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第二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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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5-02
版次: 2
ISBN: 9787511875075
定价: 79.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525页
字数: 610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42人买过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第二版)》共分两编,第一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理论部分,根据医疗赔偿纠纷领域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理论界的观点,介绍了医疗损害审判的新经验。第二编典型案例与评析部分,增加了十几个近年来在医疗纠纷领域较热门的纠纷案例,在附录部分收录了最新的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定等。力求全面体现医疗赔偿纠纷领域的新问题和新思路。
      余明永,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博士。
    第一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理论
    第一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概述/
    一、医疗行为/
    二、医患关系与医患纠纷/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概念/
    四、《侵权责任法》实行前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分类/
    五、《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具体规定/
    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案由/
    第二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与审判思路/
    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增长较快/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大/
    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思路与模式/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审判理念/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审判思路/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审判模式/
    第三章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一、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分/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竞合问题/
    三、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实行前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三、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行为有过错/
    二、医疗损害/
    三、因果关系/
    第四章医疗损害赔偿的抗辩事由/
    第一节医方的抗辩事由/
    一、抗辩及抗辩权/
    二、司法实践中医方的主要抗辩事由/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医方抗辩事由的司法判断/
    一、医方免责抗辩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理解与适用/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四、并发症归责问题的司法判断/
    五、手术同意书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中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效力/
    六、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关于医方免责事由的具体理解与适用/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定免责事由/
    二、第三人过错/
    三、不可抗力/
    第五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第一节举证责任的意义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核心——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与规定/
    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三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患者的举证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第四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申请与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无须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
    三、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案件的处理/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种类与意义/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关系/
    第二节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选择/
    一、当事人、鉴定机构和人民法院视野中的医疗损害鉴定/
    二、审判实践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有益探索/
    第三节医疗损害鉴定展望/
    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目标/
    二、完善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议/
    第三节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判断/
    一、法官对医疗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的必要性/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依据和方法/
    三、医疗损害鉴定审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第一节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法律适用的冲突与协调/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侵权责任法实行前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
    二、《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
    第八章医师的告知说明义务及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医方的说明义务/
    一、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
    二、医方说明义务的分类与意义/
    第二节说明同意义务/
    一、说明同意义务的概念与内容/
    二、违反说明同意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医疗产品责任/
    第一节医疗产品责任概述/
    一、因给药不当或器械的使用、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损害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药品、医疗器械存在缺陷导致患者损害而引发的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第二节医疗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医方在医疗产品责任中的法律地位/
    二、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医疗机构与其他责任人承担医疗产品责任的形式和诉讼程序/
    一、医疗机构与其他责任人承担医疗产品责任的形式/
    二、医疗机构与其他责任人能否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三、医疗机构与其他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时判决主文应当如何表述/
    第十章几类特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第一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
    一、概述/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不当出生、不当生命、不当怀孕之诉/
    第二节因预防接种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
    一、疫苗的概念与种类/
    二、因疫苗预防接种而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的种类/
    三、因接种单位的医疗过错引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
    四、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发药品不良反应补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
    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
    第三节因医疗美容服务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
    一、美容的概念与种类/
    二、因医疗美容服务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第二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与评析
