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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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7-11
版次: 1
ISBN: 9787519715045
定价: 52.00
装帧: 平装
开本: 其他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63页
字数: 719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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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收录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22条)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4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21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第22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3至70条) 

    第一节设立 

    第23条【设立条件】 

    第24条【股东人数】 

    第26条【注册资本】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30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第34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5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37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40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4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47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3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1至75条) 

    第71条【股权转让】 

    第72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第74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76至124条) 

    第一节设立 

    第77条【设立方式】 

    第78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80条【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第82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83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第84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90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1条【股本的抽回】 

    第93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94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110条【董事会的召集】 

    第112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25至145条)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141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142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46至152条) 

    第146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151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第152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公司债券(第153至162条)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163至171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2至179条) 

    第172条【公司合并种类】 

    第173条【公司合并】 

    第175条【公司分立】 

    第176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第177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第179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0至190条) 

    第180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2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183条【清算组的成立】 

    第185条【催告债权人】 

    第186条【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1至197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198至21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216至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13条)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14至59条)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16条【出资方式】 

    第17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19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20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21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第22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23条【优先购买权】 

    第25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26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27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28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资料权】 

    第29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第31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2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第33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37条【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40条【追偿权】 

    第41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第42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44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46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48条【当然退伙】 

    第49条【除名退伙】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53条【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54条【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55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58条【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60至84条) 

    第64条【出资方式】 

    第67条【合伙事务执行】 

    第68条【合伙事务执行禁止】 

    第69条【利润分配】 

    第71条【有限合伙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 

    第72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73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第76条【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 

    第77条【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第79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得被退伙】 

    第80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资格继受】 

    第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85至92条) 

    第89条【清偿顺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93至106条) 

    第六章附则(第107至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内容简介: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收录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 目录: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22条)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4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21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第22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3至70条) 

    第一节设立 

    第23条【设立条件】 

    第24条【股东人数】 

    第26条【注册资本】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30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第34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5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37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40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4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47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3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1至75条) 

    第71条【股权转让】 

    第72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第74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76至124条) 

    第一节设立 

    第77条【设立方式】 

    第78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80条【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第82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83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第84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90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1条【股本的抽回】 

    第93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94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110条【董事会的召集】 

    第112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25至145条)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141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142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46至152条) 

    第146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151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第152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公司债券(第153至162条)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163至171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2至179条) 

    第172条【公司合并种类】 

    第173条【公司合并】 

    第175条【公司分立】 

    第176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第177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第179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0至190条) 

    第180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2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183条【清算组的成立】 

    第185条【催告债权人】 

    第186条【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1至197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198至21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216至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13条)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14至59条)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16条【出资方式】 

    第17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19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20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21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第22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23条【优先购买权】 

    第25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26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27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28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资料权】 

    第29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第31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2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第33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37条【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40条【追偿权】 

    第41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第42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44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46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48条【当然退伙】 

    第49条【除名退伙】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53条【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54条【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55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58条【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60至84条) 

    第64条【出资方式】 

    第67条【合伙事务执行】 

    第68条【合伙事务执行禁止】 

    第69条【利润分配】 

    第71条【有限合伙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 

    第72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73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第76条【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 

    第77条【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第79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得被退伙】 

    第80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资格继受】 

    第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85至92条) 

    第89条【清偿顺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93至106条) 

    第六章附则(第107至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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