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信监控法律与技术标准导读

网络通信监控法律与技术标准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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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3-12
版次: 1
ISBN: 9787511856234
定价: 5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69页
字数: 389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丛书: 法学新前沿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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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各国网络通信监控法律框架中,欧盟通信监控法律框架最为清晰,指导意义最强。近年来,欧盟连续颁布了一系列通信监控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覆盖各个通信网络业态,包含了实时通信数据获取以及数据留存等各个方面,对其成员国甚至全球的通信监控立法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例如,欧盟《通信监控决议》,欧盟推出的ETSI通信监控技术标准被世界上各个国家借鉴和采纳。美国于1994年制定《通信协助执法法》,规定通信行业应为政府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工具与技术条件,以增强政府机构实施通信监控的能力。2004年以后,该法案经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进一步扩大解释,将宽带服务、网络通话纳入其调整范围。同时,美国《通信协助执法法》的监控技术标准也成为世界上著名的通信监控标准之一。为了使读者对国外网络通信监控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标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网络通信监控法律与技术标准导读》梳理了各国有关网络通信监控的法律框架,分析了欧美通信监控技术标准的发展趋势,提供了各国网络通信监控法律法规的文本,同时也考虑到了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法规遵从、执法机关的准确理解以及通信设备提供商的风险化解的需要。   马民虎(1958-),男,陕西周至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中欧信息化推进项目信息安全法律专家,中国计算机安全专委会常委、陕西信息安全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信息内容安全专委会理事、中国网络与信息安全学会副理事长,研究方向为电子商务法、信息安全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国信办、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工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及“863”、国家242信息安全计划等多项法学研究课题,曾在《法律科学》、《法学杂志》、《信息网络安全》等杂志发表论文著作70余篇(部)。
      
      果园,辽宁抚顺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方向为互联网法律治理、犯罪学,现在公安部任职并长期从事有关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侦查的工作。
      
      方婷,江苏南京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信息安全法。 1网络通信协助监控法律框架
    1.1欧盟及其成员国
    1.1.1欧盟
    1.1.2法国
    1.1.3德国
    1.1.4荷兰
    1.1.5英国
    1.2美国
    1.3澳大利亚
    1.4新西兰
    1.5通信监控法律制度总结

    2网络通信协助监控技术标准发展趋势
    2.1通信协助监控的技术标准特征
    2.2欧盟有关通信协助监控的标准
    2.2.1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概况
    2.2.2ETSI通信协助监控标准概要
    2.2.3关于执法机关的要求
    2.2.4关于交接接口的规定
    2.2.5内部监控接口的设置
    2.2.6关于IP网络的标准
    2.2.7欧盟主要成员国的监控标准列表
    2.3美国有关通信协助监控的标准
    2.3.1数据类型
    2.3.2通信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2.3.3通信协助监控的标准
    2.3.4思科通信监控系统的基本结构
    2.4结论

    3网络通信协助监控法律法规文本
    3.1欧盟
    3.1.1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
    3.1.2欧盟理事会《通信监控决议》
    3.2德国
    3.2.12004年《电信法》(节选)
    3.2.22005年《电信监控条例》
    3.3荷兰
    3.3.1《互联网流量通信监控功能规范》
    3.4美国
    3.4.1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
    3.4.21994年《通信协助执法法》
    3.4.3CALEA第一号报告与命令
    3.4.4CALEA第二号报告与命令
    3.4.52001年《爱国者法案》(节选)
    3.5澳大利亚
    3.5.12006年《电信监控法修正案》
    3.6新西兰
    3.6.1《政府通信安全局法》(节选)
    3.6.22004年《电信(监控能力)法》
    3.7中国台湾地区
    3.7.1“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3.7.2“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施行细则”

    附录一:欧盟通信监控标准列表
    附录二:欧洲数据存留法的接口规范
    后记
  • 内容简介:
      在各国网络通信监控法律框架中,欧盟通信监控法律框架最为清晰,指导意义最强。近年来,欧盟连续颁布了一系列通信监控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覆盖各个通信网络业态,包含了实时通信数据获取以及数据留存等各个方面,对其成员国甚至全球的通信监控立法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例如,欧盟《通信监控决议》,欧盟推出的ETSI通信监控技术标准被世界上各个国家借鉴和采纳。美国于1994年制定《通信协助执法法》,规定通信行业应为政府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工具与技术条件,以增强政府机构实施通信监控的能力。2004年以后,该法案经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进一步扩大解释,将宽带服务、网络通话纳入其调整范围。同时,美国《通信协助执法法》的监控技术标准也成为世界上著名的通信监控标准之一。为了使读者对国外网络通信监控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标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网络通信监控法律与技术标准导读》梳理了各国有关网络通信监控的法律框架,分析了欧美通信监控技术标准的发展趋势,提供了各国网络通信监控法律法规的文本,同时也考虑到了通信服务提供者的法规遵从、执法机关的准确理解以及通信设备提供商的风险化解的需要。
  • 作者简介:
      马民虎(1958-),男,陕西周至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中欧信息化推进项目信息安全法律专家,中国计算机安全专委会常委、陕西信息安全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信息内容安全专委会理事、中国网络与信息安全学会副理事长,研究方向为电子商务法、信息安全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国信办、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工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及“863”、国家242信息安全计划等多项法学研究课题,曾在《法律科学》、《法学杂志》、《信息网络安全》等杂志发表论文著作70余篇(部)。
      
      果园,辽宁抚顺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方向为互联网法律治理、犯罪学,现在公安部任职并长期从事有关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侦查的工作。
      
      方婷,江苏南京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信息安全法。
  • 目录:
    1网络通信协助监控法律框架
    1.1欧盟及其成员国
    1.1.1欧盟
    1.1.2法国
    1.1.3德国
    1.1.4荷兰
    1.1.5英国
    1.2美国
    1.3澳大利亚
    1.4新西兰
    1.5通信监控法律制度总结

    2网络通信协助监控技术标准发展趋势
    2.1通信协助监控的技术标准特征
    2.2欧盟有关通信协助监控的标准
    2.2.1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概况
    2.2.2ETSI通信协助监控标准概要
    2.2.3关于执法机关的要求
    2.2.4关于交接接口的规定
    2.2.5内部监控接口的设置
    2.2.6关于IP网络的标准
    2.2.7欧盟主要成员国的监控标准列表
    2.3美国有关通信协助监控的标准
    2.3.1数据类型
    2.3.2通信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2.3.3通信协助监控的标准
    2.3.4思科通信监控系统的基本结构
    2.4结论

    3网络通信协助监控法律法规文本
    3.1欧盟
    3.1.1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
    3.1.2欧盟理事会《通信监控决议》
    3.2德国
    3.2.12004年《电信法》(节选)
    3.2.22005年《电信监控条例》
    3.3荷兰
    3.3.1《互联网流量通信监控功能规范》
    3.4美国
    3.4.1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
    3.4.21994年《通信协助执法法》
    3.4.3CALEA第一号报告与命令
    3.4.4CALEA第二号报告与命令
    3.4.52001年《爱国者法案》(节选)
    3.5澳大利亚
    3.5.12006年《电信监控法修正案》
    3.6新西兰
    3.6.1《政府通信安全局法》(节选)
    3.6.22004年《电信(监控能力)法》
    3.7中国台湾地区
    3.7.1“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3.7.2“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施行细则”

    附录一:欧盟通信监控标准列表
    附录二:欧洲数据存留法的接口规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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