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全五册)

大明会典(全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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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广陵书社
2007-01
版次: 1
ISBN: 9787806940853
定价: 480.00
装帧: 精装
开本: 其他
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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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明会典》,明代官修的记载典章制度的史书。始纂于弘治十年(一四九七)三月,经正德时参校后刊行。共一百八十卷。嘉靖时经两次增补,万历时又加修订,撰成重修本二百二十八卷。

      洪武二十六年(一三九三),明太祖朱元璋仿《唐六典》敕修《诸司职掌》。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通政使司、都察院、大理寺和五军都督府十门,共十卷,记载了明王朝开国到洪武二十六年前所创建与设置的各种主要官职制度。孝宗嗣位后,因洪武后累朝典制散见叠出,未及汇编,不足以供臣民遵循,遂于弘治十年三月,敕命大学士徐溥、刘健等纂修,赐书名为《大明会典》,十五年(一五O二)修成,但未刊行。正德四年(一五O九)武宗命大学士李东阳对《大明会典》重加参校,六年,由司礼监刻印颁行。有明刻本传世,一般称《正德会典》。

      纂修《大明会典》时,定有凡例二十四条,该书以《诸司职掌》为本,参考《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教民榜文》、《军法定律》、《宪纲》、《大明律》、《孝慈录》等十二种颁降的官书,并附以历年有关的事例,以本朝官职为纲,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将六部中的吏、礼、兵、工四部各有司例者,均以司分。其余户、刑两部所属诸司,则分省而治,如江苏、浙江等布政司等。与《诸司职掌》不同处是增添“宗人府”一门,列为首卷。其后第二至一百六十三卷皆记六部掌故,第一百六十四至一百七十八卷为诸文职官,最后两卷为诸武职官,仅录职务及沿革。

      万历四年(一五七六)六月,明神宗朱翊钧敕命张居正为总裁,定纂修凡例十五条,校订弘治、嘉靖旧本,补辑嘉靖二十八年(一五四九)以后的六部现行事例,分类编纂,改编年为从事分类,从类分年。书成于万历十三年。十五年二月,大学士申时行奏进,由内府刊行。全书共二百二十八卷,合凡例目录共二百四十卷。通称《万历重修会典》。其卷一至卷二百二十六记文职衙门,卷二百二十七和二百二十八记武职衙门。文职先后为宗人府、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僧录司、道录司;武职则为五军都督府与锦衣卫等二十二卫。南京存留诸司附于北京诸司之后。

      该书辑录明代的法令和章程,留存了明代行政组织机构及行政规章的原始资料,尤其是部分资料为《明史》诸志和《明会要》等书所未祥,为研究明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机构舆织掌、官吏的任免、文书制度、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行政管理和监督、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土地制度、赋税、户役、财政等经济政策,以及天文、历法、习俗、文教等,提供了比较集中的材料,是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资料。 卷之一 

     文职衙门 

     宗人府 

     南京宗人府 

    卷之二 

     官制一 

     京官 

    卷之三 

     官制二 

     南京官 

    卷之四 

     官制三 

     外官 

    卷之五 

     选官 

     推升 

     保举 

     改调[降调附] 

     开设裁并官员 

     还职官员 

     给假 

    卷之六 

     验封清吏司

     功臣封爵 

     功臣推封 

     功臣袭封[衍圣公袭封附] 

     土官承袭 

     文官封赠 

     荫叙 

     诰敕 

     散官 

    卷之七 

     吏员 

    卷之八 

     吏役参拨 

    卷之九 

     行移勘合 

     关给须知 

    卷之十 

     稽勋

     勋级 

     资格 

    卷之十一 

     贴黄 

     丁忧 

     侍亲 

     更名复姓 

     杂行 

    卷十二 

     考功清吏司

     考核一 

     官员 

     京官 

     考核二 

     吏员[承差知印附] 

     责任条例 

    卷十三

     朝觐考察 

     京官考察[王府官附] 

     举劾 

     致仕 

     事故 

     访举 

     南京吏部 

    卷之十四 

     十三司职掌 

    卷之十五 

     州县

    卷之十六 

     州县 

    卷之十七 

     田土 

     给赐 

     农桑 

     灾伤 

    卷之十八 

     屯田

    ……

    卷之二百二十八 

     锦衣卫 

     旗手卫 

     金吾前卫 

     金吾后卫 

     羽林左卫 

     羽林右卫 

     府军卫 

     府军左卫 

     府军右卫 

     府军前卫 

     府军后卫 

     虎贲左卫 

     金吾左卫 

     金吾右卫 

     羽林前卫 

     燕山左卫 

     燕山右卫 

     燕山前卫 

     大兴左卫 

     济阳卫 

     济州卫 

     通州卫 

     南京锦衣等卫
  • 内容简介:
    《大明会典》,明代官修的记载典章制度的史书。始纂于弘治十年(一四九七)三月,经正德时参校后刊行。共一百八十卷。嘉靖时经两次增补,万历时又加修订,撰成重修本二百二十八卷。

