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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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
版次: 1
ISBN: 9787301280119
定价: 288.00
装帧: 精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1788页
字数: 2324千字
分类: 法律
222人买过
  •   《德国民法典》,1881年开始编撰,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源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精英,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典》,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   1965年5月初版,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外国法编译委员会编译委员:梅仲协 蔡章麟 洪逊欣 刘甲一 戴炎辉 韩忠谟。2016年修订第二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台大法学基金会德国民法编译委员会(按姓氏笔划排列):陈自强 谢铭洋 詹森林 蔡明诚 戴东雄。 编译委员会 

    推荐序一 / 翁岳生 

    推荐序二(含原文) / Max G. Huber 

    第二版序 / 蔡明诚 

    例 言 

    德国民法总简介 / 戴东雄(修订) 

    第一编 总则编 

    简 介 

    第一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消费者、企业经营者(§§1—20) 

    第二节 法 人(§§21—89) 

     

    第二章 物及动物(§§90—103) 

    第三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行为能力(§§104—115) 

    第二节 意思表示(§§116—144) 

    第三节 契 约(§§145—157)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58—163) 

    第五节 代理及代理权(§§164—181) 

    第六节 允许及承认(§§182—185) 

    第四章 期间及期日(§§186—193) 

    第五章 消灭时效 

    第一节 消灭时效之标的及期间(§§194—202) 

    第二节 时效消灭之不完成、期满之不完成及重新开始(§§203—213)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法律效果(§§214—225) 

    第六章 物行使权利、自卫行为、自助行为(§§226—231) 

    第七章 提供担保(§§232—240)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第二编 债之关系法 

    简 介 

    第一章 债之关系之内容 

    第一节 给付义务(§§241—292) 

    第二节 债权人迟延(§§293—304)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约而生之法律行为之债(§§305—310) 

    第三章 约定债之关系 

    第一节 成立、内容及终了(§§311—319) 

    第二节 双务契约(§§320—327) 

    第三节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承诺(§§328—335) ............................................ 314 

    第四节 定金、违约罚(§§336—345) ........ 317 

    第五节 解除;消费者契约之撤回权及退还权(§§346—361) 

    第四章 债之关系消灭 

    第一节 清 偿(§§362—371) . 

    第二节 提 存(§§372—386) 

    第三节 抵 销(§§387—396) 

    第四节 免 除(§397) 

    第五章 债权之让与(§§398—413) 

    第六章 债务承担(§§414—419)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420—432)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第八章 各种之债 .387 

    第一节 买卖、互易(§§433—480) 

     

    第二节 分时居住权契约(§§481—487) 

    第三节 金钱借贷契约;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之融资协助与分期供给契约(§§488—515) 

    第四节 赠 与(§§516—534) 

    第五节 使用租赁契约,收益租赁契约(§§535—597) 

    第六节 使用借贷(§§598—606) 

    第七节 物之消费借贷契约(§§607—610) 

    第八节 雇佣及类似契约(§§611—630之8) 

    第九节 承揽及类似契约(§§631—651之13) 

    第十节 居间契约(§§652—656) 

    第十一节 悬赏广告(§§657—661之1) 

    第十二节 委任、事务处理契约及支付服务(§§662—676之3) 

    第十三节 无因管理(§§677—687) 

    第十四节 寄 托(§§688—700) 

    第十五节 物之携入旅店主人处所(§§701—704) . 

    第十六节 合 伙(§§705—740) 

    第十七节 共同关系(§§741—758) . 

    第十八节 终身定期金(§§759—761) 

    第十九节 不完全之债务(§§762—764) 

    第二十节 保 证(§§765—778) 

    第二十一节 和 解(§779) 

    第二十二节 债务约束、债务承认(§§780—782) 

    第二十三节 指示证券(§§783—792) 

    第二十四节 无记名证券(§§793—808) 

    第二十五节 物之提示(§§809—811) 

    第二十六节 不当得利(§§812—822) 

    第二十七节 侵权行为(§§823—853)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第三编 物权编 

    简 介 

    第一章 占 有(§§854—872) 

    第二章 土地物权通则(§§873—902) 

    第三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之内容(§§903—924) .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之取得与丧失(§§925—928)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及丧失(§§929—984) 

    第四节 所有权请求权(§§985—1007) 

    第五节 共 有(§§1008—1011) 

    第四章 地上权a(删除)(§§1012—1017) 

    第四章 役 权 . 

    第一节 地役权(§§1018—1029) 

    第二节 用益权(§§1030—1089) 

    第三节 限制人役权(§§1090—1093) 

    第五章 先买权(§§1094—1104) 

    第六章 物上负担(§§1105—1112) 

    第七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 

    第一节 抵押权(§§1113—1190) 

    第二节 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1191—1203) 

    第八章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1204—1272) 

    第二节 权利质权(§§1273—1296) 

    地上权法(§§1—39)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第四编 亲属编 

    简 介 

    第一章 民法之婚姻 

    第一节 婚 约(§§1297—1302 

    第二节 结 婚(§§1303—1312) . 

