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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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9-09
版次: 1
ISBN: 9787513064361
定价: 8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08页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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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伴随着民法的社会化与生态化,在不改变民法作为私法的根本属性的基础上,民法顺应21世纪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要求,逐渐将生态学的原则、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为自身修正与完善的标准之一,从而对现行民法研究方法、价值理念以及制度设计等进行全方位的反思、调整、改进或创新,使人类的民事法律行为既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也更加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民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也不同于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为独立的法学科学,而是旨在对民法与环境法交叉的部分进行探讨。民法与环境法融合的突出表现,如总则部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渗透、扩展人格权制度、物权法的生态化、债与合同法领域——环境资源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研究,以及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研究,等等。对于环境民法学的学习,能够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民法与环境法各自的观念、立场等,以及二者在民法生态化的影响下所产生的呼应,这是一种对民法与环境法更为全面与宏观的观照与理解。 贾爱玲(1970年—),女,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教授《经济法学》、《民法学》、《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等课程,并连续多年校内教学业绩考核为A。其中《民法学》在2008年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2015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生态利益的救济研究》;在主持浙江省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基础上完成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书的写作;2010年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课题成果《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已付梓出版。发表的相关论文有30余篇,其中3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007年12月入选为“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第三层次。 目录 
    第一章 法的社会化:民法与环境法 
    第一节 法的社会化 
    一、公法私法化 
    二、私法的社会化、生态化 
    第二节 公法、私法融合: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 
    一、公法、私法融合 
    二、社会法: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第三节 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 
    一、利益考量: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二、调整方式:经济刺激机制 
    三、价值目标: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物权法视野下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物权化”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之辨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属性 
    第二节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法律救济分析 
    一、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公法救济的局限 
    二、环境法律“重处罚轻赔偿,重环境轻生态” 
    第三节 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私法救济的完善 
    一、强化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私权性 
    二、引入自然资源损害的生态价值填补制度 
    三、形成民事为主、行政为辅的救济体系 
    四、确定以生态恢复为主的责任体系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之阐释 
    一、海域的界定 
    二、海域使用权的含义及内容 
    三、海域使用权的性质 
    四、海域使用权与相似权利的比较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解析 
    一、海域使用权流转的含义 
    二、海域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第三节 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之检视 
    一、立法缺少对海域使用权的明确界定,妨碍其流转 
    二、行政强制性规定对海域使用权的流转产生了极大限制 
    三、以申请审批作为出让主渠道存在弊端 
    四、海域使用权的实际流转方式有限 
    五、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作价问题成为实践操作层面的难题 
    六、对海域使用流转的监管不力 
    第四节 部分沿海国家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考察与启示 
    一、部分沿海国家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 
    二、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节 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对策 
    一、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海域物权立法 
    二、一级市场海域使用权的出让 
    三、完善海域使用权在二级市场的流转方式,尽可能放开二级市场 
    四、逐步推行规范化的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四章 《物权法》视角下的矿业权制度研究 
    第一节 矿业权的阐释和界定 
    一、矿业权的阐释 
    二、矿业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第二节 我国关于矿业权的立法规定及意义 
    一、明确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 
    二、明确矿业权的概念及其属性 
    三、鼓励矿业权流转 
    四、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 
    五、监管矿业权交易市场 
    第三节 《物权法》与矿业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 
    一、矿业权运行现实困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二、《物权法》与《矿产资源法》之间的错位 
    三、《物权法》与《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之间不协调 
    第四节 国外矿业权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 
    一、矿山环境保护的立法 
    二、矿业权的归属 
    三、矿业权的取得 
    四、矿业权的流转 
    五、矿业权的抵押 
    六、矿业税费制度 
    七、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节 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机制 
    二、在《物权法》基础上修改《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三、《矿业权交易规则》与《物权法》的协调 
    四、规范矿业权与土地物权的关系 
    第五章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节 碳排放权的性质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纷说及评析 
    二、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准用益物权 
    第二节 碳排放权交易及其政府监管释义 
    一、碳排放权交易是以确立产权为基础的碳减排经济刺激手段 
    二、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是政府基于市场的宏观调控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的或然分析 
    一、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二、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的可行性 
    第四节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实然探究 
    一、交易平台落后,难以真正独立政府 
    二、监管法律短缺,与现实脱钩较严重 
    三、监管机构多元,尚有九龙治水之嫌 
    四、分配标准不一,许可证分配显混乱 
    五、监管执法不严,政府以政代法明显 
    第五节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应然向度 
    一、在完善相关监管法律的基础上注重交易平台建设 
    二、在设立独立监管机构的前提下落实政府监管职责 
    三、既要推进碳排放监测制度又要完善总量控制制度 
    四、实行公平的碳排放许可证初始分配制度 
    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进而落实政府责任追究 
    第六章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探究 
    第一节 水权交易相关学说及概念界定 
    一、水权与水资源所有权、水权交易 
