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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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2020-09
版次: 1
ISBN: 9787521610680
定价: 69.00
装帧: 其他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76页
字数: 303千字
分类: 法律
  • 本书逐条释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下设【本章概要】【条文主旨】【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法条关联】【案例评议】七个基本栏目,并有【免费案例数据库】赠送!对于理论学习和实务操作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概要】:提炼本章精髓内容或者重大变化。
      【条文主旨】:精炼本条主旨大意,方便读者查找或记忆。
      【本条来源】:列出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演变】:梳理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条文释义】: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评述国内学说和实务见解,比较域外相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发展,提出忠实于规则的公允合理的解释方案,从而构建每个条文的规范化的教义学构造。
      【法条关联】:梳理有所关联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
      【案例评议】:整理相关的法院裁判案例,梳理经典案例的核心见解,辅以评议,呈现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形成沟通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之桥梁。 蔡颖雯,民建会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山东省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秦英,中华职教社社员,三级律师,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兼任青岛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青岛大学法学院实践导师、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目录(带★号条文为实质修改条文或新增条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及限制】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父母或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与孙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姐与弟妹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其内容】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协议离婚的处理】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及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与除外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处理规则】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共同送养与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人数的限制及例外情形】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应赡养养父母及补偿抚养费的情形】
  • 内容简介:
    本书逐条释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下设【本章概要】【条文主旨】【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法条关联】【案例评议】七个基本栏目,并有【免费案例数据库】赠送!对于理论学习和实务操作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概要】:提炼本章精髓内容或者重大变化。
      【条文主旨】:精炼本条主旨大意,方便读者查找或记忆。
      【本条来源】:列出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演变】:梳理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条文释义】: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评述国内学说和实务见解,比较域外相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发展,提出忠实于规则的公允合理的解释方案,从而构建每个条文的规范化的教义学构造。
      【法条关联】:梳理有所关联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
      【案例评议】:整理相关的法院裁判案例,梳理经典案例的核心见解,辅以评议,呈现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形成沟通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之桥梁。
  • 作者简介:
    蔡颖雯,民建会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山东省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秦英,中华职教社社员,三级律师,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兼任青岛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青岛大学法学院实践导师、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 目录:
    目录(带★号条文为实质修改条文或新增条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及限制】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父母或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与孙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姐与弟妹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其内容】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协议离婚的处理】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及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与除外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处理规则】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共同送养与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人数的限制及例外情形】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应赡养养父母及补偿抚养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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