (三)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二、GDPR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体系评述 

    (一)欧盟数据主体权利保护立法发展 

    (二)获取信息的权利 

    (三)修改、删除与限制处理的权利 

    (四)拒绝权与免受自动化决策限制权 

    (五)可携带权 

    (六)被遗忘权 

    (七)权利的限制 

    (八)权利的救济 

    三、GDPR主体权利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情况 

    (二)欧盟主体权利保护模式移植的困境 

    (三)我国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模式的选择与借鉴 

    第七章GDPR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义务评述 

    一、GDPR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义务介评 

    (一)GDPR基本原则中数据运营者的实质性义务 

    (二)与数据主体权利对应的运营者义务 

    (三)数据运营者义务的直接规定 

    (四)结语 

    二、数据控制者的义务和责任:一个比较的视角 

    (一)何为“数据控制者” 

    (二)数据控制者的义务体系 

    (三)数据控制者的具体义务:基于风险的进路 

    第八章GDPR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研究 

    一、GDPR数据跨境传输规则 

    (一)数据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获得欧盟“充分决定” 

    (二)提供适当保护措施的数据跨境传输 

    (三)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 

    (四)特定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五)小结 

    二、欧盟与美国之间数据跨境传输问题 

    (一)《安全港框架协议》 

    (二)《安全港框架协议》失效 

    (三)隐私盾框架协议 

    三、我国的因应 

    (一)中国数据跨境监管规则因应 

    (二)中国企业的因应 

    第九章GDPR与各国相关立法比较 

    一、GDPR的全球性影响 

    二、GDPR or美国模式 

    三、安全需求驱动下的全球趋势 

    (一)“影响”原则的“长臂管辖”被广泛适用 

    (二)个人信息的内涵不断扩大 

    (三)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特殊保护 

    (四)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趋向统一 

    (五)强化个人信息自决权趋势 

    (六)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普遍共识 

    (七)成立独立的监管主体成主流 

    (八)加强企业安全责任 

    (九)数据跨境限制的数据本地化趋势 

    四、发展需求驱动下的GDPR个人信息自决权保留 

    (一)对用户同意的适用要求不同 

    (二)删除权比被遗忘权更有市场 

    (三)“可携带权”遇冷 

    第十章GDPR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一、GDPR对跨国企业的积极影响 

    二、GDPR对跨国企业的业务挑战 

    (一)强大的数据主体自决权 

    (二)严格的问责制 

    (三)严格受限的数据出境规则 

    三、GDPR对跨国企业的人事管理影响 

    四、GDPR对跨国企业的伦理考验 

    五、对企业的建议 

    (一)主动迎接GDPR的合规挑战 

    (二)考虑欧盟战略本土化 

    第十一章中国的应对建议 

    一、中国公共部门数据保护管理建议 

    (一)树立风险管理和激励驱动的数据保护理念 

    (二)建立以数据安全管理为核心的统一的数据保护管理体制 

    (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四)健全数据保护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机制 

    二、中国企业数据保护的应对建议 

    (一)充分的准备 

    (二)调整隐私政策 

    (三)通过技术设计保护隐私功能 

    (四)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升级 

    (五)企业外部合作数据安全机制的完善 

    附 件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鉴于条款 

    正文 

    致谢代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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