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重点疑难精解

职务犯罪重点疑难精解
分享
扫描下方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3-05
版次: 1
ISBN: 9787511846556
定价: 3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62页
字数: 402千字
分类: 法律
8人买过
  •   《职务犯罪重点疑难精解》立足于刑事司法实践,以刑法的法益保护为核心,综合运用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对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各章中职务犯罪的重点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详细的论述。在《职务犯罪重点疑难精解》中,作者力图准确阐明刑法规范的意义,尽量不涉及刑法立法评价;摒弃对构成要件机械的“四要件”式的形式分析,重视对实质问题的梳理与论证;拜托纯粹文义解释的约束,侧重目的的解释和体系解释。鲜明地体现了突出事迹问题与注重理论高度相结合的特点。   赵震,女,满族,辽宁省清原人。200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曾在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工作。 职务犯罪及相关范畴辨析(绪论)



    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的职务犯罪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范围

    2.“丢失枪支”的含义

    3.“不及时报告”如何理解

    4.“造成严重后果”在丢失枪支不报罪中属于什么要素,认定本罪是否以“不及时报告”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5.行为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持何态度,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二、重大飞行事故罪

    1.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航空人员”具体包括哪些,是否仅限于民用航空人员,是否包括“地面人员”

    2.如何理解“违反规章制度”,什么是“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是否与“重大飞行事故”均

    为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铁路职工”如何界定,其范围有无限制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列车服务人员疏忽大意销售有毒食品造成重大事故的是否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理解

    4.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否限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33

    2.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的“生产、作业”是否要求具有合法性,在非法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否可以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生产、作业”是否要求有营利性

    4.“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含义

    5.“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认定

    6.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7.“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

    8.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条中没有关于“行为”的表达,该罪的客观行为是什么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大型群众性活动”如何界定

    2.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是什么,公安机关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属于本罪主体

    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含义

    七、危险物品肇事罪

    1.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2.如何界定“危险物品”

    3.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

    4.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含义;无相关资质的单位、非法单位能否成为本罪主体;单纯的勘察单位能否成立本罪

    2.什么是本罪中的“工程”,仅供特定的少数人使用的营造物是否为“工程”

    3.“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含义

    4.“重大安全事故”的标准

    5.如何认定“直接责任人员”

    6.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界限

    7.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九、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哪些人员可以成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一般教师可否成立本罪

    2.“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范围如何确定

    3.什么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明知”,本罪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4.“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含义

    5.如何处理多因事故的责任、区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

    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1.如何理解本罪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2.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的“严重后果”标准是什么

    3.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及竞合

    十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范围如何确定

    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的“安全事故”是否仅限于人为事故,对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不报、谎报可否成立犯罪

    3.如何理解“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



    第二章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第三章渎职型职务犯罪
  • 内容简介:
      《职务犯罪重点疑难精解》立足于刑事司法实践,以刑法的法益保护为核心,综合运用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对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各章中职务犯罪的重点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详细的论述。在《职务犯罪重点疑难精解》中,作者力图准确阐明刑法规范的意义,尽量不涉及刑法立法评价;摒弃对构成要件机械的“四要件”式的形式分析,重视对实质问题的梳理与论证;拜托纯粹文义解释的约束,侧重目的的解释和体系解释。鲜明地体现了突出事迹问题与注重理论高度相结合的特点。
  • 作者简介:
      赵震,女,满族,辽宁省清原人。200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曾在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工作。
  • 目录:
    职务犯罪及相关范畴辨析(绪论)



    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的职务犯罪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范围

    2.“丢失枪支”的含义

    3.“不及时报告”如何理解

    4.“造成严重后果”在丢失枪支不报罪中属于什么要素,认定本罪是否以“不及时报告”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5.行为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持何态度,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二、重大飞行事故罪

    1.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航空人员”具体包括哪些,是否仅限于民用航空人员,是否包括“地面人员”

    2.如何理解“违反规章制度”,什么是“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是否与“重大飞行事故”均

    为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铁路职工”如何界定,其范围有无限制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列车服务人员疏忽大意销售有毒食品造成重大事故的是否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理解

    4.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否限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33

    2.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的“生产、作业”是否要求具有合法性,在非法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否可以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生产、作业”是否要求有营利性

    4.“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含义

    5.“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认定

    6.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7.“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

    8.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条中没有关于“行为”的表达,该罪的客观行为是什么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大型群众性活动”如何界定

    2.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是什么,公安机关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属于本罪主体

    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含义

    七、危险物品肇事罪

    1.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2.如何界定“危险物品”

    3.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

    4.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含义;无相关资质的单位、非法单位能否成为本罪主体;单纯的勘察单位能否成立本罪

    2.什么是本罪中的“工程”,仅供特定的少数人使用的营造物是否为“工程”

    3.“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含义

    4.“重大安全事故”的标准

    5.如何认定“直接责任人员”

    6.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界限

    7.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九、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哪些人员可以成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一般教师可否成立本罪

    2.“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范围如何确定

    3.什么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明知”,本罪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4.“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含义

    5.如何处理多因事故的责任、区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

    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1.如何理解本罪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2.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的“严重后果”标准是什么

    3.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及竞合

    十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范围如何确定

    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的“安全事故”是否仅限于人为事故,对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不报、谎报可否成立犯罪

    3.如何理解“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



    第二章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第三章渎职型职务犯罪
查看详情
您可能感兴趣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