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与实务判解
出版时间:
2014-05
版次:
1
ISBN:
9787301238998
定价:
4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64页
字数:
353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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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与实务判解》以我国刑法114条与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研究对象,结合近些年我国发生的热点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从理论和判解的角度系统地对该罪进行解析。目前作者已经完稿。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与实务判解》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从学理角度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类型化研究,并且从犯罪论和刑罚论方面着重分析构成该罪的行为要件、犯罪主体、犯罪故意与过失,本罪共同犯罪形态与未遂、中止形态问题,以及本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下篇针对近些年在我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件如“张明宝醉驾案”、“孙伟铭醉驾案”、“刘襄研制、生产‘瘦肉精’案”、“李跃等人‘碰瓷’案”等进行深入解读,在犯罪定性上与刑罚定量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孟庆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中国刑法学理论。现已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多本刑法理论与实务案例研究专著。 上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论
第一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问题/
一、1979年《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二、1997年《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名”问题/
第二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类型
问题/
一、“醉驾”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碰瓷”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及高速公路行驶安全构成的“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食品类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私设电网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盗窃窨井盖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针刺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八、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构成的“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
范围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的理解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理解问题/
第四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
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界定问题/
二、故意传播“非典”或者艾滋病病毒能否构成“危险方法”问题/
三、“飙车”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四、“毒驾”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五、“超载驾驶”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六、危险驾驶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七、“生产地沟油”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的问题/
第五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问题/
二、乘客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主体问题/
三、行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主体问题/
第六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动机
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定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定问题/
第七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形态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构成特征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人分类问题/
三、指使醉驾者逃逸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问题/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刑事
责任分担问题/
第八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停止
形态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
第九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
问题/
一、“醉驾”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
二、直接与间接故意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死缓的适用问题/
下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解研究
第十章张明宝“醉驾”案判解研究/
一、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定性的依据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问题/
三、张明宝醉酒驾车能否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四、《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规定的关系
问题/
第十一章胡斌“飙车”肇事案判解研究/
一、胡斌“飙车”肇事能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
二、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否
构成自首的问题/
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能否从轻处罚的问题/
四、交通肇事罪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应用问题/
第十二章孙伟铭“醉驾”案判解研究/
一、孙伟铭的行为能否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
问题/
二、孙伟铭的行为能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
三、孙伟铭的行为能否实行数罪并罚的问题/
第十三章李启铭“醉驾”案判解研究/
一、李启铭“醉驾”肇事行为能否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二、李启铭“醉驾”肇事行为能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
三、李启铭“醉驾”肇事行为能否适用有关
“醉驾”犯罪的司法解释的问题/
第十四章陈家“醉驾”案判解研究/
一、陈家的行为能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的问题/
二、陈家的行为能否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
问题/
三、“陈家醉驾案”与“何龙醉驾案”适用罪名差异的问题/
四、“陈家醉驾案”与“李启铭醉驾案”适用罪名差异的问题/
第十五章谢万礼冲监脱逃案判解研究/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问题/
二、脱逃罪与暴动越狱罪的界定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脱逃罪能否按吸收犯处理的问题/
四、谢万春、赵亚军共同构成窝藏罪的适用
问题/
第十六章李新军等人“矿难事故”案判解研究/
一、李新军等人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的理由/
二、李新军等人的行为能否定性为重大责任
事故罪的问题/
三、李新军等人的行为能否定性为“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的问题/
第十七章刘襄研制、生产“瘦肉精”案判解研究/
一、刘襄案件能否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二、刘襄案件能否定性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问题/
三、刘襄案件能否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问题/
四、刘襄案件能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
第十八章李跃等人“碰瓷”案判解研究/
一、“碰瓷”行为单独构成敲诈勒索、诈骗
等罪的问题/
二、“碰瓷”行为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的问题/
三、“碰瓷”行为构成数罪而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的问题/
四、“碰瓷”行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定性的问题/
第十九章张玉军生产、销售三聚氰胺案判解
研究/
一、张玉军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能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
二、张玉军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能否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问题/
三、张玉军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能否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
第二十章“乘客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案判解
研究/
一、“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二、“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否构成过失犯罪的问题/
三、“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否构成劫持汽车罪的问题/
四、“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造成物质损失的定性问题/
五、“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
六、“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构成犯罪后的刑事责任问题/
附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与司法
