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分享
扫描下方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作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9-11
ISBN: 9787519740337
定价: 11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656页
1人买过
  •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依据全新考试大纲,并根据法律法规全新变化调整,收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刘东根,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获刑法专业的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2003年7月到中国公安大学任教,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目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之一) 

    第二节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第一节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90~101条) 

    第二编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9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6条【走私共犯】 

    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91条【洗钱罪】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201条【逃税罪】 

    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第236条【强奸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绑架罪】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强迫劳动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第258条【重婚罪】 

    第260条【虐待罪】 

    第261条【遗弃罪】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 

    第263条【抢劫罪】 

    第264条【盗窃罪】 

    第266条【诈骗罪】 

    第267条【抢夺罪】 

    第269条【抢劫罪】 

    第270条【侵占罪】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305条【伪证罪】 

    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60条【传播性病罪】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第382条【贪污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受贿罪】 

    第388条【受贿罪】 

    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89条【行贿罪】 

    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九章渎职罪(第397~419条)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411条【放纵走私罪】 

    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 

    附则(第452条)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8条)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8条) 

    第1条【立法宗旨】 

    第2条【本法任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5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第6条【诉讼原则】 

    第7条【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8条【检察监督】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 

    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 

    第13条【陪审制】 

    第14条【保障诉讼权利】 

    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 

    第16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17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18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第19~28条) 

    第19条【职能管辖】 

    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2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3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4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5条【地域管辖】 

    第26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7条【指定管辖】 

    第28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第29~32条) 

    第29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2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31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3~49条) 

    第33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4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5条【指定辩护】 

    第36条【值班律师】 

    第37条【辩护人责任】 

    第38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9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40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41条【辩护人权利】 

    第42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3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44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8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 

    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第45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6条【诉讼代理】 

    第47条【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证据(第50~65条) 

    第50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51条【举证责任】 

    第52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第53条【法律文书忠实于事实真相】 

    第54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5条【证明标准】 

    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8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9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60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 

    第61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62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3条【保障证人安全的义务】 

    第64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 

    第65条【证人作证的经济保障】 

    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6~100条) 

    第66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68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9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70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71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保证金的确定】 

    第73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74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75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第77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8条【监视居住的方法】 

    第79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80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第81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的执行】 

    第87条【提请逮捕】 

    第88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89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主体】 

    第90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91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2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3条【逮捕的程序】 

    第94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5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96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82条【拘留的条件】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的执行】 

    第85条【拘留程序】 

    第86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4条【扭送】 

    第97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8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99条【被追诉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100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101~104条)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2条【保全措施】 

    第103条【调解】 

    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5~107条) 

    第105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6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107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8条) 

    第108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9~182条) 

    第一章立案(第109~114条) 

    第109条【立案侦查机关】 

    第110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第112条【立案程序】 

    第113条【立案监督】 

    第114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第115~168条) 

    第115条【侦查】 

    第116条【预审】 

    第117条【申诉或者控告】 

    第118条【讯问主体和场所】 

    第119条【讯问地点、期间】 

    第120条【讯问程序】 

    第121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2条【讯问笔录】 

    第123条【全程录音录像】 

    第12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125条【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126条【询问证人笔录】 

    第127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128条【勘验、检查的主体】 

    第129条【犯罪现场的保护】 

    第130条【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 

    第131条【尸体解剖】 

    第132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勘验、检查笔录】 

    第134条【复检、复查】 

    第135条【侦查实验】 

    第136条【搜查的主体】 

    第137条【协助义务】 

    第138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139条【搜查程序】 

    第140条【搜查笔录】 

    第141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143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4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145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的处理】 

    第146条【鉴定的启动】 

    第147条【鉴定的程序】 

    第148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149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150条【技术侦查的范围】 

    第151条【技术侦查的批准】 

    第152条【技术侦查的限制】 

    第153条【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154条【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 

    第155条【通缉】 

    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9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161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2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第163条【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第164条【检察院侦查法律的适用】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166条【自侦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7条【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168条【自侦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第169~182条) 

    第169条【公诉权由检察院统一行使】 

    第170条【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第171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72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3条【审查起诉程序】 

    第174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175条【补充侦查】 

    第176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 

    第177条【不起诉的条件】 

    第178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和送达】 

    第179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8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182条【特定情形的撤案、不起诉】 

    第三编审判(第183~258条) 

    第一章审判组织(第183~185条) 

    第183条【合议庭组成】 

    第184条【合议庭活动原则】 

    第185条【审判委员会】
  • 内容简介: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依据全新考试大纲,并根据法律法规全新变化调整,收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 作者简介:
    刘东根,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获刑法专业的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2003年7月到中国公安大学任教,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 目录:
    目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之一) 

    第二节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第一节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90~101条) 

    第二编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9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6条【走私共犯】 

