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法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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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6-11
版次: 1
ISBN: 9787519701970
定价: 4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轻型纸
页数: 322页
字数: 638千字
  •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zui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能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2条【本法调整对象】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9~35条) 

    第10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1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4条【法定代理人】 

    第15条【公民的住所】 

    第18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2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21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22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23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24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25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32条【合伙财产】 

    第34条【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35条【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人(第36~53条) 

    第36条【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39条【法人的住所】 

    第43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48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49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54~70条) 

    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58条【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59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61条【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62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63条【代理权】 

    第64条【代理的种类】 

    第66条【无权代理】 

    第67条【违法代理】 

    第68条【转委托】 

    第69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71~105条) 

    第86条【按份之债】 

    第87条【连带之债】 

    第88条【合同的履行】 

    第92条【不当得利】 

    第93条【无因管理】 

    第100条【肖像权】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106~134条) 

    第109条【因保护公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诉讼时效(第135~141条) 

    第135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136条【短期诉讼时效】 

    第137条【长期诉讼时效】 

    第138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139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140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141条【特殊规定】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2~150条) 

    第九章附则(第151~156条) 

    第154条【期间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第1~38条)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9~31条) 

    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23条【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 

    第28条【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35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编所有权(第39~116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39~44条) 

    第39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41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 

    所有权(第45~69条) 

    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83条) 

    第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第74条【车位、车库】 

    第78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83条【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84~92条) 

    第86条【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87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88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89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91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92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第93~105条) 

    第93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条【按份共有】 

    第95条【共同共有】 

    第96条【共有物管理】 

    第97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99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101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102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 

    第103条【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 

    第105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6~116条) 

    第106条【善意取得】 

    第107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112条【拾得人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115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116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17~169条) 

    第十章一般规定(第117~123条) 

    第117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4~134条)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5~151条) 

    第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152~155条) 

    第十四章地役权(第156~169条) 

    第156条【地役权的内容】 

    第158条【地役权效力】 

    第162条【既有地役权于新用益物权设立后继续存在】 

    第163条【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164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166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167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70~240条)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170~178条) 

    第170条【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171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第172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174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第175条【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176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第十六章抵押权(第179~207条) 

    第179条【抵押权基本权利】 

    第180条【抵押财产范围】 

    第182条【房地产抵押】 

    第184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186条【禁止流押】 

    第187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188条【动产抵押效力】 

    第190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第191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第192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194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 

    第195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199条【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 

    第200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202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203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第十七章质权(第208~229条) 

    第208条【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 

    第211条【禁止流质】 

    第212条【动产质权设立】 

    第214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第215条【质物保管】 

    第217条【转质权】 

    第223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第224条【权利质权设立】 

    第225条【权利质权人权利行使】 

    第226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227条【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第230~240条) 

    第230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231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232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第234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36条【留置权的实现】 

    第239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 

    第五编占有(第241~245条) 

    第十九章占有(第241~245条) 

    第241条【有权占有】 

    第242条【无权占有】 

    第245条【占有保护】 

    附则(第246~247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1~7条)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8~13条)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14~22条)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23~28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9~32条) 

    第六章附则(第33~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第1~129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8条) 

    第2条【合同的定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9~43条) 

    第9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10条【合同的形式】 

    第14条【要约的定义】 

    第15条【要约邀请】 

    第16条【要约的生效】 

    第17条【要约的撤回】 

    第18条【要约的撤销】 

    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20条【要约的失效】 

    第21条【承诺的定义】 

    第22条【承诺的方式】 

    第23条【承诺的期限】 

    第24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25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26条【承诺的生效】 

    第27条【承诺的撤回】 

    第28条【新要约】 

    第29条【承诺迟延】 

    第30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33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34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5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6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37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41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43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44~59条) 

    第44条【合同的生效】 

    第45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第46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49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第50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54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55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56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第5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59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0~76条) 

    第60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61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63条【价格执行】 

    第64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65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68条【不安抗辩权】 

    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70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71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72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76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77~90条) 

    第78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79条【债权让与】 

    第80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第81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82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83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第84条【债务承担】 

    第85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86条【从债的转移】 

    第87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88条【概括转让】 

    第89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90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1~106条) 

    第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93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95条【解除权消灭】 

    第96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97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98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99条【法定抵销】 