    二、水权与取水权、水商品所有权 
    第二节 我国水权交易的实践 
    一、东阳义乌水权交易 
    二、漳河跨省调水 
    三、甘肃张掖山丹县的水权交易 
    四、宁夏水权转换和水权交易 
    五、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干流盟市间水权转让 
    第三节 从实践看我国水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水资源产权不明晰 
    二、水权交易法律依据缺乏 
    三、水权交易缺乏相应制度支持 
    第四节 完善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一、完善水权交易的前置条件——水权产权化制度 
    二、完善水权交易的公平性基础——水权优先权制度 
    三、构建水权交易平台 
    四、建立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开放二级水权市场的水权价格 
    五、完善政府在水权交易中的职能 
    第七章 侵权责任法的变革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关系 
    一、侵权责任法催生了环境法 
    二、侵权责任法:一般与特别 
    第二节 生态破坏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缺失与回应 
    一、缺失:《侵权责任法》无视生态破坏侵权 
    二、生态破坏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的作用机理相同 
    三、回应:《侵权责任法》应救济生态破坏侵权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证成 
    一、私法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缺失 
    二、私法调整应把对“人”的损害扩大到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三、《侵权责任法》的因应之变 
    第八章 损失转移:环境侵权损害的个别化救济 
    第一节 环境侵权新解 
    一、环境侵权的界定 
    二、环境侵权损害:公害与私害 
    三、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区别 
    第二节 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环境侵权责任是损失转移的个别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三、环境侵权责任是以损害赔偿为主的财产性责任 
    第三节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之“违法性”的取舍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第五节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排除危害之灵活运用 
    二、恢复原状之优先 
    三、损害赔偿之扩展 
    第九章 侵权责任社会化视角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 
    第一节 传统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困境与突破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凸显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困境 
    二、社会化发展:侵权责任法突破困境的途径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法的相互作用 
    第二节 责任社会化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阐释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含义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第三节 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研究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与实践 
    二、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实践 
    三、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经验总结 
    四、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问题分析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域外立法及启示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法律保障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投保方式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承保范围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责任免除 
    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配套机制 
    六、域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的经验启示 
    第五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一、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立法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完善 
    三、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制度 
    后记 

  • 内容简介:
    伴随着民法的社会化与生态化,在不改变民法作为私法的根本属性的基础上,民法顺应21世纪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的要求,逐渐将生态学的原则、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为自身修正与完善的标准之一,从而对现行民法研究方法、价值理念以及制度设计等进行全方位的反思、调整、改进或创新,使人类的民事法律行为既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也更加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民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也不同于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为独立的法学科学,而是旨在对民法与环境法交叉的部分进行探讨。民法与环境法融合的突出表现,如总则部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渗透、扩展人格权制度、物权法的生态化、债与合同法领域——环境资源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研究,以及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研究,等等。对于环境民法学的学习,能够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民法与环境法各自的观念、立场等,以及二者在民法生态化的影响下所产生的呼应,这是一种对民法与环境法更为全面与宏观的观照与理解。
  • 作者简介:
    贾爱玲(1970年—),女,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教授《经济法学》、《民法学》、《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等课程,并连续多年校内教学业绩考核为A。其中《民法学》在2008年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2015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生态利益的救济研究》;在主持浙江省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基础上完成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书的写作;2010年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课题成果《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已付梓出版。发表的相关论文有30余篇,其中3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007年12月入选为“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第三层次。
  •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法的社会化:民法与环境法 
    第一节 法的社会化 
    一、公法私法化 
    二、私法的社会化、生态化 
    第二节 公法、私法融合: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 
    一、公法、私法融合 
    二、社会法: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第三节 环境法的社会法属性 
    一、利益考量: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二、调整方式:经济刺激机制 
    三、价值目标: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物权法视野下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物权化”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之辨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属性 
    第二节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法律救济分析 
    一、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公法救济的局限 
    二、环境法律“重处罚轻赔偿,重环境轻生态” 
    第三节 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损害私法救济的完善 
    一、强化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私权性 
    二、引入自然资源损害的生态价值填补制度 
    三、形成民事为主、行政为辅的救济体系 
    四、确定以生态恢复为主的责任体系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之阐释 
    一、海域的界定 
    二、海域使用权的含义及内容 
    三、海域使用权的性质 
    四、海域使用权与相似权利的比较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流转之解析 
    一、海域使用权流转的含义 
    二、海域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第三节 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之检视 