    案例1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关甲等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2存在多份相互冲突的医疗鉴定时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李某某诉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例3医疗意外的归责原则及地域性因素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黎甲等诉大冈卫生站医疗损害赔偿案/
    案例4医方告知义务的内容及违反该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马某某诉珠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5医方采用创新性诊疗手段时的义务和责任承担
    ——陈某某等诉南方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6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职责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与龙某医疗侵权纠纷案/
    案例7患方术前签字犹豫不决时的告知
    ——尹某、刘某诉广东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8医方告知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
    ——黄某诉广州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案/
    案例9医疗费用的告知义务及术后并发症的及时救治义务
    ——许某等诉广东省某医院案/
    案例10“不当出生”的责任承担及其判断标准
    ——阳甲等诉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医疗
    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1假药、劣药给患者造成损害时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及方式
    ——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2特异性体质能否限缩医疗过错参与度以及患方能否向医方索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杜某、谭甲等诉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
    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3合理医疗水平的判断,即“可尊重的少数”法则与“最佳判断”法则的取舍适用
    ——邓某诉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4损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赔偿范围
    ——吴某金诉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5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毕某全诉广州花都人爱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16“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在手术并发症归责中的适用
    ——吴某诉广州某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7关于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说明义务
    ——周某诉广东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8医方面临两难时的患方选择权
    ——陈某等诉广州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案/
    案例19术后补签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
    ——郭某诉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20他人代签手术同意书的效力
    ——邝某诉广州市荔湾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附录
    附录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相关行政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护士条例/
    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相关部门规章/
    1处方管理办法/
    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4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5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6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7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附录三:各地法院指导性意见/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5上海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江苏省高院、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8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9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参考书目/案例目录案例目录
    案例1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关甲等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要点提示】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作为鉴定意见的一种,仅仅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而并非定案的必然依据。法官应当从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去审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充分尊重医学判断规律基础上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学知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全案各种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司法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还可以询问权威的医学专业人员,对不能同时具备科学性、客观性、法律性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唯如此,在医疗诉讼中的司法弱化和司法专断倾向才可解决。
    案例2存在多份相互冲突的医疗鉴定时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李某某诉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要点提示】
    在存在多份鉴定的情形下,不能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采信与否的唯一根据。即便中华医学会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亦需经法官的严格审查,对多份鉴定结论进行比较,并对照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尤其应重视病历的作用,综合分析、采信和认定。
    案例3医疗意外的归责原则及地域性因素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黎甲等诉大冈卫生站医疗损害赔偿案/
    【要点提示】
    医疗意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医生对于医疗意外的发生不存在过失,故无须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当医疗意外发生后,医生仍需积极对患者进行救治,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和必要的转诊义务,尽可能地避免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若医生违反了上述义务,造成医疗意外的损害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域性因素对于责任的认定有一定的影响。所谓地域性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综合大医院与小医院之间的差别;二是经济发达地区与偏远贫困地区之间的差别。由于不同地区的医疗机构在人才、技术、设备等多方面的条件存在差距,故法官在认定医疗过失以及确定医方责任程度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地域性因素的影响。
    案例4医方告知义务的内容及违反该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马某某诉珠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要点提示】
    医方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应向患者充分的告知、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告知、说明的程度应以在医方充分说明的基础上患方作出有效同意为必要。其标准可采“具体患者与合理医师双重标准说”,即若某一情况应为合理医师所知晓,且这一情况的告知与否有足以导致具体患者作出不同决定之可能,则对这一情况,医方即有充分说明之义务。医方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根据在医师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患者若作出不同选择可能产生的后果与实际发生的后果之间的差额以及若医方正确告知,患方作出不同选择的可能性大小而定。
    案例5医方采用创新性诊疗手段时的义务和责任承担
    ——陈某某等诉南方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
    法官在确定医方的赔偿责任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医方的过失、患者的原发疾病及患者治疗前的一般状况等多个因素,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兼顾社会效益,达到既填补患方的损失,又规范医疗行为,正确引导医学发展的目的。
    医院应当规范创新性的诊疗手段。创新是一柄“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未知的灾难。对于创新性的诊疗手段,医方应先进行严谨的科学实验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方可试用于临床。同时,在对患者使用前,还应将该创新性的给药方法向患者充分说明,告知该治疗的必要性和可能风险,以便患者作出有效的知情同意。
    案例6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职责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与龙某医疗侵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