    第三节 婚姻之废止(§§1313—1318) 

    第四节 死亡宣告后之再婚(§§1319—1352) 

    第五节 结婚之普通效力(§§1353—1362) 

    第六节 夫妻财产制(§§1363—1563) 

    第七节 离 婚(§§1564—1587) 

    第八节 宗教之义务(§1588) 

    第二章 亲 属 

    第一节 通 则(§§1589—1590) 

    第二节 血统起源(§§1591—1600之5) 

    第三节 扶养义务(§§1601—1615之15) 

    第四节 父母与子女间之一般法律关系(§§1616—1625) 

    第五节 亲 权(§§1626—1711) 

    第六节 辅 佐(§§1712—1740) 

    第七节 收 养(§§1741—1772) 

    第三章 监护、法定辅助与襄佐 

    第一节 监 护(§§1773—1895) 

    第二节 法律上之辅助(§§1896—1908之10) 

    第三节 襄 佐(§§1909—1921)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第五编 继承编 

    简 介 

    第一章 继承之顺序(§§1922—1941) 

    第二章 继承人之法律地位 

    第一节 继承之承认及拒绝,遗产法院之救济(§§1942—1966) 

    第二节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之责任(§§1967—2017) 

    第三节 遗产请求权(§§2018—2031) 

    第四节 多数继承人(§§2032—2063) 

    第三章 遗 嘱 . 

    第一节 通 则(§§2064—2086) . 

    第二节 继承人之指定(§§2087—2099) 

    第三节 后位继承人之指定(§§2100—2146) 

    第四节 遗 赠(§§2147—2191) 

    第五节 负 担(§§2192—2196) 

    第六节 遗嘱执行人(§§2197—2228) 

    第七节 遗嘱之订定及废止(§§2229—2264) 

    第八节 共同遗嘱(§§2265—2273) 

    第四章 继承契约(§§2274—2302) 

    第五章 特留份(§§2303—2338 之1) 

    第六章 继承权之丧失(§§2339—2345) 

    第七章 继承之抛弃(§§2346—2352) 

    第八章 继承证书(§§2353—2370) 

    第九章 遗产买卖(§§2371—2385)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缩写说明 . 

    专有词汇索引表 

    附录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 内容简介:
      《德国民法典》,1881年开始编撰,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源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精英,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典》,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
  • 作者简介:
      1965年5月初版,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外国法编译委员会编译委员:梅仲协 蔡章麟 洪逊欣 刘甲一 戴炎辉 韩忠谟。2016年修订第二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台大法学基金会德国民法编译委员会(按姓氏笔划排列):陈自强 谢铭洋 詹森林 蔡明诚 戴东雄。
  • 目录:
    编译委员会 

    推荐序一 / 翁岳生 

    推荐序二(含原文) / Max G. Huber 

    第二版序 / 蔡明诚 

    例 言 

    德国民法总简介 / 戴东雄(修订) 

    第一编 总则编 

    简 介 

    第一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消费者、企业经营者(§§1—20) 

    第二节 法 人(§§21—89) 

     

    第二章 物及动物(§§90—103) 

    第三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行为能力(§§104—115) 

    第二节 意思表示(§§116—144) 

    第三节 契 约(§§145—157)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58—163) 

    第五节 代理及代理权(§§164—181) 

    第六节 允许及承认(§§182—185) 

    第四章 期间及期日(§§186—193) 

    第五章 消灭时效 

    第一节 消灭时效之标的及期间(§§194—202) 

    第二节 时效消灭之不完成、期满之不完成及重新开始(§§203—213)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法律效果(§§214—225) 

    第六章 物行使权利、自卫行为、自助行为(§§226—231) 

    第七章 提供担保(§§232—240)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第二编 债之关系法 

    简 介 

    第一章 债之关系之内容 

    第一节 给付义务(§§241—292) 

    第二节 债权人迟延(§§293—304)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约而生之法律行为之债(§§305—310) 

    第三章 约定债之关系 

    第一节 成立、内容及终了(§§311—319) 

    第二节 双务契约(§§320—327) 

    第三节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承诺(§§328—335) ............................................ 314 

    第四节 定金、违约罚(§§336—345) ........ 317 

    第五节 解除;消费者契约之撤回权及退还权(§§346—361) 

    第四章 债之关系消灭 

    第一节 清 偿(§§362—371) . 

