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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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0-04
版次: 1
ISBN: 9787509314463
定价: 52.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96页
字数: 220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56人买过
  •   《民法总则》系著名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作。《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施先生于书中尤重视对于民法基本理论之比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实践。   施启扬,台湾台中市,1935年生,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海德保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曾任台湾地区教育及司法等部门领导人。主要著作: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论、欧洲法制论丛、契约有订定与履行、源——三十年公职回忆。 第一编序论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发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一民法的意义
    第二民法的性质与地位
    第二节民法的效力
    第三关于事项的效力
    第四关于时间的效力
    第五关于对象(人)的效力
    第六关于空间的效力
    第七两岸关系与法律适用
    第三节民法典的制定与修正
    第八民法典的制定
    第九“民法”的编制及主要内容
    第十欧陆法制的继受与民法各编的修正
    第十一民商统一制度的采用
    第十二“民法”总则编的修正
    第四节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十三权利的社会化
    第十四私法的公法化
    第十五民法的特别化

    第二章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第五节权利的概念
    第十六法律关系原则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权利观念的演进
    第十八权利的内容(权利与利益的关系)
    第六节权利的分类
    第十九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第二十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及抗辩权
    第二十一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第二十二主权利与从权利
    第二十三原权利与救济权
    第七节义务的概念
    第二十四义务的概念
    第二十五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三章法律的适用、解释与补充
    第八节法律的适用与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七法律的适用
    第二十八法官的任务
    第九节民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解释法律(民法)的必要性
    第三十解释的目的及态度
    第三十一解释法律的方法
    第三十二法律的补充与类推解释

    第四章“民法”总则编序论
    第十节总则编规定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第三十三总则编的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总则编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节法例
    第三十五法例概说
    第三十六民事事件适用法规的顺序(法源问题)
    第三十七法律第一顺位的法源
    第三十八习惯一第二顺位的法源
    第三十九法理一第三顺位的法源
    第四十书面及签名的方式
    第四十一确定数量的标准

    第二编权利主体论
    第五章自然人
    第十二节权利能力的发生与消灭
    第四十二权利能力的意义
    第四十三权利能力的始期
    第四十四胎儿的权利能力
    第四十五权利能力的终期
    第四十六出生与死亡的证明
    第十三节外国人及中国大陆人民的能力
    第四十七外国人的意义
    第四十八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能力
    第四十九中国大陆人民的能力
    第四节死亡宣告
    第五十死亡宣告制度
    第五十一死亡宣告的要件
    第五十二死亡宣告的效力
    第五十三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第五十四同时死亡的推定
    第五节行为能力概述
    第五十五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及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
    第五十六有行为能力人
    第五十七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五十八无行为能力人
    第十六节(成年)监护制度
    第五十九从禁治产到监护制度
    第六十成年)监护宣告的要件
    第六十一监护宣告的效力
    第六十二监护宣告的撤销
    第十七节人格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保护人格权的重要
    第六十四能力及自由的保护
    第六十五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救济
    第六十六姓名权的保护
    第十八节住所
    第六十七住所的意义及法律效果
    第六十八住所的种类
    第六十九居所与选定居所

    第六章法人通则
    第十九节法人的意义与理论
    第七十法人的意义
    第七十一法人制度的发展
    第七十二法人本质的理论
    第廿节法人的种类
    第七十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第七十四公益法人、营利法人、中间社团、无权利能力的法人、公设及民间财团法人
    第七十五公法人与私法人
    第廿一节法人的设立、登记及住所
    第七十六设立法人的主义
    第七十七台湾地区采取的主义
    第七十八法人的登记
    第七十九公益社团的登记问题
    第八十法人登记现况
    第八十一法人的住所
    ……
    第七章社团与财团

    第三编权利客体论
    第八章物

    第四编权利变动论
    第十章行为能力和欠缺
    第十一章意思表示通则
    第十二章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章条件及期限
    第十四章代理
    第十五章无效、撤销及效力未定
    第十六章期日与期间
    第十七章消灭时效