    本案是由于精神病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的监护职责而致精神病患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自伤致残的医患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人是否负有监护职责,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自伤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7患方术前签字犹豫不决时的告知
    ——尹某、刘某诉广东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要点提示】
    医方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前,除了应向患方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外,还应就手术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包括手术目的、手术指征、手术时机以及若不接受手术,患者可能将面临的不良后果。尤其在患方犹豫不决或者不接受手术的情况下,更应重点强调“手术必要性”的告知说明。
    案例8医方告知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
    ——黄某诉广州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案/
    【要点提示】
    通常情况下,如果某一情况应为合理医师所知晓,且这一情况的告知与否有足以导致具体患者作出不同决定之可能,则对这一情况,医方即有充分说明之义务。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在某些病情危急的特殊情况下,医师的说明义务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
    案例9医疗费用的告知义务及术后并发症的及时救治义务
    ——许某等诉广东省某医院案/
    【要点提示】
    医疗风险作为医方重点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可能给患者带来较大经济负担的医疗措施。若某一医疗措施可能产生的费用足以导致患者作出不同选择之可能,则对这一情况,医方应有如实告知之义务。
    医方对于术后并发症负有及时救治义务。医方常以并发症难以避免为由要求免责,此时,法官不仅需分析医方对于该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存在过失,还应审查医方对于并发症的处理是否及时得当。如果医方没有尽到及时救治义务,即便该并发症的发生非医方责任,医方仍需对并发症损害的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10“不当出生”的责任承担及其判断标准
    ——阳甲等诉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案/
    【要点提示】
    医疗机构未能通过医疗手段及时确诊,未能检查出胎儿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而影响了胎儿父母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侵害了其优生优育选择权,依法应当对胎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特殊人力照顾费用(护理费)等损害的产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11假药、劣药给患者造成损害时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
    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及方式
    ——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
    (1)在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诊疗疾病的过程中向患者提供药品,通过药品加价的方式获取大量的收益,作为药品的销售者应当对假药、劣药等缺陷产品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经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43条作体系解释可知,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即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产品的销售者不能以其没有过错作为免责事由;而相对于生产者而言,产品的销售者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即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其没有过错,则可以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3)连带责任应当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与生产者对受害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而应该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但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具有相同的对外效力,故在受害人将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时,判决由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未加重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负担,且连带责任的表述使得判决主文更为简洁明了,故可以采用。
  • 内容简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第二版)》共分两编,第一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理论部分,根据医疗赔偿纠纷领域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理论界的观点,介绍了医疗损害审判的新经验。第二编典型案例与评析部分,增加了十几个近年来在医疗纠纷领域较热门的纠纷案例,在附录部分收录了最新的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定等。力求全面体现医疗赔偿纠纷领域的新问题和新思路。
  • 作者简介:
      余明永,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博士。
  • 目录:
    第一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理论
    第一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概述/
    一、医疗行为/
    二、医患关系与医患纠纷/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概念/
    四、《侵权责任法》实行前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分类/
    五、《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具体规定/
    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案由/
    第二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与审判思路/
    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增长较快/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大/
    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思路与模式/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审判理念/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审判思路/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审判模式/
    第三章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一、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分/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竞合问题/
    三、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实行前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三、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行为有过错/
    二、医疗损害/
    三、因果关系/
    第四章医疗损害赔偿的抗辩事由/
    第一节医方的抗辩事由/
    一、抗辩及抗辩权/
    二、司法实践中医方的主要抗辩事由/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医方抗辩事由的司法判断/
    一、医方免责抗辩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理解与适用/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四、并发症归责问题的司法判断/
    五、手术同意书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中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效力/
    六、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关于医方免责事由的具体理解与适用/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定免责事由/
    二、第三人过错/
    三、不可抗力/
    第五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第一节举证责任的意义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核心——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与规定/
    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三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患者的举证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第四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申请与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无须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
