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监督程序立法研究
出版时间:
2015-05
版次:
1
ISBN:
9787513033787
定价:
60.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66页
字数:
283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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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面对我国检察机关检察权的配置问题,围绕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和诉讼监督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价值、定位、功能等多棱面展开观点论述,厘清它们之间的关联,为确立诉讼监督程序立法廓清思路,明确方向。第二部分:梳理并回顾我国诉讼监督历史沿革、发展历程与现实状况,并就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在诉讼监督权适用上的状况做出概括比较,以期能够实现“抛砖引玉”之功效。第三部分: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试点已全面启动,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与“一体性”功能愈发紧迫,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者,加快其“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是保证诉讼监督得以展开的基础。然而,面对检察机关既是“监督者”,又是“追诉者”,“谁来监督监督者”这样的问题,理顺检察官遴选、晋升、待遇、考核等诸多机制设置,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第四部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有效实现,依赖于诉讼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基于对检察理论与检察实务的考察,诉讼监督权的实施并不容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存在的程序性“掣肘”,导致“三机关”配合多、制约少,致使司法公正与保障人权难以权衡,因此,诉讼监督程序设计重点在于维护司法中立,保护人权利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彻底实现诉讼监督的价值功能。 秦冠英,男,汉族,甘肃正宁人,甘肃政法学院教师,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第一部分:面对我国检察机关检察权的配置问题,围绕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和诉讼监督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价值、定位、功能等多棱面展开观点论述,厘清它们之间的关联,为确立诉讼监督程序立法廓清思路,明确方向。第二部分:梳理并回顾我国诉讼监督历史沿革、发展历程与现实状况,并就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在诉讼监督权适用上的状况做出概括比较,以期能够实现“抛砖引玉”之功效。第三部分: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试点已全面启动,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与“一体性”功能愈发紧迫,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者,加快其“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是保证诉讼监督得以展开的基础。然而,面对检察机关既是“监督者”,又是“追诉者”,“谁来监督监督者”这样的问题,理顺检察官遴选、晋升、待遇、考核等诸多机制设置,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第四部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有效实现,依赖于诉讼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基于对检察理论与检察实务的考察,诉讼监督权的实施并不容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存在的程序性“掣肘”,导致“三机关”配合多、制约少,致使司法公正与保障人权难以权衡,因此,诉讼监督程序设计重点在于维护司法中立,保护人权利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彻底实现诉讼监督的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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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面对我国检察机关检察权的配置问题,围绕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和诉讼监督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价值、定位、功能等多棱面展开观点论述,厘清它们之间的关联,为确立诉讼监督程序立法廓清思路,明确方向。第二部分:梳理并回顾我国诉讼监督历史沿革、发展历程与现实状况,并就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在诉讼监督权适用上的状况做出概括比较,以期能够实现“抛砖引玉”之功效。第三部分: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试点已全面启动,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与“一体性”功能愈发紧迫,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者,加快其“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是保证诉讼监督得以展开的基础。然而,面对检察机关既是“监督者”,又是“追诉者”,“谁来监督监督者”这样的问题,理顺检察官遴选、晋升、待遇、考核等诸多机制设置,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第四部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有效实现,依赖于诉讼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基于对检察理论与检察实务的考察,诉讼监督权的实施并不容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存在的程序性“掣肘”,导致“三机关”配合多、制约少,致使司法公正与保障人权难以权衡,因此,诉讼监督程序设计重点在于维护司法中立,保护人权利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彻底实现诉讼监督的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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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冠英,男,汉族,甘肃正宁人,甘肃政法学院教师,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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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面对我国检察机关检察权的配置问题,围绕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和诉讼监督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价值、定位、功能等多棱面展开观点论述,厘清它们之间的关联,为确立诉讼监督程序立法廓清思路,明确方向。第二部分:梳理并回顾我国诉讼监督历史沿革、发展历程与现实状况,并就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在诉讼监督权适用上的状况做出概括比较,以期能够实现“抛砖引玉”之功效。第三部分: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试点已全面启动,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与“一体性”功能愈发紧迫,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者,加快其“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是保证诉讼监督得以展开的基础。然而,面对检察机关既是“监督者”,又是“追诉者”,“谁来监督监督者”这样的问题,理顺检察官遴选、晋升、待遇、考核等诸多机制设置,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第四部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有效实现,依赖于诉讼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基于对检察理论与检察实务的考察,诉讼监督权的实施并不容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存在的程序性“掣肘”,导致“三机关”配合多、制约少,致使司法公正与保障人权难以权衡,因此,诉讼监督程序设计重点在于维护司法中立,保护人权利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彻底实现诉讼监督的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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