解释(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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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与实务判解》以我国刑法114条与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研究对象,结合近些年我国发生的热点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从理论和判解的角度系统地对该罪进行解析。目前作者已经完稿。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与实务判解》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从学理角度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类型化研究,并且从犯罪论和刑罚论方面着重分析构成该罪的行为要件、犯罪主体、犯罪故意与过失,本罪共同犯罪形态与未遂、中止形态问题,以及本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下篇针对近些年在我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件如“张明宝醉驾案”、“孙伟铭醉驾案”、“刘襄研制、生产‘瘦肉精’案”、“李跃等人‘碰瓷’案”等进行深入解读,在犯罪定性上与刑罚定量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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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孟庆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中国刑法学理论。现已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多本刑法理论与实务案例研究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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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论
第一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问题/
一、1979年《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二、1997年《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名”问题/
第二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类型
问题/
一、“醉驾”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碰瓷”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及高速公路行驶安全构成的“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食品类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私设电网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盗窃窨井盖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针刺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八、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构成的“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
范围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的理解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理解问题/
第四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
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界定问题/
二、故意传播“非典”或者艾滋病病毒能否构成“危险方法”问题/
三、“飙车”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四、“毒驾”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五、“超载驾驶”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六、危险驾驶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七、“生产地沟油”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的问题/
第五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问题/
二、乘客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主体问题/
三、行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主体问题/
第六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动机
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定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定问题/
第七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形态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
构成特征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人分类问题/
三、指使醉驾者逃逸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问题/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刑事
责任分担问题/
第八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停止
形态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
第九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
问题/
一、“醉驾”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
二、直接与间接故意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死缓的适用问题/
下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解研究
第十章张明宝“醉驾”案判解研究/
一、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定性的依据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问题/
三、张明宝醉酒驾车能否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四、《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规定的关系
问题/
第十一章胡斌“飙车”肇事案判解研究/
一、胡斌“飙车”肇事能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
二、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否
构成自首的问题/
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能否从轻处罚的问题/
四、交通肇事罪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应用问题/
第十二章孙伟铭“醉驾”案判解研究/
一、孙伟铭的行为能否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
问题/
二、孙伟铭的行为能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
三、孙伟铭的行为能否实行数罪并罚的问题/
第十三章李启铭“醉驾”案判解研究/
一、李启铭“醉驾”肇事行为能否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二、李启铭“醉驾”肇事行为能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
三、李启铭“醉驾”肇事行为能否适用有关
“醉驾”犯罪的司法解释的问题/
第十四章陈家“醉驾”案判解研究/
一、陈家的行为能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的问题/
二、陈家的行为能否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
问题/
三、“陈家醉驾案”与“何龙醉驾案”适用罪名差异的问题/
四、“陈家醉驾案”与“李启铭醉驾案”适用罪名差异的问题/
第十五章谢万礼冲监脱逃案判解研究/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问题/
二、脱逃罪与暴动越狱罪的界定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脱逃罪能否按吸收犯处理的问题/
四、谢万春、赵亚军共同构成窝藏罪的适用
问题/
第十六章李新军等人“矿难事故”案判解研究/
一、李新军等人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的理由/
二、李新军等人的行为能否定性为重大责任
事故罪的问题/
三、李新军等人的行为能否定性为“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的问题/
第十七章刘襄研制、生产“瘦肉精”案判解研究/
一、刘襄案件能否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二、刘襄案件能否定性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问题/
三、刘襄案件能否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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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李跃等人“碰瓷”案判解研究/
一、“碰瓷”行为单独构成敲诈勒索、诈骗
等罪的问题/
二、“碰瓷”行为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的问题/
三、“碰瓷”行为构成数罪而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的问题/
四、“碰瓷”行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定性的问题/
第十九章张玉军生产、销售三聚氰胺案判解
研究/
一、张玉军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能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
二、张玉军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能否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问题/
三、张玉军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能否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
第二十章“乘客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案判解
研究/
一、“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二、“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否构成过失犯罪的问题/
三、“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否构成劫持汽车罪的问题/
四、“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造成物质损失的定性问题/
五、“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
六、“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构成犯罪后的刑事责任问题/
附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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