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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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6-12
版次: 1
ISBN: 9787519700898
定价: 40.00
装帧: 平装
开本: 大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79页
字数: 272千字
分类: 法律
23人买过
  • 本书引入新的分析方法,发现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实践的隐忧——推论结果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并且进一步发现这种隐忧形成的主要原因——未关照到商事特性,而这正是现行司法很大程度上尚未发现的症结问题。本书还构建了贯彻商事思维、关照商事特性的反证数学模型和反证实践模型,通过将普通诈骗与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之重点比较,归纳出在现有认定体系下两者认定效果的差异:对普通诈骗罪无“忧”而集资诈骗罪有“忧”的结论。并通过深入分析,归纳提炼出集资诈骗较之于普通诈骗而在认定方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上具有的“商事特性”。针对这些差异,构建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重视反证的理论与实践模型。特别是针对现有认定标准未考虑商事特性的缺陷而构建的实践模型,对解决司法操作面临的困境具有很好的指导和指引价值,这值得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予以重视和认真研究。 石奎,男,1978年出生,四川旺苍县人,法学博士,西华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2000年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本科毕业至今,一直在西华大学任教。 

      主要从事刑法学基础理论、金融刑法等方向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先后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研究》、《江西社会科学》、《财经科学》、《四川师范大学(社会科学版)》、《财经理论与实践》、《学术论坛》等刊物发表金融刑法方向的论文二十余篇,大部分论文被CSSCI收录,有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与导师合作出版专业学术著作《修正金融刑法实用研究:立法 理论 实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一、引言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三、研究内容 

    第一节前提:几个重要概念之厘清 

    一、理论误读:界定为推定 

    二、关系界定:主观要件证明与推定、推论和推理 

    第二节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方式之司法意蕴 

    一、是否存在推定:我国现有刑事司法解释 

    二、是否合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方式界定为推定 

    第三节推论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之逻辑联系 

    一、推定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方式之证伪 

    二、推论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中“可以认定”之逻辑耦合 

    普通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之重点比较 

    第一节前提:“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厘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研究现状与本书观点 

    二、“非法占有”与几个易混淆概念之厘定 

    第二节“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方法比较 

    一、普通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论方法 

    二、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论方法 

    第三节“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标准比较 

    一、普通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 

    二、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 

    第四节“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效果比较 

    一、普通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效果 

    二、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效果 

    三、“非法占有目的”推论实践困境之概括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实践困境的成因 

    第一节集资诈骗相较于普通诈骗之“商事特性” 

    一、商事思维之内涵 

    二、商事特性之具体体现 

    第二节单向认定方法的弊端: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 

    一、单向推论方法存在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之弊 

    二、单向推论方法运用存在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之弊 

    第三节单向认定标准的弊端: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 

    一、前两个认定标准体系存在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之弊 

    二、现有认定标准存在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之弊 

    第四节资金去向核算的弊端: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 

    一、关于集资款数额的计算 

    二、资产处置过程缺乏透明化 

    第五节单向认定方法与标准的引申:重指控而轻辩护 

    一、被告人辩护难现象突出 

    二、“吴英案”的实证分析 

    第六节国内破解实践困局之研究与评述 

    一、总体研究现状 

    二、现有研究评述 

    第一节域外研究与启示:重视反证 

    第二节补强反证方法 

    一、反证之必要 

    二、反证与贯彻商事思维、关照商事特性之内在关联 

    第三节补缺认定的反证标准 

    一、反证理论模型之建构 

    二、反证数学模型之实践运用 

    三、反证实践模型之设计 

    第四节补强反证保障机制 

    一、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完整记录制度 

    二、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说明制度 

    三、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救济制度 

    第五节方法优化 

    一、集资诈骗金额认定精细化、透明化的重要意义 

    二、集资诈骗金额认定精细化、透明化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诈骗方法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一、诈骗方法的“品性”分析 

    二、诈骗方法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第二节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一、集资诈骗罪废除死刑的动因考察 

    二、取消死刑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第三节“严打集资诈骗”与“非法占有目的”存疑情形的处理 

    一、“整体存疑”情形的处理 

    二、“前期存疑”情形的处理 

    第一节“吴英案”的典型性 

    一、微博肇始:网民据理力挺 

    二、官媒跟进:聚焦“体制和机制” 

    三、学者争辩:以“会”辩理 

    第二节“亳州兴邦案”的戏剧性 

    第三节“吴英案”二审司法文件汇编 

    一、“吴英案”二审辩护词节选 

    二、“吴英案”二审裁判书节选 

    三、“吴英案”再审判决书 

    第四节“亳州兴邦案”司法文件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安徽兴邦公司吴尚澧死刑撤销安徽两级法院判决《刑事裁定书》 