    第100条【约定抵销】 

    第101条【提存的要件】 

    第103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第106条【混同】
  • 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zui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能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2条【本法调整对象】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9~35条) 

    第10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1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14条【法定代理人】 

    第15条【公民的住所】 

    第18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2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21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22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23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24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25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32条【合伙财产】 

    第34条【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35条【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人(第36~53条) 

    第36条【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39条【法人的住所】 

    第43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48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49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54~70条) 

    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第56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58条【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59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61条【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62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63条【代理权】 

    第64条【代理的种类】 

    第66条【无权代理】 

    第67条【违法代理】 

    第68条【转委托】 

    第69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71~105条) 

    第86条【按份之债】 

    第87条【连带之债】 

    第88条【合同的履行】 

    第92条【不当得利】 

    第93条【无因管理】 

    第100条【肖像权】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106~134条) 

    第109条【因保护公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诉讼时效(第135~141条) 

    第135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136条【短期诉讼时效】 

    第137条【长期诉讼时效】 

    第138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139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140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141条【特殊规定】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2~150条) 

    第九章附则(第151~156条) 

    第154条【期间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第1~38条)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9~31条) 

    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23条【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 

    第28条【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35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编所有权(第39~116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39~44条) 

    第39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41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 

    所有权(第45~69条) 

    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83条) 

    第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第74条【车位、车库】 

    第78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83条【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84~92条) 

    第86条【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87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88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89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91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92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第93~105条) 

    第93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条【按份共有】 

    第95条【共同共有】 

    第96条【共有物管理】 

    第97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99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101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102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 

    第103条【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 

    第105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6~116条) 

    第106条【善意取得】 

    第107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112条【拾得人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115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116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17~169条) 

    第十章一般规定(第117~123条) 

    第117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4~134条)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5~151条) 

    第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152~155条) 

    第十四章地役权(第156~169条) 

    第156条【地役权的内容】 

    第158条【地役权效力】 

    第162条【既有地役权于新用益物权设立后继续存在】 

    第163条【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164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166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167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70~240条)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170~178条) 

    第170条【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171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第172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174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第175条【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176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第十六章抵押权(第179~207条) 

    第179条【抵押权基本权利】 

    第180条【抵押财产范围】 

    第182条【房地产抵押】 

    第184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186条【禁止流押】 

    第187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188条【动产抵押效力】 

    第190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第191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第192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194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 

    第195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199条【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 

    第200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202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203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第十七章质权(第208~229条) 

    第208条【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 

    第211条【禁止流质】 

    第212条【动产质权设立】 

    第214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第215条【质物保管】 

    第217条【转质权】 

    第223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第224条【权利质权设立】 

    第225条【权利质权人权利行使】 

    第226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227条【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第230~240条) 

    第230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231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232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第234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36条【留置权的实现】 

    第239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 

    第五编占有(第241~245条) 

    第十九章占有(第241~245条) 

    第241条【有权占有】 

    第242条【无权占有】 

    第245条【占有保护】 

    附则(第246~247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1~7条)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8~13条)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14~22条)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23~28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9~32条) 

    第六章附则(第33~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第1~129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8条) 

    第2条【合同的定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9~43条) 

    第9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10条【合同的形式】 

    第14条【要约的定义】 

    第15条【要约邀请】 

    第16条【要约的生效】 

    第17条【要约的撤回】 

    第18条【要约的撤销】 

    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20条【要约的失效】 

    第21条【承诺的定义】 

    第22条【承诺的方式】 

    第23条【承诺的期限】 

    第24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25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26条【承诺的生效】 

    第27条【承诺的撤回】 

    第28条【新要约】 

    第29条【承诺迟延】 

    第30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33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34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5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6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37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41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43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44~59条) 

    第44条【合同的生效】 

    第45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第46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49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第50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54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55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56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第5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59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0~76条) 

    第60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61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63条【价格执行】 

    第64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65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68条【不安抗辩权】 

    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70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71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72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76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77~90条) 

    第78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79条【债权让与】 

    第80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第81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82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83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第84条【债务承担】 

    第85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86条【从债的转移】 

    第87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88条【概括转让】 

    第89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90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1~106条) 

    第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93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95条【解除权消灭】 

    第96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97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98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99条【法定抵销】 

    第100条【约定抵销】 

    第101条【提存的要件】 

    第103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第106条【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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