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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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21-04
版次: 1
ISBN: 9787520377867
定价: 110.00
装帧: 其他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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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书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内容入手,分析其通过区域分工提高国土空间开发效率的理念,发现环境保护并非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目标。本书尝试超越环境规制的分析框架,提出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法律制度设计,应体现多重价值目标: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基础上践行主体功能差异化的发展理念,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实现这部分民族地区的发展转型。从而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众参与、民族区域自治这四大原则指导下,进行环境规制、生态补偿、市场激励同时起作用的综合法律制度设计。 廖华,1977年1月生,江西南昌人,先后获法学学士(中南政法学院,1998年)、经济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1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武汉大学,2007年)学位。现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研究工作,在《民族研究》《法商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教育部、国家民委项目各一项。 第一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宏观考察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背景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制度的由来和界定

        二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布情况

      第二节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与目标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发展目标

      第三节  民族地区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权益分析

        一  少数民族群体权益的得失

        二  民族地区政府履职难度加大

        三  国家宏观层面的利益增进

    第二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需求及立法原则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需求

        一  利益冲突需要法律调控

        二  提供政府行使事权的法律依据

        三  实现公共政策法律化

      第二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的定位与特性

        一  法律定位:政策法与监管法一体

        二  法律特性:跨界性、交错性、综合性

      第三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  效率优先原则

        二  兼顾公平原则

        三  公众参与原则

        四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第三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立法现状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法律解构

        一  评估对象的选择

        二  评估对象的解构

      第二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限制类规范

        一  国家层面的限制类规范

        二  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

      第三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类规范

        一  国家层面的补偿类规范

        二  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

    第四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实施的成效

      第一节  限制类规范实施的成效

        一  部分民族地区实现“多规合一”

        二  环境管理制度成效显著

        三  产业清单遏制了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新增

        四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地区环境治理

      第二节  补偿类规范实施成效

        一  中央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持续增长

        二  “项目制”财政转移支付稳步推进

        三  流域及其他新型生态补偿开始试点

    第五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限制类规范的问题分析

        一  “多规合一”下的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缺失

        二  环境管理类法律的问题

        三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障碍

        四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问题

      第二节  补偿类规范的问题

        一  生态补偿法律含义不统一

        二  制度稳定性和科学性不够

        三  制度保障措施不足

        四  其他类型补偿方式的制度化空缺

      第三节  激励类规范供给不足

        一  激励类规范的界定

        二  激励性规范的功效

    第六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中央地立法事权的划分

        一  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法律依据

        二  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现实依据

        三  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内容的划分

      第二节  国家层面立法的完善

        一  限制类立法

        二  补偿类立法

        三  激励类立法

      第三节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模式选择

        一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内容的初步设想

        二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形式和方法

    余论

    参考文献
  • 内容简介:
    本书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内容入手,分析其通过区域分工提高国土空间开发效率的理念,发现环境保护并非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目标。本书尝试超越环境规制的分析框架,提出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法律制度设计,应体现多重价值目标: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基础上践行主体功能差异化的发展理念,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实现这部分民族地区的发展转型。从而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众参与、民族区域自治这四大原则指导下,进行环境规制、生态补偿、市场激励同时起作用的综合法律制度设计。
  • 作者简介:
    廖华,1977年1月生,江西南昌人,先后获法学学士(中南政法学院,1998年)、经济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1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武汉大学,2007年)学位。现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研究工作,在《民族研究》《法商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教育部、国家民委项目各一项。
  • 目录:
    第一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宏观考察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背景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制度的由来和界定

        二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布情况

      第二节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与目标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发展目标

      第三节  民族地区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权益分析

        一  少数民族群体权益的得失

        二  民族地区政府履职难度加大

        三  国家宏观层面的利益增进

    第二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需求及立法原则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需求

        一  利益冲突需要法律调控

        二  提供政府行使事权的法律依据

        三  实现公共政策法律化

      第二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的定位与特性

        一  法律定位:政策法与监管法一体

        二  法律特性:跨界性、交错性、综合性

      第三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  效率优先原则

        二  兼顾公平原则

        三  公众参与原则

        四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第三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立法现状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法律解构

        一  评估对象的选择

        二  评估对象的解构

      第二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限制类规范

        一  国家层面的限制类规范

        二  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

      第三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类规范

        一  国家层面的补偿类规范

        二  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

    第四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实施的成效

      第一节  限制类规范实施的成效

        一  部分民族地区实现“多规合一”

        二  环境管理制度成效显著

        三  产业清单遏制了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新增

        四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地区环境治理

      第二节  补偿类规范实施成效

        一  中央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持续增长

        二  “项目制”财政转移支付稳步推进

        三  流域及其他新型生态补偿开始试点

    第五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限制类规范的问题分析

        一  “多规合一”下的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缺失

        二  环境管理类法律的问题

        三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障碍

        四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问题

      第二节  补偿类规范的问题

        一  生态补偿法律含义不统一

        二  制度稳定性和科学性不够

        三  制度保障措施不足

        四  其他类型补偿方式的制度化空缺

      第三节  激励类规范供给不足

        一  激励类规范的界定

        二  激励性规范的功效

    第六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中央地立法事权的划分

        一  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法律依据

        二  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现实依据

        三  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内容的划分

      第二节  国家层面立法的完善

        一  限制类立法

        二  补偿类立法

        三  激励类立法

      第三节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模式选择

        一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内容的初步设想

        二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形式和方法

    余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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