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根据刑法修正案十 全新修订 第八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根据刑法修正案十 全新修订 第八版)
分享
扫描下方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作者:
2017-11
版次: 8
ISBN: 9787509389263
定价: 27.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分类: 法律
271人买过
  •   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十个修正案以及十六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全文,就总则重点条文及分则重要个罪条款进行深度注释,并附加相关司法解释链接,是学习适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

    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 罪 并 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

    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

    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

    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

    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

    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

  •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十个修正案以及十六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全文,就总则重点条文及分则重要个罪条款进行深度注释,并附加相关司法解释链接,是学习适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

    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 罪 并 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

    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

    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

    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

    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

    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

查看详情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