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损害赔偿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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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9-07
版次: 1
ISBN: 9787811396140
定价: 4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08页
字数: 456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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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第一章总则
    一、侵权行为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事故责任侵权行为四种类型
    二、侵权行为不法性的判断标准是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产生了损害结果并能够排除正当化事由以及违法性阻却事由
    三、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事故责任原则
    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八种方式
    五、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方法
    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严格依法限定
    七、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八、受益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条件主要是发生损害结果、受害人不能获得充足赔偿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九、数人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数人的致害行为侵害了同一法益且与该法益的受损结果有因果关系
    十、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十二、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是受害人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
    十三、不可抗力的抗辩效果是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十四、责任聚合时优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十五、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一般可以自主选择请求权
    十六、侵权禁令的适用条件为存在现实危险、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十七、按份责任的承担应结合主、客观因果关系论确定
    十八、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包括行使追偿权的责任人范围和行使追偿权的责任范围
    十九、分担责任的适用条件为双方都无过错、致害人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法律有明文规定
    二十、垫付责任人追偿权的保护期限应有所限制
    二十一、适用免责事由主要是基于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客观原因、相对方过错及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二章过错的侵权行为
    一、“安乐死”不构成侵害他人生命权,但要通过具体立法对其适用条件和实施程序进行严格规定,防止其滥用
    二、胎儿在未出生前受到健康利益损害的,从其出生时起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侵害身体权和侵害健康权并不完全重合
    四、丈夫和妻子的生育权应平等保护
    五、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与其侵害的姓名权的性质相适应
    六、名称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应适用有条件的在先权机制
    七、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坚持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并重的原则
    八、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内部刊物、资料所载内容有损他人名誉的,应根据其性质、传播对象和传播范围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十、在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中,媒体可以用抗辩事由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十一、没有写明真实姓名和地址,但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有侮辱、诽谤情节的,应认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十二、侵害死者人格名誉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十三、侵害死者尸体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十四、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十五、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依法执行职务、公众人物和具有新闻价值
    十六、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侵害他人贞操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八、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害他人著作权而不采取移除或其他阻止措施的,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十九、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性质和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来确定
    二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销售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反向侵权行为
    二十二、注册及使用网络域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经营者实施商业欺诈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经营者强制交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的,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以职务行为具有违法性作为其必备的构成要件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的,应由国家直接负赔偿责任
    四、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实质是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如果施工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免除其责任
    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
    七、致人损害的工作物所有人、管理人因未尽到合理的维护、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八、工作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
    九、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应在其赔偿能力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十一、特殊情形下的监护人责任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
    十二、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务中致人损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主体,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十七、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无过错的侵权行为
    第五章事故责任侵权行为
    第六章侵权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名目
    主要参考文献
  • 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一、侵权行为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事故责任侵权行为四种类型
    二、侵权行为不法性的判断标准是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产生了损害结果并能够排除正当化事由以及违法性阻却事由
    三、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事故责任原则
    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八种方式
    五、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方法
    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严格依法限定
    七、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八、受益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条件主要是发生损害结果、受害人不能获得充足赔偿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九、数人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数人的致害行为侵害了同一法益且与该法益的受损结果有因果关系
    十、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十二、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是受害人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
    十三、不可抗力的抗辩效果是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十四、责任聚合时优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十五、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一般可以自主选择请求权
    十六、侵权禁令的适用条件为存在现实危险、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十七、按份责任的承担应结合主、客观因果关系论确定
    十八、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包括行使追偿权的责任人范围和行使追偿权的责任范围
    十九、分担责任的适用条件为双方都无过错、致害人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法律有明文规定
    二十、垫付责任人追偿权的保护期限应有所限制
    二十一、适用免责事由主要是基于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客观原因、相对方过错及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二章过错的侵权行为
    一、“安乐死”不构成侵害他人生命权,但要通过具体立法对其适用条件和实施程序进行严格规定,防止其滥用
    二、胎儿在未出生前受到健康利益损害的,从其出生时起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侵害身体权和侵害健康权并不完全重合
    四、丈夫和妻子的生育权应平等保护
    五、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与其侵害的姓名权的性质相适应
    六、名称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应适用有条件的在先权机制
    七、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坚持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并重的原则
    八、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内部刊物、资料所载内容有损他人名誉的,应根据其性质、传播对象和传播范围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十、在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中,媒体可以用抗辩事由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十一、没有写明真实姓名和地址,但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的文学作品有侮辱、诽谤情节的,应认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十二、侵害死者人格名誉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十三、侵害死者尸体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十四、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十五、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依法执行职务、公众人物和具有新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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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侵害他人贞操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八、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害他人著作权而不采取移除或其他阻止措施的,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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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销售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反向侵权行为
    二十二、注册及使用网络域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经营者实施商业欺诈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经营者强制交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的,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以职务行为具有违法性作为其必备的构成要件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的,应由国家直接负赔偿责任
    四、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实质是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如果施工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免除其责任
    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
    七、致人损害的工作物所有人、管理人因未尽到合理的维护、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八、工作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
    九、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应在其赔偿能力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十一、特殊情形下的监护人责任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
    十二、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务中致人损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主体,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第三人侵权致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十七、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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