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研究

我国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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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20-05
版次: 1
ISBN: 9787519743574
定价: 68.00
装帧: 其他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字数: 215千字
分类: 法律
  •   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是体现损害预防功能的一项新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生产者、销售者不仅应对投入流通前的产品负有避免缺陷产生的注意义务,而且对投入流通后的产品依旧负有继续观察其是否存在缺陷的义务,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及时或不力带来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对该制度予以了确认。专著研究了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内涵和外延;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产生及其司法适用现状;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理论争点、核心范畴;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履行;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这些都是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理论及实践中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理论届较少涉足的研究领域,本专著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张云,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2016年入选浙江省“新世纪 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法修订领导小组成员。国家计量法治研究基地负责人。浙江省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研究中心核心成员。浙江省民商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律师法学会常务理事。美国爱荷华大学访问学者。

      长期致力于计量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治完善的研究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哲社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项目等近二十项,在《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30 余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1 篇;出版专著 3 部;主编教材《产品质量法教程》1 部;研究报告《食品召回法律对策研究》曾获第十六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

      1绪论

    1.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内涵和外延

    1.2学术回顾

    1.2.1文献综述

    1.2.2研究现状及不足

    1.3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1.3.1研究方法

    1.3.2创新点

    1.4研究内容

    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产生及我国的司法适用现状

    2.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产生

    2.1.1美国的产品后续观察义务

    2.1.2欧洲的产品后续观察义务

    2.1.3我国的产品后续观察义务

    2.2我国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司法适用现状

    2.2.1我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案例实证统计

    2.2.2我国产品后续观察义务适用的司法现状考察

    2.2.3我国产品后续观察义务司法适用的困境

    3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理论争点

    3.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确立的理论思辨

    3.1.1反对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理由

    3.1.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确立的理论证成

    3.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属性争议

    3.2.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

    3.2.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是法律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3.2.3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所带来的责任是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

    3.2.4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所带来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3.3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与契约法中的相关义务辨析

    3.3.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与后契约义务

    3.3.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与瑕疵担保义务

    3.3.3四个合同纠纷案例的重新审视

    4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核心范畴界定

    4.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权利主体

    4.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责任主体

    4.2.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责任主体的范围

    4.2.2成品生产者

    4.2.3零部件和原材料生产者

    4.2.4准生产者

    4.2.5进口商

    4.2.6销售者

    4.3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产品”范围

    4.3.1产品及范围

    4.3.2不同类型产品的后续观察义务

    4.4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中的“缺陷”认定

    4.4.1“缺陷”及认定标准

    4.4.2不合理危险的认定标准

    4.4.3引起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缺陷不应是系统性缺陷

    4.4.4缺陷何时产生不应影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承担

    4.5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中“投入流通”的界定

    4.6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中“发现”的界定

    4.6.1“发现”包括“应当发现”

    4.6.2“发现”方法之“科学技术水平”的认定

    5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履行

    5.1跟踪观察义务的履行

    5.2售后警示的履行

    5.2.1售后警示的考虑因素

    5.2.2售后警示的内容

    5.2.3售后警示的方法

    5.2.4售后警示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

    5.2.5产品改进和滥用情况下的售后警示义务

    5.3召回的履行

    5.3.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中的召回仅限于主动召回

    5.3.2召回的后处理措施

    5.3.3召回的费用承担

    5.4警示和召回的选择

    5.5其他补救措施的外延

    5.6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履行期间

    5.6.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与除斥期间

    5.6.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与其他期限

    6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与抗辩

    6.1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6.1.1归责原则的争议

    6.1.2归责原则的比较法考察

    6.1.3应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6.2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6.2.1我国台湾地区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案例侵权构成要件借鉴

    6.2.2大陆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6.3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6.3.1通用抗辩事由

    6.3.2特殊抗辩事由

    6.3.3发展风险抗辩

    7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7.1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

    7.1.1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7.1.2侵权责任法中的预防性责任

    7.1.3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预防性侵权责任

    7.2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损害赔偿

    7.2.1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补偿性赔偿

    7.2.2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惩罚性赔偿

    8结语

    附:

    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困境之破解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相关法条

