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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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21-06
版次: 1
ISBN: 9787519756987
定价: 48.00
装帧: 其他
开本: 大32开
纸张: 胶版纸
字数: 310.000千字
分类: 法律
8人买过
  •   本书围绕2021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条文进行编写,通过表格的形式按照条文顺序,将2014年与2021年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照,同时,对重点法律条文作适用解读,并增加相对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关联索引,以加深读者对主体法的理解。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特设附录部分,收录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效力范围】

     第三条 【工作方针、理念、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职责】

     第十五条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科研及技术推广】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投入保障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配备】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履职要求与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 【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技术更新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二条 【特殊项目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检查职责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第四十七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发包与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条 【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载明的安全事项】

     第五十三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 【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五十五条 【紧急撤离权】

     第五十六条 【救治义务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十九条 【对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 【工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

     第六十四条 【审批、验收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 【现场检查权】

     第六十六条 【配合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原则】

     第六十八条 【书面记录】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联合检查】

     第七十条 【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监察】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资质与义务】

     第七十三条 【举报核查】

     第七十四条 【举报权利和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安全隐患的报告义务】

     第七十六条 【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 【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二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义务】

     第八十三条 【安全事故报告和抢救义务】

     第八十四条 【行政机关事故报告义务】

     第八十五条 【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第八十七条 【责任事故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八条 【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 【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九十一条 【监管部门违法责任】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未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与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相关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与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相关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第九十九条 【与安全设备相关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百条 【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百零一条 【与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百零二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

     百零三条 【违反承包、出租中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百零四条 【违反交叉作业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百零五条 【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百零六条 【免责协议无效】

     百零七条 【从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百零八条 【拒绝、阻碍安全检查的法律责任】

     百零九条 【未按规定投保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条 【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一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二条 【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百一十三条 【“关闭”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百一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情形】

     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百一十六条 【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百一十七条 【法律术语】

     百一十八条 【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

     百一十九条 【施行日期】

    流程图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

    生产安全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图

     
  •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2021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条文进行编写,通过表格的形式按照条文顺序,将2014年与2021年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照,同时,对重点法律条文作适用解读,并增加相对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关联索引,以加深读者对主体法的理解。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特设附录部分,收录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效力范围】

     第三条 【工作方针、理念、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职责】

     第十五条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科研及技术推广】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投入保障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配备】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履职要求与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 【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技术更新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二条 【特殊项目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检查职责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第四十七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发包与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条 【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载明的安全事项】

     第五十三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 【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五十五条 【紧急撤离权】

     第五十六条 【救治义务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十九条 【对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 【工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

     第六十四条 【审批、验收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 【现场检查权】

     第六十六条 【配合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原则】

     第六十八条 【书面记录】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联合检查】

     第七十条 【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监察】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资质与义务】

     第七十三条 【举报核查】

     第七十四条 【举报权利和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安全隐患的报告义务】

     第七十六条 【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 【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二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义务】

     第八十三条 【安全事故报告和抢救义务】

     第八十四条 【行政机关事故报告义务】

     第八十五条 【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第八十七条 【责任事故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八条 【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 【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第九十一条 【监管部门违法责任】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未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与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相关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与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相关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第九十九条 【与安全设备相关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百条 【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百零一条 【与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百零二条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

     百零三条 【违反承包、出租中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百零四条 【违反交叉作业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百零五条 【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百零六条 【免责协议无效】

     百零七条 【从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百零八条 【拒绝、阻碍安全检查的法律责任】

     百零九条 【未按规定投保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条 【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一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二条 【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百一十三条 【“关闭”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百一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情形】

     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百一十六条 【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百一十七条 【法律术语】

     百一十八条 【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

     百一十九条 【施行日期】

    流程图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

    生产安全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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