    第五编权利行使论
    第十八章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附录
  • 内容简介:
      《民法总则》系著名法学家施启扬先生之重要著作。《民法总则(修订第8版)》以明白浅显之语言,介述与研讨民法基础理论,融法律条文释义、典型案例评析、部院解释与指令等为一体,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务公职经历,于理论阐释之际多有经验体悟,较之一般学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点。施先生于书中尤重视对于民法基本理论之比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实践。
  • 作者简介:
      施启扬,台湾台中市,1935年生,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海德保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曾任台湾地区教育及司法等部门领导人。主要著作: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论、欧洲法制论丛、契约有订定与履行、源——三十年公职回忆。
  • 目录:
    第一编序论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发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一民法的意义
    第二民法的性质与地位
    第二节民法的效力
    第三关于事项的效力
    第四关于时间的效力
    第五关于对象(人)的效力
    第六关于空间的效力
    第七两岸关系与法律适用
    第三节民法典的制定与修正
    第八民法典的制定
    第九“民法”的编制及主要内容
    第十欧陆法制的继受与民法各编的修正
    第十一民商统一制度的采用
    第十二“民法”总则编的修正
    第四节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十三权利的社会化
    第十四私法的公法化
    第十五民法的特别化

    第二章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第五节权利的概念
    第十六法律关系原则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权利观念的演进
    第十八权利的内容(权利与利益的关系)
    第六节权利的分类
    第十九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第二十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及抗辩权
    第二十一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第二十二主权利与从权利
    第二十三原权利与救济权
    第七节义务的概念
    第二十四义务的概念
    第二十五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三章法律的适用、解释与补充
    第八节法律的适用与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七法律的适用
    第二十八法官的任务
    第九节民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解释法律(民法)的必要性
    第三十解释的目的及态度
    第三十一解释法律的方法
    第三十二法律的补充与类推解释

    第四章“民法”总则编序论
    第十节总则编规定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第三十三总则编的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总则编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节法例
    第三十五法例概说
    第三十六民事事件适用法规的顺序(法源问题)
    第三十七法律第一顺位的法源
    第三十八习惯一第二顺位的法源
    第三十九法理一第三顺位的法源
    第四十书面及签名的方式
    第四十一确定数量的标准

    第二编权利主体论
    第五章自然人
    第十二节权利能力的发生与消灭
    第四十二权利能力的意义
    第四十三权利能力的始期
    第四十四胎儿的权利能力
    第四十五权利能力的终期
    第四十六出生与死亡的证明
    第十三节外国人及中国大陆人民的能力
    第四十七外国人的意义
    第四十八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能力
    第四十九中国大陆人民的能力
    第四节死亡宣告
    第五十死亡宣告制度
    第五十一死亡宣告的要件
    第五十二死亡宣告的效力
    第五十三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第五十四同时死亡的推定
    第五节行为能力概述
    第五十五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及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
    第五十六有行为能力人
    第五十七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五十八无行为能力人
    第十六节(成年)监护制度
    第五十九从禁治产到监护制度
    第六十成年)监护宣告的要件
    第六十一监护宣告的效力
    第六十二监护宣告的撤销
    第十七节人格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保护人格权的重要
    第六十四能力及自由的保护
    第六十五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救济
    第六十六姓名权的保护
    第十八节住所
    第六十七住所的意义及法律效果
    第六十八住所的种类
    第六十九居所与选定居所

    第六章法人通则
    第十九节法人的意义与理论
    第七十法人的意义
    第七十一法人制度的发展
    第七十二法人本质的理论
    第廿节法人的种类
    第七十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第七十四公益法人、营利法人、中间社团、无权利能力的法人、公设及民间财团法人
    第七十五公法人与私法人
    第廿一节法人的设立、登记及住所
    第七十六设立法人的主义
    第七十七台湾地区采取的主义
    第七十八法人的登记
    第七十九公益社团的登记问题
    第八十法人登记现况
    第八十一法人的住所
    ……
    第七章社团与财团

    第三编权利客体论
    第八章物

    第四编权利变动论
    第十章行为能力和欠缺
    第十一章意思表示通则
    第十二章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章条件及期限
    第十四章代理
    第十五章无效、撤销及效力未定
    第十六章期日与期间
    第十七章消灭时效

    第五编权利行使论
    第十八章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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