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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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版次: 1
ISBN: 9787520169363
定价: 148.00
装帧: 其他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504页
字数: 521千字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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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在《澳门民法典》总则的基础上对民法的一般论题进行了厘清。《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上册》已于2014年11月出版。上册分三篇,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原则与若干重要原则、民法的基本范畴。本书是下册,分四篇。第四篇“论主体”,对主体的相关概念及自然人、法人进行性阐释。第五篇“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分五章介绍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义、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的作出:一般问题、意思表示的作出: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法律行为的解释与填补。第六篇“论意思表示瑕疵”着重讲述意思之瑕疵、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第七篇“余论”,论述法律行为元素理论、法律行为的代理、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的效力。 唐晓晴,男,1972年出生,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2004年起任澳门法律、公共行政与翻译学会监事会副主席;2007年被澳门政府委任为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委员;2009年被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委任为律师业高等委员会委员;澳门法律适应化委员会委员,之后任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法律研究所主任、副教授。  

    第四篇论主体

    第一章主体与相关概念/3

    第一节主体与人/3

    第二节主体与自然人和法人/5

    第三节主体与人格/8

    第二章自然人(个体人)/15

    第一节概述/15

    第二节自然人的法律人格/16

    第三节自然人的人格权/23

    第四节类人格利益(人在生前死后所受之侵犯)的保护/42

    第五节自然人的法律能力/51

    第六节自然人与地点的关系/61

    第三章法人(集体人)/71

    第一节法人概念与制度的历史发展/71

    第二节团体人格与现代主权国家/81

    第三节关于法人本质的教义争论/87

    第四节法人人格的公法性面向:现代国家理论的纳入/95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104

    第六节法人的能力/121

    第七节法人的责任/125

    第五篇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第四章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义/141

    第一节概述/141

    第二节“意思说”或意思主义理论的缘起/143

    第三节意思的层级化/144

    第四节从对“意思说”的批判到“表示说”的出现/145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方式/147

    第五章法律行为的分类/149

    第一节引言/149

    第二节诺成行为及其对应项/152

    第三节单一表示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及其对应项/198

    第四节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204

    第五节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207

    第六节实定行为与射幸行为/210

    第七节单纯管理行为与处分行为/212

    第六章意思表示的作出:一般问题/214

    第一节明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与默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215

    第二节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215

    第三节推定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与拟制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216

    第四节申明与保留/217

    第七章意思表示的作出: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218

    第一节概述/218

    第二节概念的产生与制度的渊源/219

    第三节要约与承诺理论的传播路径与各国实证制度的定型/220

    第四节理论发展:要约与承诺在澳门实证法中的概念/228

    第五节理论发展:以要约承诺策略结构分析制度的设定/233

    第六节要约与承诺的有效与失效/237

    第八章法律行为的解释与填补/240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解释/240

    第二节《澳门民法典》采纳的观点/248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填补/262

    第六篇论意思表示瑕疵

    第九章体系说明/271

    第一节概述/271

    第二节意思表示理论导出的分类体系/272

    第三节本篇采用的论述体系/273

    第十章意思之瑕疵/275

    第一节错误/275

    第二节其他意思瑕疵/354

    第十一章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365

    第一节故意的不一致/365

    第二节非故意的不一致/376

    第七篇余论

    第十二章法律行为元素理论/379

    第一节法律行为(合同)元素话语的流行状况/379

    第二节法律行为(合同)元素话语的源头与表达方式变化问题/383

    第三节法律行为(合同)要素理论的意义范围与缺失/386

    第四节条件/392

    第五节期限/394

    第六节模态条款/395

    第十三章法律行为的代理/397

    第一节代理制度的功能/397

    第二节代理制度与私法自治/397

    第三节代理制度的发展沿革/398

    第四节澳门民法中的代理/402

    第十四章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443

    第一节法律行为非有效/443

    第二节不存在或不成立/448

    第三节非有效与不可对抗/451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减缩/463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转换/465

    第十五章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的效力/466

    第一节时效/466

    第二节失效/475

    第三节消灭时效与失效/477

    第四节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479

     

