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县长兼理军法研究——以四川省为中心(1935—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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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ISBN: 9787569039375
定价: 30.00
分类: 社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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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书以近代司法变革中不太引人关注的“县长兼理军法制度变革”为线索,考察了从晚清军法与刑法分离,到民国时期县长兼理军法逐步侵占普通司法空间的历史进程。希望借县长兼理军法制度演变的视角,凸显近代中国司法制度变革的曲折性和复杂性,为研究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军事法制改革等问题提供一个新的参考。本书的研究聚焦在1935~1949年四川省县级军法室,通过分析其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探究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实质性内涵。研究县长兼理军法制度,可以作为窥探民国时期县长职权演变的一个窗口。 刘卫,男,1990年5月出生,湖南桃源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绪论
        一、选题缘起
        二、研究概况
        三、资料来源
        四、概念界定
        五、主要内容
    第一章  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历史背景
      第一节  清末民初军法的“独立”与“越界”
        一、清末《奏定陆军审判章程》的制定
        二、民初县知事兼任军法官现象的出现
      第二节  “昙花一现”的各省市临时军法会审
        一、各省市临时军法会审的成立
        二、各省市临时军法会审的乱象
        三、各省市临时军法会审的裁撤
    第二章  四川省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确立
      第一节  国民政府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确立过程
        一、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初步实施
        二、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二节  四川省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演进
        一、防区制时期四川省的县长兼理军法制度
        二、委员长行营任命四川省县长兼任军法官
        三、四川省各县军法室的成立
      第三节  县军法承审员的地位问题
        一、县军法承审员的法律地位
        二、县军法承审员的实际地位
    第三章  四川省各县军法案件的审判
      第一节  四川省各县军法案件的类型
        一、全面抗战前四川省各县军法案件类型
        二、全面抗战后四川省各县新增军法案件类型
      第二节  四川省各县军法审判的乱象
        一、军法案件和普通司法案件不分
        二、各方势力干预
        三、军法官执法犯法
      第三节  四川省各县军法审判的积案问题
        一、各县军法案件大量积压的困境
        二、清理军法积案
        三、疏通军法人犯
    第四章  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消亡
      第一节  1947年四川省各县军法室的裁撤
        一、军法室裁撤的背景
        二、处理军法案件及人犯
        三、安置军法承审员
      第二节  四川省各县军法室的短暂恢复及终结
        一、各县军法室恢复的背景
        二、各县军法室的短暂恢复及终结
    结语
        一、县长兼理军法制度既是“军法之治”时期的现象
        也是“军法之治”时期的产物
        二、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演变是民国时期行政权、军
        事权、司法权三权消长的表征
        三、军法权限扩张的困境
    附录
      附录一:《豫鄂皖三省总司令部加委各县县长兼本部军法
        官暂行条例》(1932年9月1日公布)
      附录二:《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加委各县
        县长兼本行营军法官暂行条例》(1933年2月公布)
      附录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驻川军法处组
        织条例》(1935年5月18日公布)
      附录四:《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修正加委各省
        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任本行营军法官暂行条例》
        (1935年5月14日公布)
      附录五:《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委任各省最高
        军政长官代为审核军法案件办法》
        (1935年6月22日颁行)
      附录六:《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办军法事务暂行
        办法》(1936年3月18日公布)
      附录七:《各省最高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
        (1936年3月18日公布)
      附录八:《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理军法暂行办法》
        (1937年10月30日公布)
      附录九:《各省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
        (1937年10月30日军事委员会公布)
      附录十:《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审法暂行办法》
        (1938年5月15日公布)
      附录十一:《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
        (1938年5月15日公布)
    参考资料
        一、档案文献
        二、民国文献
        三、地方志及文史资料
        四、研究专著
        五、期刊论文
        六、硕士、博士论文
    后记
  • 内容简介:
    本书以近代司法变革中不太引人关注的“县长兼理军法制度变革”为线索,考察了从晚清军法与刑法分离,到民国时期县长兼理军法逐步侵占普通司法空间的历史进程。希望借县长兼理军法制度演变的视角,凸显近代中国司法制度变革的曲折性和复杂性,为研究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军事法制改革等问题提供一个新的参考。本书的研究聚焦在1935~1949年四川省县级军法室,通过分析其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探究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实质性内涵。研究县长兼理军法制度,可以作为窥探民国时期县长职权演变的一个窗口。
  • 作者简介:
    刘卫,男,1990年5月出生,湖南桃源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 目录:
    绪论
        一、选题缘起
        二、研究概况
        三、资料来源
        四、概念界定
        五、主要内容
    第一章  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历史背景
      第一节  清末民初军法的“独立”与“越界”
        一、清末《奏定陆军审判章程》的制定
        二、民初县知事兼任军法官现象的出现
      第二节  “昙花一现”的各省市临时军法会审
        一、各省市临时军法会审的成立
        二、各省市临时军法会审的乱象
        三、各省市临时军法会审的裁撤
    第二章  四川省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确立
      第一节  国民政府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确立过程
        一、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初步实施
        二、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二节  四川省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演进
        一、防区制时期四川省的县长兼理军法制度
        二、委员长行营任命四川省县长兼任军法官
        三、四川省各县军法室的成立
      第三节  县军法承审员的地位问题
        一、县军法承审员的法律地位
        二、县军法承审员的实际地位
    第三章  四川省各县军法案件的审判
      第一节  四川省各县军法案件的类型
        一、全面抗战前四川省各县军法案件类型
        二、全面抗战后四川省各县新增军法案件类型
      第二节  四川省各县军法审判的乱象
        一、军法案件和普通司法案件不分
        二、各方势力干预
        三、军法官执法犯法
      第三节  四川省各县军法审判的积案问题
        一、各县军法案件大量积压的困境
        二、清理军法积案
        三、疏通军法人犯
    第四章  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消亡
      第一节  1947年四川省各县军法室的裁撤
        一、军法室裁撤的背景
        二、处理军法案件及人犯
        三、安置军法承审员
      第二节  四川省各县军法室的短暂恢复及终结
        一、各县军法室恢复的背景
        二、各县军法室的短暂恢复及终结
    结语
        一、县长兼理军法制度既是“军法之治”时期的现象
        也是“军法之治”时期的产物
        二、县长兼理军法制度的演变是民国时期行政权、军
        事权、司法权三权消长的表征
        三、军法权限扩张的困境
    附录
      附录一:《豫鄂皖三省总司令部加委各县县长兼本部军法
        官暂行条例》(1932年9月1日公布)
      附录二:《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加委各县
        县长兼本行营军法官暂行条例》(1933年2月公布)
      附录三:《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驻川军法处组
        织条例》(1935年5月18日公布)
      附录四:《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修正加委各省
        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任本行营军法官暂行条例》
        (1935年5月14日公布)
      附录五:《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委任各省最高
        军政长官代为审核军法案件办法》
        (1935年6月22日颁行)
      附录六:《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办军法事务暂行
        办法》(1936年3月18日公布)
      附录七:《各省最高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
        (1936年3月18日公布)
      附录八:《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理军法暂行办法》
        (1937年10月30日公布)
      附录九:《各省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
        (1937年10月30日军事委员会公布)
      附录十:《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审法暂行办法》
        (1938年5月15日公布)
      附录十一:《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
        (1938年5月15日公布)
    参考资料
        一、档案文献
        二、民国文献
        三、地方志及文史资料
        四、研究专著
        五、期刊论文
        六、硕士、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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