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注释本·婚姻法)(含司法解释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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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4-01
版次: 4
ISBN: 9787511857644
定价: 12.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109页
字数: 65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注释本·婚姻法)(含司法解释注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注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注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注释,婚姻登记条例,夫妻婚前(后)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民事起诉书,结(离)婚登记流程图,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婚姻制度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第四条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自愿第六条法定婚龄第七条禁止结婚第八条结婚登记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第十条婚姻无效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第二十八条祖与孙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协议离婚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第三十五条复婚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第四十条补偿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第四十四条遗弃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变通规定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第一条“家庭暴力”的理解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第三条不得依倡导性条款起诉第四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第五条对同居关系的处理第六条同居一方死亡的关系处理第七条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第八条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第九条调解的适用第十条“胁迫”的理解及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第十一条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适用第十二条除斥期间第十三条“自始无效”的理解第十四条收缴结婚证并通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第十六条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中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参诉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理解第十八条夫妻财产约定的举证责任第十九条夫妻一方财产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理解第二十一条“抚养费”的理解第二十二条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不准离婚第二十三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第二十四条探望权诉讼的受理第二十五条探望权的中止行使与恢复行使第二十六条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第二十七条“一方生活困难”的理解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二十九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以离婚为前提第三十条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第三十一条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第三十二条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法律适用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第一条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第二条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许撤诉第三条离婚案件中有婚姻无效情形的处理第四条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第六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第七条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关系第八条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第九条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处理第十条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理解第十三条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个人财产第十四条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五条有价证券等的分割处理第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的转让处理第十八条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处理第十九条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性质第二十条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二条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性质第二十三条婚前债务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婚内债务的处理第二十五条财产分割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第二十六条一方死亡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第二十七条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法律法规附录
  •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注释本·婚姻法)(含司法解释注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注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注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注释,婚姻登记条例,夫妻婚前(后)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民事起诉书,结(离)婚登记流程图,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婚姻制度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第四条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自愿第六条法定婚龄第七条禁止结婚第八条结婚登记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第十条婚姻无效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第二十八条祖与孙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协议离婚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第三十五条复婚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第四十条补偿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第四十四条遗弃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变通规定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第一条“家庭暴力”的理解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第三条不得依倡导性条款起诉第四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第五条对同居关系的处理第六条同居一方死亡的关系处理第七条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第八条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第九条调解的适用第十条“胁迫”的理解及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第十一条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适用第十二条除斥期间第十三条“自始无效”的理解第十四条收缴结婚证并通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第十六条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中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参诉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理解第十八条夫妻财产约定的举证责任第十九条夫妻一方财产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理解第二十一条“抚养费”的理解第二十二条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不准离婚第二十三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第二十四条探望权诉讼的受理第二十五条探望权的中止行使与恢复行使第二十六条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第二十七条“一方生活困难”的理解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二十九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以离婚为前提第三十条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第三十一条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第三十二条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法律适用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第一条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第二条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许撤诉第三条离婚案件中有婚姻无效情形的处理第四条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第六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第七条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关系第八条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第九条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处理第十条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理解第十三条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个人财产第十四条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五条有价证券等的分割处理第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的转让处理第十八条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处理第十九条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性质第二十条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第二十二条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性质第二十三条婚前债务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婚内债务的处理第二十五条财产分割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第二十六条一方死亡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第二十七条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法律法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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