    第二节 提 存(§§372—386) 

    第三节 抵 销(§§387—396) 

    第四节 免 除(§397) 

    第五章 债权之让与(§§398—413) 

    第六章 债务承担(§§414—419)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420—432)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第八章 各种之债 .387 

    第一节 买卖、互易(§§433—480) 

     

    第二节 分时居住权契约(§§481—487) 

    第三节 金钱借贷契约;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之融资协助与分期供给契约(§§488—515) 

    第四节 赠 与(§§516—534) 

    第五节 使用租赁契约,收益租赁契约(§§535—597) 

    第六节 使用借贷(§§598—606) 

    第七节 物之消费借贷契约(§§607—610) 

    第八节 雇佣及类似契约(§§611—630之8) 

    第九节 承揽及类似契约(§§631—651之13) 

    第十节 居间契约(§§652—656) 

    第十一节 悬赏广告(§§657—661之1) 

    第十二节 委任、事务处理契约及支付服务(§§662—676之3) 

    第十三节 无因管理(§§677—687) 

    第十四节 寄 托(§§688—700) 

    第十五节 物之携入旅店主人处所(§§701—704) . 

    第十六节 合 伙(§§705—740) 

    第十七节 共同关系(§§741—758) . 

    第十八节 终身定期金(§§759—761) 

    第十九节 不完全之债务(§§762—764) 

    第二十节 保 证(§§765—778) 

    第二十一节 和 解(§779) 

    第二十二节 债务约束、债务承认(§§780—782) 

    第二十三节 指示证券(§§783—792) 

    第二十四节 无记名证券(§§793—808) 

    第二十五节 物之提示(§§809—811) 

    第二十六节 不当得利(§§812—822) 

    第二十七节 侵权行为(§§823—853)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第三编 物权编 

    简 介 

    第一章 占 有(§§854—872) 

    第二章 土地物权通则(§§873—902) 

    第三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之内容(§§903—924) .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之取得与丧失(§§925—928)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及丧失(§§929—984) 

    第四节 所有权请求权(§§985—1007) 

    第五节 共 有(§§1008—1011) 

    第四章 地上权a(删除)(§§1012—1017) 

    第四章 役 权 . 

    第一节 地役权(§§1018—1029) 

    第二节 用益权(§§1030—1089) 

    第三节 限制人役权(§§1090—1093) 

    第五章 先买权(§§1094—1104) 

    第六章 物上负担(§§1105—1112) 

    第七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 

    第一节 抵押权(§§1113—1190) 

    第二节 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1191—1203) 

    第八章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1204—1272) 

    第二节 权利质权(§§1273—1296) 

    地上权法(§§1—39)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第四编 亲属编 

    简 介 

    第一章 民法之婚姻 

    第一节 婚 约(§§1297—1302 

    第二节 结 婚(§§1303—1312) . 

    第三节 婚姻之废止(§§1313—1318) 

    第四节 死亡宣告后之再婚(§§1319—1352) 

    第五节 结婚之普通效力(§§1353—1362) 

    第六节 夫妻财产制(§§1363—1563) 

    第七节 离 婚(§§1564—1587) 

    第八节 宗教之义务(§1588) 

    第二章 亲 属 

    第一节 通 则(§§1589—1590) 

    第二节 血统起源(§§1591—1600之5) 

    第三节 扶养义务(§§1601—1615之15) 

    第四节 父母与子女间之一般法律关系(§§1616—1625) 

    第五节 亲 权(§§1626—1711) 

    第六节 辅 佐(§§1712—1740) 

    第七节 收 养(§§1741—1772) 

    第三章 监护、法定辅助与襄佐 

    第一节 监 护(§§1773—1895) 

    第二节 法律上之辅助(§§1896—1908之10) 

    第三节 襄 佐(§§1909—1921)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第五编 继承编 

    简 介 

    第一章 继承之顺序(§§1922—1941) 

    第二章 继承人之法律地位 

    第一节 继承之承认及拒绝,遗产法院之救济(§§1942—1966) 

    第二节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之责任(§§1967—2017) 

    第三节 遗产请求权(§§2018—2031) 

    第四节 多数继承人(§§2032—2063) 

    第三章 遗 嘱 . 

    第一节 通 则(§§2064—2086) . 

    第二节 继承人之指定(§§2087—2099) 

    第三节 后位继承人之指定(§§2100—2146) 

    第四节 遗 赠(§§2147—2191) 

    第五节 负 担(§§2192—2196) 

    第六节 遗嘱执行人(§§2197—2228) 

    第七节 遗嘱之订定及废止(§§2229—2264) 

    第八节 共同遗嘱(§§2265—2273) 

    第四章 继承契约(§§2274—2302) 

    第五章 特留份(§§2303—2338 之1) 

    第六章 继承权之丧失(§§2339—2345) 

    第七章 继承之抛弃(§§2346—2352) 

    第八章 继承证书(§§2353—2370) 

    第九章 遗产买卖(§§2371—2385)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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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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