    一、立法缺少对海域使用权的明确界定,妨碍其流转 
    二、行政强制性规定对海域使用权的流转产生了极大限制 
    三、以申请审批作为出让主渠道存在弊端 
    四、海域使用权的实际流转方式有限 
    五、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作价问题成为实践操作层面的难题 
    六、对海域使用流转的监管不力 
    第四节 部分沿海国家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考察与启示 
    一、部分沿海国家的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 
    二、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节 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之对策 
    一、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海域物权立法 
    二、一级市场海域使用权的出让 
    三、完善海域使用权在二级市场的流转方式,尽可能放开二级市场 
    四、逐步推行规范化的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四章 《物权法》视角下的矿业权制度研究 
    第一节 矿业权的阐释和界定 
    一、矿业权的阐释 
    二、矿业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第二节 我国关于矿业权的立法规定及意义 
    一、明确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 
    二、明确矿业权的概念及其属性 
    三、鼓励矿业权流转 
    四、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 
    五、监管矿业权交易市场 
    第三节 《物权法》与矿业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 
    一、矿业权运行现实困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二、《物权法》与《矿产资源法》之间的错位 
    三、《物权法》与《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之间不协调 
    第四节 国外矿业权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 
    一、矿山环境保护的立法 
    二、矿业权的归属 
    三、矿业权的取得 
    四、矿业权的流转 
    五、矿业权的抵押 
    六、矿业税费制度 
    七、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节 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机制 
    二、在《物权法》基础上修改《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三、《矿业权交易规则》与《物权法》的协调 
    四、规范矿业权与土地物权的关系 
    第五章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节 碳排放权的性质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纷说及评析 
    二、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准用益物权 
    第二节 碳排放权交易及其政府监管释义 
    一、碳排放权交易是以确立产权为基础的碳减排经济刺激手段 
    二、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是政府基于市场的宏观调控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的或然分析 
    一、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二、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的可行性 
    第四节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实然探究 
    一、交易平台落后,难以真正独立政府 
    二、监管法律短缺,与现实脱钩较严重 
    三、监管机构多元,尚有九龙治水之嫌 
    四、分配标准不一,许可证分配显混乱 
    五、监管执法不严,政府以政代法明显 
    第五节 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应然向度 
    一、在完善相关监管法律的基础上注重交易平台建设 
    二、在设立独立监管机构的前提下落实政府监管职责 
    三、既要推进碳排放监测制度又要完善总量控制制度 
    四、实行公平的碳排放许可证初始分配制度 
    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进而落实政府责任追究 
    第六章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探究 
    第一节 水权交易相关学说及概念界定 
    一、水权与水资源所有权、水权交易 
    二、水权与取水权、水商品所有权 
    第二节 我国水权交易的实践 
    一、东阳义乌水权交易 
    二、漳河跨省调水 
    三、甘肃张掖山丹县的水权交易 
    四、宁夏水权转换和水权交易 
    五、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干流盟市间水权转让 
    第三节 从实践看我国水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水资源产权不明晰 
    二、水权交易法律依据缺乏 
    三、水权交易缺乏相应制度支持 
    第四节 完善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 
    一、完善水权交易的前置条件——水权产权化制度 
    二、完善水权交易的公平性基础——水权优先权制度 
    三、构建水权交易平台 
    四、建立水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开放二级水权市场的水权价格 
    五、完善政府在水权交易中的职能 
    第七章 侵权责任法的变革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关系 
    一、侵权责任法催生了环境法 
    二、侵权责任法:一般与特别 
    第二节 生态破坏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缺失与回应 
    一、缺失:《侵权责任法》无视生态破坏侵权 
    二、生态破坏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的作用机理相同 
    三、回应:《侵权责任法》应救济生态破坏侵权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证成 
    一、私法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缺失 
    二、私法调整应把对“人”的损害扩大到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三、《侵权责任法》的因应之变 
    第八章 损失转移:环境侵权损害的个别化救济 
    第一节 环境侵权新解 
    一、环境侵权的界定 
    二、环境侵权损害:公害与私害 
    三、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区别 
    第二节 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环境侵权责任是损失转移的个别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三、环境侵权责任是以损害赔偿为主的财产性责任 
    第三节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之“违法性”的取舍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第五节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排除危害之灵活运用 
    二、恢复原状之优先 
    三、损害赔偿之扩展 
    第九章 侵权责任社会化视角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 
    第一节 传统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困境与突破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凸显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困境 
    二、社会化发展:侵权责任法突破困境的途径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法的相互作用 
    第二节 责任社会化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阐释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含义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第三节 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研究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与实践 
    二、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实践 
    三、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经验总结 
    四、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问题分析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域外立法及启示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法律保障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投保方式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承保范围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责任免除 
    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配套机制 
    六、域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的经验启示 
    第五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一、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立法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完善 
    三、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制度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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