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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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23-06
版次: 1
ISBN: 9787510938030
定价: 108.00
装帧: 其他
开本: 12开
纸张: 胶版纸
字数: 495.000千字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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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数据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系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基于大数据手段,从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出相关案例并经提炼而成的裁判规则丛书。该系列丛书兼顾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属性,秉持典型性、代表性和实用性之方向,紧扣中国司法实践之需要,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法科学生等学习法学理论和实务知识的参考性工具书。
      《金融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是该系列丛书的第五卷,全书沿袭大数据手段。根据一定的主题从裁判文书网中检索、提炼相关金融纠纷裁判规则编纂而成。这些主题涉及证券纠纷、银行业务纠纷、保险纠纷、金融交易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等内容。该书共提炼出42篇裁判规则、210个实务要点。考虑到该书的理论性、实务性、可读性等特色定位,每一篇裁判规则均由导论、基本理论、裁判规则和结语四部分组成,形成了以相关理论要点与具体裁判规则相结合的写作体例,有助于读者对金融纠纷案件进行准确理解与把握。 第一章 证券纠纷

    序论

    第一节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一、导论

    二、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权利的含义

    (二)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含义

    (三)相关理论知识延伸

    三、关于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即使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委托代持行为违反相关监管规定,但已达成的“代持协议”不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亦不能据此否认财产归属

    (二)在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中,法人住所经登记具有特定法律含义和唯一性的,其住所地法院对该法人所涉纠纷具有管辖权

    (三)在商业银行股权代持纠纷中,实际出资人不是认定商业银行股东的充分条件,一方以其为实际出资人而当然认定为商业银行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为保障广大非特定投资人的利益,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得被隐名代持,因隐名代持形成的相关隐名出资协议书应认定无效

    (五)上市公司上市前存在员工间代持行为,但已在上市公告中概括披露且所代持股权比例远远小于所发行股权且不足以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该代持行为不必然无效

    四、结语

    第二节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一、导论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

    (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

    (三)证券虚假陈述中律师赔偿责任的承担

    三、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公告的发布日即为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

    (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应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实质损失为要件,即使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后公司股价略有涨幅,但仍明显低于实施前涨幅的,该涨幅造成的结果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影响

    (三)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即使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在虚假陈述行为前、行为之日至揭露日后股价并未下跌的不应认定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是否将存量股纳入损失计算,不以买入与卖出需具有一一对应的买卖顺序为标准而应基于存量股交易是否发生在法律确定的可索赔期间

    (五)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应以经营者作出真实、准确、充分信息披露为前提,虚假陈述行为人以投资者自身投资行为不谨慎作为拒绝承担其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结语

    第三节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一、导论

    二、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基本理论

    ……

    第二章 银行业务纠纷

    第三章 保险纠纷

    第四章 金融交易纠纷

    第五章 金融合同纠纷

    第六章 金融纠纷疑难问题

    后记
  • 内容简介:
    大数据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系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基于大数据手段,从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出相关案例并经提炼而成的裁判规则丛书。该系列丛书兼顾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属性,秉持典型性、代表性和实用性之方向,紧扣中国司法实践之需要,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法科学生等学习法学理论和实务知识的参考性工具书。
      《金融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是该系列丛书的第五卷,全书沿袭大数据手段。根据一定的主题从裁判文书网中检索、提炼相关金融纠纷裁判规则编纂而成。这些主题涉及证券纠纷、银行业务纠纷、保险纠纷、金融交易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等内容。该书共提炼出42篇裁判规则、210个实务要点。考虑到该书的理论性、实务性、可读性等特色定位,每一篇裁判规则均由导论、基本理论、裁判规则和结语四部分组成,形成了以相关理论要点与具体裁判规则相结合的写作体例,有助于读者对金融纠纷案件进行准确理解与把握。
  • 目录:
    第一章 证券纠纷

    序论

    第一节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一、导论

    二、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权利的含义

    (二)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含义

    (三)相关理论知识延伸

    三、关于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即使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委托代持行为违反相关监管规定,但已达成的“代持协议”不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亦不能据此否认财产归属

    (二)在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中,法人住所经登记具有特定法律含义和唯一性的,其住所地法院对该法人所涉纠纷具有管辖权

    (三)在商业银行股权代持纠纷中,实际出资人不是认定商业银行股东的充分条件,一方以其为实际出资人而当然认定为商业银行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为保障广大非特定投资人的利益,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得被隐名代持,因隐名代持形成的相关隐名出资协议书应认定无效

    (五)上市公司上市前存在员工间代持行为,但已在上市公告中概括披露且所代持股权比例远远小于所发行股权且不足以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该代持行为不必然无效

    四、结语

    第二节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一、导论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

    (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

    (三)证券虚假陈述中律师赔偿责任的承担

    三、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公告的发布日即为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

    (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应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实质损失为要件,即使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后公司股价略有涨幅,但仍明显低于实施前涨幅的,该涨幅造成的结果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影响

    (三)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即使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在虚假陈述行为前、行为之日至揭露日后股价并未下跌的不应认定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是否将存量股纳入损失计算,不以买入与卖出需具有一一对应的买卖顺序为标准而应基于存量股交易是否发生在法律确定的可索赔期间

    (五)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应以经营者作出真实、准确、充分信息披露为前提,虚假陈述行为人以投资者自身投资行为不谨慎作为拒绝承担其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结语

    第三节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一、导论

    二、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基本理论

    ……

    第二章 银行业务纠纷

    第三章 保险纠纷

    第四章 金融交易纠纷

    第五章 金融合同纠纷

    第六章 金融纠纷疑难问题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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