    二、“亳州兴邦案”再审辩护书 

    三、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内容简介:
    本书引入新的分析方法,发现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实践的隐忧——推论结果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并且进一步发现这种隐忧形成的主要原因——未关照到商事特性,而这正是现行司法很大程度上尚未发现的症结问题。本书还构建了贯彻商事思维、关照商事特性的反证数学模型和反证实践模型,通过将普通诈骗与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之重点比较,归纳出在现有认定体系下两者认定效果的差异:对普通诈骗罪无“忧”而集资诈骗罪有“忧”的结论。并通过深入分析,归纳提炼出集资诈骗较之于普通诈骗而在认定方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上具有的“商事特性”。针对这些差异,构建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重视反证的理论与实践模型。特别是针对现有认定标准未考虑商事特性的缺陷而构建的实践模型,对解决司法操作面临的困境具有很好的指导和指引价值,这值得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予以重视和认真研究。
  • 作者简介:
    石奎,男,1978年出生,四川旺苍县人,法学博士,西华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2000年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本科毕业至今,一直在西华大学任教。 

      主要从事刑法学基础理论、金融刑法等方向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先后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研究》、《江西社会科学》、《财经科学》、《四川师范大学(社会科学版)》、《财经理论与实践》、《学术论坛》等刊物发表金融刑法方向的论文二十余篇,大部分论文被CSSCI收录,有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与导师合作出版专业学术著作《修正金融刑法实用研究:立法 理论 实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 目录:
    一、引言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三、研究内容 

    第一节前提:几个重要概念之厘清 

    一、理论误读:界定为推定 

    二、关系界定:主观要件证明与推定、推论和推理 

    第二节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方式之司法意蕴 

    一、是否存在推定:我国现有刑事司法解释 

    二、是否合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方式界定为推定 

    第三节推论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之逻辑联系 

    一、推定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方式之证伪 

    二、推论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中“可以认定”之逻辑耦合 

    普通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之重点比较 

    第一节前提:“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厘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研究现状与本书观点 

    二、“非法占有”与几个易混淆概念之厘定 

    第二节“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方法比较 

    一、普通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论方法 

    二、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论方法 

    第三节“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标准比较 

    一、普通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 

    二、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 

    第四节“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效果比较 

    一、普通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效果 

    二、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效果 

    三、“非法占有目的”推论实践困境之概括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实践困境的成因 

    第一节集资诈骗相较于普通诈骗之“商事特性” 

    一、商事思维之内涵 

    二、商事特性之具体体现 

    第二节单向认定方法的弊端: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 

    一、单向推论方法存在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之弊 

    二、单向推论方法运用存在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之弊 

    第三节单向认定标准的弊端: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 

    一、前两个认定标准体系存在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之弊 

    二、现有认定标准存在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之弊 

    第四节资金去向核算的弊端:不完全适应商事特性 

    一、关于集资款数额的计算 

    二、资产处置过程缺乏透明化 

    第五节单向认定方法与标准的引申:重指控而轻辩护 

    一、被告人辩护难现象突出 

    二、“吴英案”的实证分析 

    第六节国内破解实践困局之研究与评述 

    一、总体研究现状 

    二、现有研究评述 

    第一节域外研究与启示:重视反证 

    第二节补强反证方法 

    一、反证之必要 

    二、反证与贯彻商事思维、关照商事特性之内在关联 

    第三节补缺认定的反证标准 

    一、反证理论模型之建构 

    二、反证数学模型之实践运用 

    三、反证实践模型之设计 

    第四节补强反证保障机制 

    一、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完整记录制度 

    二、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说明制度 

    三、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救济制度 

    第五节方法优化 

    一、集资诈骗金额认定精细化、透明化的重要意义 

    二、集资诈骗金额认定精细化、透明化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诈骗方法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一、诈骗方法的“品性”分析 

    二、诈骗方法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第二节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一、集资诈骗罪废除死刑的动因考察 

    二、取消死刑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第三节“严打集资诈骗”与“非法占有目的”存疑情形的处理 

    一、“整体存疑”情形的处理 

    二、“前期存疑”情形的处理 

    第一节“吴英案”的典型性 

    一、微博肇始:网民据理力挺 

    二、官媒跟进:聚焦“体制和机制” 

    三、学者争辩:以“会”辩理 

    第二节“亳州兴邦案”的戏剧性 

    第三节“吴英案”二审司法文件汇编 

    一、“吴英案”二审辩护词节选 

    二、“吴英案”二审裁判书节选 

    三、“吴英案”再审判决书 

    第四节“亳州兴邦案”司法文件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安徽兴邦公司吴尚澧死刑撤销安徽两级法院判决《刑事裁定书》 

    二、“亳州兴邦案”再审辩护书 

    三、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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