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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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英] (Locke J.) ,
出版社: 北京出版社
2007-10
版次: 1
ISBN: 9787200069808
定价: 21.8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162页
原版书名: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丛书: 经典通读
分类: 政治
144人买过
  •   《政府论》一书内容包括破坏与建设两个方面,因而在结构上也分上下两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
      《政府论》上篇,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这种理论以菲尔麦的著作《先祖论》为代表。
      罗伯特·菲尔麦(1588—1653),贵族出身,是英国封建贵族、保王派的主要代言人,曾被英国国王查理一世授予爵位。他的代表作《先祖论》是王党将之作为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理论依据。《先祖论》一书,可以用一句简单的话来概括:国王的权力是直接来自上帝的,他的王位是世袭的。具体论证是:上帝创造了第一个人亚当,同时授予他统治妻子、儿女以及世上万物的权力,因此,亚当不仅是第一个家长,而且是第一个国王。
      亚当这种父权和王权是代代相传,永远世袭的。
      洛克在上篇中,通过对菲尔麦所依据的《圣经》的考察,证明:第一,亚当并不如菲尔麦等人所主张的那样,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确赐予,享有对于其子女的支配权及对整个世界的统治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世袭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可以世袭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规定来确定在各种情况下谁是合法继承人,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一个人比别人更有理由自称是最正宗的长房后嗣,从而享有世袭的权力。
      《政府论》下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1)自然状态。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2)政治社会的起源。自然状态的生活如此美好,为什么人们还要加入政治社会,受政治权力的约束呢?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有三种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所以人们甘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这种惩罚权力的行使也不能是随意的,而必须按照政治社会一致同意的规则,或按照他们授权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起源,政府和政治社会本身之所以产生的缘由,也在于此。
      (3)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换言之,劳动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使它们就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劳动创造财富,货币扩大财富。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就有财产权,政府成立后的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而绝对不能侵犯它。因此,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4)法治与分权。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国家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且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由于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虽有区别,但是两种权力却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5)人民主权与政府解体。既然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个目的的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手中,人们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保卫自己安全的人。因此,政治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当政府已经开始祸害人民,统治者的恶意已昭然若揭,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时,人民就将被迫揭竿而起,推翻他们的统治了。当立法机关被变更时,当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职责,当立法机关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就能体现出来,政府就将解体。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ConcerningHuman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编辑本段]哲学思想
      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他抛弃了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而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思(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思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主性质”和“次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洛克的哲学思想虽然并没有一贯性(20世纪另外一名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曾经批评洛克以“零碎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且有很多漏洞,不过却对后来的哲学家起到很大的影响。洛克开创的经验主义被后来的乔治·贝克莱以及大卫·休谟等人继续发展,成为欧洲的两大主流哲学思想。~ 编者的话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
    ——《政府论》导读
    上篇驳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
    第一章论菲尔麦的政治理论
    第二章论父权和王权
    第三章论亚当由于为上帝所造而享有主权
    第四章论亚当由于上帝的赐予而享有主权
    第五章论亚当由于丈夫身份而享有主权
    第六章论亚当由于父亲身份而享有主权
    第七章论父权和财产权一起作为主权的来源
    第八章论亚当的最高君主统治权的转移
    第九章论从亚当那里世袭而来的君主制
    第十章论亚当君权的嫡传继承人
    第十一章谁是这个嫡传继承人
    下篇论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第一章论政治权力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第四章论奴役
    第五章论财产
    第六章论父权
    第七章论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
    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
    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
    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三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第十四章论特权
    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章论征服
    第十七章论篡夺
    第十八章论暴政
    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
  • 内容简介:
      《政府论》一书内容包括破坏与建设两个方面,因而在结构上也分上下两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
      《政府论》上篇,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这种理论以菲尔麦的著作《先祖论》为代表。
      罗伯特·菲尔麦(1588—1653),贵族出身,是英国封建贵族、保王派的主要代言人,曾被英国国王查理一世授予爵位。他的代表作《先祖论》是王党将之作为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理论依据。《先祖论》一书,可以用一句简单的话来概括:国王的权力是直接来自上帝的,他的王位是世袭的。具体论证是:上帝创造了第一个人亚当,同时授予他统治妻子、儿女以及世上万物的权力,因此,亚当不仅是第一个家长,而且是第一个国王。
      亚当这种父权和王权是代代相传,永远世袭的。
      洛克在上篇中,通过对菲尔麦所依据的《圣经》的考察,证明:第一,亚当并不如菲尔麦等人所主张的那样,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确赐予,享有对于其子女的支配权及对整个世界的统治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世袭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可以世袭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规定来确定在各种情况下谁是合法继承人,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一个人比别人更有理由自称是最正宗的长房后嗣,从而享有世袭的权力。
      《政府论》下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1)自然状态。人类最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2)政治社会的起源。自然状态的生活如此美好,为什么人们还要加入政治社会,受政治权力的约束呢?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有三种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共同的是非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所以人们甘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这种惩罚权力的行使也不能是随意的,而必须按照政治社会一致同意的规则,或按照他们授权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起源,政府和政治社会本身之所以产生的缘由,也在于此。
      (3)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换言之,劳动在自然之物上面加上一些东西,使它们就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劳动创造财富,货币扩大财富。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就有财产权,政府成立后的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而绝对不能侵犯它。因此,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4)法治与分权。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国家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且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由于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虽有区别,但是两种权力却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5)人民主权与政府解体。既然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个目的的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手中,人们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保卫自己安全的人。因此,政治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当政府已经开始祸害人民,统治者的恶意已昭然若揭,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时,人民就将被迫揭竿而起,推翻他们的统治了。当立法机关被变更时,当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职责,当立法机关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就能体现出来,政府就将解体。
  • 作者简介: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ConcerningHuman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编辑本段]哲学思想
      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他抛弃了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而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思(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思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主性质”和“次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洛克的哲学思想虽然并没有一贯性(20世纪另外一名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曾经批评洛克以“零碎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且有很多漏洞,不过却对后来的哲学家起到很大的影响。洛克开创的经验主义被后来的乔治·贝克莱以及大卫·休谟等人继续发展,成为欧洲的两大主流哲学思想。~
  • 目录:
    编者的话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
    ——《政府论》导读
    上篇驳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
    第一章论菲尔麦的政治理论
    第二章论父权和王权
    第三章论亚当由于为上帝所造而享有主权
    第四章论亚当由于上帝的赐予而享有主权
    第五章论亚当由于丈夫身份而享有主权
    第六章论亚当由于父亲身份而享有主权
    第七章论父权和财产权一起作为主权的来源
    第八章论亚当的最高君主统治权的转移
    第九章论从亚当那里世袭而来的君主制
    第十章论亚当君权的嫡传继承人
    第十一章谁是这个嫡传继承人
    下篇论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第一章论政治权力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第四章论奴役
    第五章论财产
    第六章论父权
    第七章论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
    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
    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
    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三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第十四章论特权
    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章论征服
    第十七章论篡夺
    第十八章论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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