    后记/480 

     
  • 内容简介:
    作者在《澳门民法典》总则的基础上对民法的一般论题进行了厘清。《民法一般论题与《澳门民法典》总则(上册》已于2014年11月出版。上册分三篇,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原则与若干重要原则、民法的基本范畴。本书是下册,分四篇。第四篇“论主体”,对主体的相关概念及自然人、法人进行性阐释。第五篇“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分五章介绍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义、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的作出:一般问题、意思表示的作出: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法律行为的解释与填补。第六篇“论意思表示瑕疵”着重讲述意思之瑕疵、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第七篇“余论”,论述法律行为元素理论、法律行为的代理、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的效力。
  • 作者简介:
    唐晓晴,男,1972年出生,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2004年起任澳门法律、公共行政与翻译学会监事会副主席;2007年被澳门政府委任为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委员;2009年被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委任为律师业高等委员会委员;澳门法律适应化委员会委员,之后任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法律研究所主任、副教授。
  • 目录:
     

    第四篇论主体

    第一章主体与相关概念/3

    第一节主体与人/3

    第二节主体与自然人和法人/5

    第三节主体与人格/8

    第二章自然人(个体人)/15

    第一节概述/15

    第二节自然人的法律人格/16

    第三节自然人的人格权/23

    第四节类人格利益(人在生前死后所受之侵犯)的保护/42

    第五节自然人的法律能力/51

    第六节自然人与地点的关系/61

    第三章法人(集体人)/71

    第一节法人概念与制度的历史发展/71

    第二节团体人格与现代主权国家/81

    第三节关于法人本质的教义争论/87

    第四节法人人格的公法性面向:现代国家理论的纳入/95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104

    第六节法人的能力/121

    第七节法人的责任/125

    第五篇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第四章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义/141

    第一节概述/141

    第二节“意思说”或意思主义理论的缘起/143

    第三节意思的层级化/144

    第四节从对“意思说”的批判到“表示说”的出现/145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方式/147

    第五章法律行为的分类/149

    第一节引言/149

    第二节诺成行为及其对应项/152

    第三节单一表示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及其对应项/198

    第四节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204

    第五节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207

    第六节实定行为与射幸行为/210

    第七节单纯管理行为与处分行为/212

    第六章意思表示的作出:一般问题/214

    第一节明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与默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215

    第二节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215

    第三节推定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与拟制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216

    第四节申明与保留/217

    第七章意思表示的作出: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218

    第一节概述/218

    第二节概念的产生与制度的渊源/219

    第三节要约与承诺理论的传播路径与各国实证制度的定型/220

    第四节理论发展:要约与承诺在澳门实证法中的概念/228

    第五节理论发展:以要约承诺策略结构分析制度的设定/233

    第六节要约与承诺的有效与失效/237

    第八章法律行为的解释与填补/240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解释/240

    第二节《澳门民法典》采纳的观点/248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填补/262

    第六篇论意思表示瑕疵

    第九章体系说明/271

    第一节概述/271

    第二节意思表示理论导出的分类体系/272

    第三节本篇采用的论述体系/273

    第十章意思之瑕疵/275

    第一节错误/275

    第二节其他意思瑕疵/354

    第十一章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365

    第一节故意的不一致/365

    第二节非故意的不一致/376

    第七篇余论

    第十二章法律行为元素理论/379

    第一节法律行为(合同)元素话语的流行状况/379

    第二节法律行为(合同)元素话语的源头与表达方式变化问题/383

    第三节法律行为(合同)要素理论的意义范围与缺失/386

    第四节条件/392

    第五节期限/394

    第六节模态条款/395

    第十三章法律行为的代理/397

    第一节代理制度的功能/397

    第二节代理制度与私法自治/397

    第三节代理制度的发展沿革/398

    第四节澳门民法中的代理/402

    第十四章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443

    第一节法律行为非有效/443

    第二节不存在或不成立/448

    第三节非有效与不可对抗/451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减缩/463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转换/465

    第十五章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的效力/466

    第一节时效/466

    第二节失效/475

    第三节消灭时效与失效/477

    第四节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479

     

    后记/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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