    三、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案件的处理/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一节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种类与意义/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关系/
    第二节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选择/
    一、当事人、鉴定机构和人民法院视野中的医疗损害鉴定/
    二、审判实践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有益探索/
    第三节医疗损害鉴定展望/
    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目标/
    二、完善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议/
    第三节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判断/
    一、法官对医疗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的必要性/
    二、鉴定意见的审查依据和方法/
    三、医疗损害鉴定审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第一节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法律适用的冲突与协调/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侵权责任法实行前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
    二、《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
    第八章医师的告知说明义务及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医方的说明义务/
    一、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
    二、医方说明义务的分类与意义/
    第二节说明同意义务/
    一、说明同意义务的概念与内容/
    二、违反说明同意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医疗产品责任/
    第一节医疗产品责任概述/
    一、因给药不当或器械的使用、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损害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药品、医疗器械存在缺陷导致患者损害而引发的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第二节医疗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医方在医疗产品责任中的法律地位/
    二、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医疗机构与其他责任人承担医疗产品责任的形式和诉讼程序/
    一、医疗机构与其他责任人承担医疗产品责任的形式/
    二、医疗机构与其他责任人能否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三、医疗机构与其他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时判决主文应当如何表述/
    第十章几类特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第一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
    一、概述/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不当出生、不当生命、不当怀孕之诉/
    第二节因预防接种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
    一、疫苗的概念与种类/
    二、因疫苗预防接种而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的种类/
    三、因接种单位的医疗过错引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
    四、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发药品不良反应补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
    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
    第三节因医疗美容服务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
    一、美容的概念与种类/
    二、因医疗美容服务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第二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与评析
    案例1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关甲等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2存在多份相互冲突的医疗鉴定时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李某某诉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例3医疗意外的归责原则及地域性因素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黎甲等诉大冈卫生站医疗损害赔偿案/
    案例4医方告知义务的内容及违反该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马某某诉珠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5医方采用创新性诊疗手段时的义务和责任承担
    ——陈某某等诉南方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6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职责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与龙某医疗侵权纠纷案/
    案例7患方术前签字犹豫不决时的告知
    ——尹某、刘某诉广东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8医方告知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
    ——黄某诉广州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案/
    案例9医疗费用的告知义务及术后并发症的及时救治义务
    ——许某等诉广东省某医院案/
    案例10“不当出生”的责任承担及其判断标准
    ——阳甲等诉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医疗
    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1假药、劣药给患者造成损害时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及方式
    ——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2特异性体质能否限缩医疗过错参与度以及患方能否向医方索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杜某、谭甲等诉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
    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3合理医疗水平的判断,即“可尊重的少数”法则与“最佳判断”法则的取舍适用
    ——邓某诉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4损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赔偿范围
    ——吴某金诉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5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毕某全诉广州花都人爱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16“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在手术并发症归责中的适用
    ——吴某诉广州某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7关于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说明义务
    ——周某诉广东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18医方面临两难时的患方选择权
    ——陈某等诉广州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案/
    案例19术后补签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
    ——郭某诉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20他人代签手术同意书的效力
    ——邝某诉广州市荔湾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附录
    附录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相关行政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护士条例/
    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相关部门规章/
    1处方管理办法/
    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4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5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6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7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附录三:各地法院指导性意见/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5上海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江苏省高院、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8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9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参考书目/案例目录案例目录
