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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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7-01
版次: 2
ISBN: 9787519703608
定价: 72.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轻型纸
页数: 581页
字数: 700千字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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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书以刑法条文解读为主线,在重点法条下增加相对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解读,以加深读者对主体法的理解。关联法规做索引,并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郝英兵,男,1978年出生,汉族。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讲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规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执行方式及禁止令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涉罪款物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 

    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 内容简介:
    本书以刑法条文解读为主线,在重点法条下增加相对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解读,以加深读者对主体法的理解。关联法规做索引,并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 作者简介:
    郝英兵,男,1978年出生,汉族。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讲师。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规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执行方式及禁止令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涉罪款物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 

    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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