    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91条【洗钱罪】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201条【逃税罪】 

    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第236条【强奸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绑架罪】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强迫劳动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第258条【重婚罪】 

    第260条【虐待罪】 

    第261条【遗弃罪】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 

    第263条【抢劫罪】 

    第264条【盗窃罪】 

    第266条【诈骗罪】 

    第267条【抢夺罪】 

    第269条【抢劫罪】 

    第270条【侵占罪】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305条【伪证罪】 

    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10条【窝藏、包庇罪】 

    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35条【医疗事故罪】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60条【传播性病罪】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第382条【贪污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受贿罪】 

    第388条【受贿罪】 

    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89条【行贿罪】 

    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九章渎职罪(第397~419条) 

    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411条【放纵走私罪】 

    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 

    附则(第452条)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8条)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8条) 

    第1条【立法宗旨】 

    第2条【本法任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5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第6条【诉讼原则】 

    第7条【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8条【检察监督】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 

    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 

    第13条【陪审制】 

    第14条【保障诉讼权利】 

    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 

    第16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17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18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第19~28条) 

    第19条【职能管辖】 

    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2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3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4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5条【地域管辖】 

    第26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7条【指定管辖】 

    第28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第29~32条) 

    第29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2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31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3~49条) 

    第33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4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5条【指定辩护】 

    第36条【值班律师】 

    第37条【辩护人责任】 

    第38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9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40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41条【辩护人权利】 

    第42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3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44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8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 

    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第45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6条【诉讼代理】 

    第47条【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证据(第50~65条) 

    第50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51条【举证责任】 

    第52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第53条【法律文书忠实于事实真相】 

    第54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5条【证明标准】 

    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8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9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60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 

    第61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62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3条【保障证人安全的义务】 

    第64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 

    第65条【证人作证的经济保障】 

    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6~100条) 

    第66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68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9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70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71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保证金的确定】 

    第73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74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75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6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第77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8条【监视居住的方法】 

    第79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80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第81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的执行】 

    第87条【提请逮捕】 

    第88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89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主体】 

    第90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91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2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3条【逮捕的程序】 

    第94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5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96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82条【拘留的条件】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的执行】 

    第85条【拘留程序】 

    第86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4条【扭送】 

    第97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8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99条【被追诉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100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101~104条) 

    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2条【保全措施】 

    第103条【调解】 

    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5~107条) 

    第105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6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107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8条) 

    第108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9~182条) 

    第一章立案(第109~114条) 

    第109条【立案侦查机关】 

    第110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第112条【立案程序】 

    第113条【立案监督】 

    第114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第115~168条) 

    第115条【侦查】 

    第116条【预审】 

    第117条【申诉或者控告】 

    第118条【讯问主体和场所】 

    第119条【讯问地点、期间】 

    第120条【讯问程序】 

    第121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122条【讯问笔录】 

    第123条【全程录音录像】 

    第124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125条【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126条【询问证人笔录】 

    第127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128条【勘验、检查的主体】 

    第129条【犯罪现场的保护】 

    第130条【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 

    第131条【尸体解剖】 

    第132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勘验、检查笔录】 

    第134条【复检、复查】 

    第135条【侦查实验】 

    第136条【搜查的主体】 

    第137条【协助义务】 

    第138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139条【搜查程序】 

    第140条【搜查笔录】 

    第141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143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4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145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的处理】 

    第146条【鉴定的启动】 

    第147条【鉴定的程序】 

    第148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149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150条【技术侦查的范围】 

    第151条【技术侦查的批准】 

    第152条【技术侦查的限制】 

    第153条【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154条【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 

    第155条【通缉】 

    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9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161条【听取律师意见】 

    第162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第163条【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第164条【检察院侦查法律的适用】 

    第165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166条【自侦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167条【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168条【自侦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第169~182条) 

    第169条【公诉权由检察院统一行使】 

    第170条【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第171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72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3条【审查起诉程序】 

    第174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175条【补充侦查】 

    第176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 

    第177条【不起诉的条件】 

    第178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和送达】 

    第179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8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182条【特定情形的撤案、不起诉】 

    第三编审判(第183~258条) 

    第一章审判组织(第183~185条) 

    第183条【合议庭组成】 

    第184条【合议庭活动原则】 

    第185条【审判委员会】
查看详情
相关图书 / 更多
您可能感兴趣 / 更多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3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刘东根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3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四卷):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刘东根 主编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3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刘东根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3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一卷):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刘东根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2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四卷 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刘东根 主编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1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
刘东根 谢安平 主编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1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一卷)
刘东根 叶晓川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1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四卷)
刘东根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一本通
刘东根 著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四卷):知识产权·经济·环境资源·社会保障
刘东根 著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一卷):中国特色·法理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
刘东根、叶晓川、曲广娣 著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20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刘东根、谢安平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