    案例1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关甲等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要点提示】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作为鉴定意见的一种,仅仅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而并非定案的必然依据。法官应当从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去审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充分尊重医学判断规律基础上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学知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全案各种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司法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还可以询问权威的医学专业人员,对不能同时具备科学性、客观性、法律性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唯如此,在医疗诉讼中的司法弱化和司法专断倾向才可解决。
    案例2存在多份相互冲突的医疗鉴定时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李某某诉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要点提示】
    在存在多份鉴定的情形下,不能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采信与否的唯一根据。即便中华医学会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亦需经法官的严格审查,对多份鉴定结论进行比较,并对照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尤其应重视病历的作用,综合分析、采信和认定。
    案例3医疗意外的归责原则及地域性因素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黎甲等诉大冈卫生站医疗损害赔偿案/
    【要点提示】
    医疗意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医生对于医疗意外的发生不存在过失,故无须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当医疗意外发生后,医生仍需积极对患者进行救治,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和必要的转诊义务,尽可能地避免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若医生违反了上述义务,造成医疗意外的损害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域性因素对于责任的认定有一定的影响。所谓地域性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综合大医院与小医院之间的差别;二是经济发达地区与偏远贫困地区之间的差别。由于不同地区的医疗机构在人才、技术、设备等多方面的条件存在差距,故法官在认定医疗过失以及确定医方责任程度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地域性因素的影响。
    案例4医方告知义务的内容及违反该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马某某诉珠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要点提示】
    医方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应向患者充分的告知、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告知、说明的程度应以在医方充分说明的基础上患方作出有效同意为必要。其标准可采“具体患者与合理医师双重标准说”,即若某一情况应为合理医师所知晓,且这一情况的告知与否有足以导致具体患者作出不同决定之可能,则对这一情况,医方即有充分说明之义务。医方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根据在医师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患者若作出不同选择可能产生的后果与实际发生的后果之间的差额以及若医方正确告知,患方作出不同选择的可能性大小而定。
    案例5医方采用创新性诊疗手段时的义务和责任承担
    ——陈某某等诉南方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
    法官在确定医方的赔偿责任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医方的过失、患者的原发疾病及患者治疗前的一般状况等多个因素,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兼顾社会效益,达到既填补患方的损失,又规范医疗行为,正确引导医学发展的目的。
    医院应当规范创新性的诊疗手段。创新是一柄“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未知的灾难。对于创新性的诊疗手段,医方应先进行严谨的科学实验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方可试用于临床。同时,在对患者使用前,还应将该创新性的给药方法向患者充分说明,告知该治疗的必要性和可能风险,以便患者作出有效的知情同意。
    案例6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职责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与龙某医疗侵权纠纷案/
    【要点提示】
    本案是由于精神病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的监护职责而致精神病患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自伤致残的医患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人是否负有监护职责,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患者的自伤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7患方术前签字犹豫不决时的告知
    ——尹某、刘某诉广东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要点提示】
    医方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前,除了应向患方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外,还应就手术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包括手术目的、手术指征、手术时机以及若不接受手术,患者可能将面临的不良后果。尤其在患方犹豫不决或者不接受手术的情况下,更应重点强调“手术必要性”的告知说明。
    案例8医方告知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
    ——黄某诉广州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案/
    【要点提示】
    通常情况下,如果某一情况应为合理医师所知晓,且这一情况的告知与否有足以导致具体患者作出不同决定之可能,则对这一情况,医方即有充分说明之义务。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在某些病情危急的特殊情况下,医师的说明义务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
    案例9医疗费用的告知义务及术后并发症的及时救治义务
    ——许某等诉广东省某医院案/
    【要点提示】
    医疗风险作为医方重点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可能给患者带来较大经济负担的医疗措施。若某一医疗措施可能产生的费用足以导致患者作出不同选择之可能,则对这一情况,医方应有如实告知之义务。
    医方对于术后并发症负有及时救治义务。医方常以并发症难以避免为由要求免责,此时,法官不仅需分析医方对于该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存在过失,还应审查医方对于并发症的处理是否及时得当。如果医方没有尽到及时救治义务,即便该并发症的发生非医方责任,医方仍需对并发症损害的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10“不当出生”的责任承担及其判断标准
    ——阳甲等诉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案/
    【要点提示】
    医疗机构未能通过医疗手段及时确诊,未能检查出胎儿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而影响了胎儿父母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侵害了其优生优育选择权,依法应当对胎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特殊人力照顾费用(护理费)等损害的产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11假药、劣药给患者造成损害时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
    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及方式
    ——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
    (1)在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诊疗疾病的过程中向患者提供药品,通过药品加价的方式获取大量的收益,作为药品的销售者应当对假药、劣药等缺陷产品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经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43条作体系解释可知,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即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产品的销售者不能以其没有过错作为免责事由;而相对于生产者而言,产品的销售者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即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其没有过错,则可以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3)连带责任应当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与生产者对受害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而应该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但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具有相同的对外效力,故在受害人将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时,判决由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未加重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负担,且连带责任的表述使得判决主文更为简洁明了,故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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