    一、《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信息公布制度修改的相关条文

    二、《修订草案》信息公布制度修改之评析

    (一)《修订草案》的积极之处

    (二)《修订草案》的缺漏之处

    (三)修订草案偏颇之处

    三、对《修订草案》的完善——破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困局的新思路

    四、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 内容简介:
      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是体现损害预防功能的一项新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生产者、销售者不仅应对投入流通前的产品负有避免缺陷产生的注意义务,而且对投入流通后的产品依旧负有继续观察其是否存在缺陷的义务,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及时或不力带来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对该制度予以了确认。专著研究了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内涵和外延;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产生及其司法适用现状;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理论争点、核心范畴;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履行;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这些都是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理论及实践中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理论届较少涉足的研究领域,本专著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 作者简介:
      张云,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2016年入选浙江省“新世纪 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法修订领导小组成员。国家计量法治研究基地负责人。浙江省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研究中心核心成员。浙江省民商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律师法学会常务理事。美国爱荷华大学访问学者。

      长期致力于计量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治完善的研究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哲社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项目等近二十项,在《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30 余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1 篇;出版专著 3 部;主编教材《产品质量法教程》1 部;研究报告《食品召回法律对策研究》曾获第十六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

     
  • 目录:
    1绪论

    1.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内涵和外延

    1.2学术回顾

    1.2.1文献综述

    1.2.2研究现状及不足

    1.3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1.3.1研究方法

    1.3.2创新点

    1.4研究内容

    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产生及我国的司法适用现状

    2.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产生

    2.1.1美国的产品后续观察义务

    2.1.2欧洲的产品后续观察义务

    2.1.3我国的产品后续观察义务

    2.2我国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司法适用现状

    2.2.1我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案例实证统计

    2.2.2我国产品后续观察义务适用的司法现状考察

    2.2.3我国产品后续观察义务司法适用的困境

    3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理论争点

    3.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确立的理论思辨

    3.1.1反对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理由

    3.1.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确立的理论证成

    3.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属性争议

    3.2.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

    3.2.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是法律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3.2.3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所带来的责任是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

    3.2.4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所带来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3.3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与契约法中的相关义务辨析

    3.3.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与后契约义务

    3.3.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与瑕疵担保义务

    3.3.3四个合同纠纷案例的重新审视

    4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核心范畴界定

    4.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权利主体

    4.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责任主体

    4.2.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责任主体的范围

    4.2.2成品生产者

    4.2.3零部件和原材料生产者

    4.2.4准生产者

    4.2.5进口商

    4.2.6销售者

    4.3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产品”范围

    4.3.1产品及范围

    4.3.2不同类型产品的后续观察义务

    4.4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中的“缺陷”认定

    4.4.1“缺陷”及认定标准

    4.4.2不合理危险的认定标准

    4.4.3引起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缺陷不应是系统性缺陷

    4.4.4缺陷何时产生不应影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承担

    4.5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中“投入流通”的界定

    4.6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中“发现”的界定

    4.6.1“发现”包括“应当发现”

    4.6.2“发现”方法之“科学技术水平”的认定

    5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履行

    5.1跟踪观察义务的履行

    5.2售后警示的履行

    5.2.1售后警示的考虑因素

    5.2.2售后警示的内容

    5.2.3售后警示的方法

    5.2.4售后警示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

    5.2.5产品改进和滥用情况下的售后警示义务

    5.3召回的履行

    5.3.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中的召回仅限于主动召回

    5.3.2召回的后处理措施

    5.3.3召回的费用承担

    5.4警示和召回的选择

    5.5其他补救措施的外延

    5.6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履行期间

    5.6.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与除斥期间

    5.6.2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与其他期限

    6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与抗辩

    6.1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6.1.1归责原则的争议

    6.1.2归责原则的比较法考察

    6.1.3应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6.2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6.2.1我国台湾地区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案例侵权构成要件借鉴

    6.2.2大陆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6.3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6.3.1通用抗辩事由

    6.3.2特殊抗辩事由

    6.3.3发展风险抗辩

    7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7.1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

    7.1.1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7.1.2侵权责任法中的预防性责任

    7.1.3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预防性侵权责任

    7.2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损害赔偿

    7.2.1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补偿性赔偿

    7.2.2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惩罚性赔偿

    8结语

    附:

    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困境之破解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相关法条

    一、《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信息公布制度修改的相关条文

    二、《修订草案》信息公布制度修改之评析

    (一)《修订草案》的积极之处

    (二)《修订草案》的缺漏之处

    (三)修订草案偏颇之处

    三、对《修订草案》的完善——破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困局的新思路

    四、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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