      洪武二十六年(一三九三),明太祖朱元璋仿《唐六典》敕修《诸司职掌》。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通政使司、都察院、大理寺和五军都督府十门,共十卷,记载了明王朝开国到洪武二十六年前所创建与设置的各种主要官职制度。孝宗嗣位后,因洪武后累朝典制散见叠出,未及汇编,不足以供臣民遵循,遂于弘治十年三月,敕命大学士徐溥、刘健等纂修,赐书名为《大明会典》,十五年(一五O二)修成,但未刊行。正德四年(一五O九)武宗命大学士李东阳对《大明会典》重加参校,六年,由司礼监刻印颁行。有明刻本传世,一般称《正德会典》。

      纂修《大明会典》时,定有凡例二十四条,该书以《诸司职掌》为本,参考《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教民榜文》、《军法定律》、《宪纲》、《大明律》、《孝慈录》等十二种颁降的官书,并附以历年有关的事例,以本朝官职为纲,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将六部中的吏、礼、兵、工四部各有司例者,均以司分。其余户、刑两部所属诸司,则分省而治,如江苏、浙江等布政司等。与《诸司职掌》不同处是增添“宗人府”一门,列为首卷。其后第二至一百六十三卷皆记六部掌故,第一百六十四至一百七十八卷为诸文职官,最后两卷为诸武职官,仅录职务及沿革。

      万历四年(一五七六)六月,明神宗朱翊钧敕命张居正为总裁,定纂修凡例十五条,校订弘治、嘉靖旧本,补辑嘉靖二十八年(一五四九)以后的六部现行事例,分类编纂,改编年为从事分类,从类分年。书成于万历十三年。十五年二月,大学士申时行奏进,由内府刊行。全书共二百二十八卷,合凡例目录共二百四十卷。通称《万历重修会典》。其卷一至卷二百二十六记文职衙门,卷二百二十七和二百二十八记武职衙门。文职先后为宗人府、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僧录司、道录司;武职则为五军都督府与锦衣卫等二十二卫。南京存留诸司附于北京诸司之后。

      该书辑录明代的法令和章程,留存了明代行政组织机构及行政规章的原始资料,尤其是部分资料为《明史》诸志和《明会要》等书所未祥,为研究明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机构舆织掌、官吏的任免、文书制度、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行政管理和监督、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土地制度、赋税、户役、财政等经济政策,以及天文、历法、习俗、文教等,提供了比较集中的材料,是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资料。
  • 目录:
    卷之一 

     文职衙门 

     宗人府 

     南京宗人府 

    卷之二 

     官制一 

     京官 

    卷之三 

     官制二 

     南京官 

    卷之四 

     官制三 

     外官 

    卷之五 

     选官 

     推升 

     保举 

     改调[降调附] 

     开设裁并官员 

     还职官员 

     给假 

    卷之六 

     验封清吏司

     功臣封爵 

     功臣推封 

     功臣袭封[衍圣公袭封附] 

     土官承袭 

     文官封赠 

     荫叙 

     诰敕 

     散官 

    卷之七 

     吏员 

    卷之八 

     吏役参拨 

    卷之九 

     行移勘合 

     关给须知 

    卷之十 

     稽勋

     勋级 

     资格 

    卷之十一 

     贴黄 

     丁忧 

     侍亲 

     更名复姓 

     杂行 

    卷十二 

     考功清吏司

     考核一 

     官员 

     京官 

     考核二 

     吏员[承差知印附] 

     责任条例 

    卷十三

     朝觐考察 

     京官考察[王府官附] 

     举劾 

     致仕 

     事故 

     访举 

     南京吏部 

    卷之十四 

     十三司职掌 

    卷之十五 

     州县

    卷之十六 

     州县 

    卷之十七 

     田土 

     给赐 

     农桑 

     灾伤 

    卷之十八 

     屯田

    ……

    卷之二百二十八 

     锦衣卫 

     旗手卫 

     金吾前卫 

     金吾后卫 

     羽林左卫 

     羽林右卫 

     府军卫 

     府军左卫 

     府军右卫 

     府军前卫 

     府军后卫 

     虎贲左卫 

     金吾左卫 

     金吾右卫 

     羽林前卫 

     燕山左卫 

     燕山右卫 

     燕山前卫 

     大兴左卫 

     济阳卫 

     济州卫 

     通州卫 

     南京锦衣等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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