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百姓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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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22-01
版次: 4
ISBN: 9787519763008
定价: 32.00
装帧: 其他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80页
分类: 法律
12人买过
  •   本书以《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中心,通过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内容逐条进行讲解,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民事程序的体系框架、主要内容等,本书根据202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内容更加全面,并收录与管辖、立案、证据、审判程序、执行等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以供读者准确掌握。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众与实务人士,供其查阅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内容,遵守司法秩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型法规工具书。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一个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编总则

    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权】

    第七条【审理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调解原则】

    第十条【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辩论权】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变通规定】

    第二章管辖

    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管辖】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向合议制转换】

    第四十四条【审判长】

    第四十五条【评议原则】

    第四十六条【依法办案】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七条【回避情形】

    第四十八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回避决定权人】

    第五十条【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节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诉讼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和解】

    第五十四条【诉讼请求、反诉】

    第五十五条【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七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十九条【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委托程序】

    第六十三条【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四条【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五条【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六条【证据种类】

    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六十九条【证据收据】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七十一条【法庭质证】

    第七十二条【公证证据效力】

    第七十三条【书证、物证】

    第七十四条【视听资料】

    第七十五条【证人义务、资格】

    第七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七条【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九条【鉴定程序启动和鉴定人选任】

    第八十条【鉴定人权利义务】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八十二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八十三条【勘验笔录】

    第八十四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节期间

    第八十五条【期间种类、计算】

    第八十六条【期间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七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九条【留置送达】

    第九十条【简易送达】

    第九十一条【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第九十二条【转交送达之一】

    第九十三条【转交送达之二】

    第九十四条【转交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第九十七条【调解组织形式】

    第九十八条【协助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协议】

    百条【调解书】

    百零一条【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百零二条【调解失败】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零三条【诉讼中保全】

    百零四条【诉前保全】

    百零五条【保全范围】

    百零六条【财产保全措施】

    百零七条【保全解除】

    百零八条【保全错误补救】

    百零九条【先予执行】

    百一十条【先予执行条件】

    百一十一条【复议】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二条【拘传】

    百一十三条【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四条【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五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百一十六条【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百一十七条【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八条【罚款、拘留】

    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程序】

    百二十条【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审普通程序

    节起诉和受理

    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

    百二十三条【起诉方式】

    百二十四条【起诉状】

    百二十五条【先行调解】

    百二十六条【立案期限】

    百二十七条【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百二十八条【答辩状提出】

    百二十九条【权利义务告知】

    百三十条【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百三十一条【告知审判人员组成】

    百三十二条【审核取证】

    百三十三条【法院调查程序】

    百三十四条【委托调查】

    百三十五条【当事人追加】

    百三十六条【开庭准备程序】

    第三节开庭审理

    百三十七条【审理方式】

    百三十八条【巡回审理】

    百三十九条【开庭通知及公告】

    百四十条【庭前准备】

    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顺序】

    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庭审权利】

    百四十三条【诉的合并】

    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

    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百四十六条【按撤诉处理】

    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百四十八条【撤诉】

    百四十九条【延期审理】

    百五十条【法庭笔录】

    百五十一条【宣判】

    百五十二条【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

    百五十四条【终结诉讼】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百五十五条【判决书】

    百五十六条【先行判决】

    百五十七条【裁定】

    百五十八条【生效裁判】

    百五十九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百六十条【适用范围】

    百六十一条【起诉方式】

    百六十二条【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百六十三条【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

    百六十四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

    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序】

    百六十六条【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百六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

    百六十八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

    百六十九条【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百七十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百七十一条【上诉】

    百七十二条【上诉状】

    百七十三条【上诉方式】

    百七十四条【受理上诉】

    百七十五条【审查范围】

    百七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

    百七十八条【裁定上诉处理】

    百七十九条【二审调解】

    百八十条【撤回上诉】

    百八十一条【二审适用程序】

    百八十二条【二审裁判效力】

    百八十三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节一般规定

    百八十四条【适用范围】

    百八十五条【审级及审判组织】

    百八十六条【特别程序转化】

    百八十七条【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百八十八条【起诉与受理】

    百八十九条【审限与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百九十条【宣告失踪】

    百九十一条【宣告死亡】

    百九十二条【公告与判决】

    百九十三条【判决撤销】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百九十四条【管辖与申请】

    百九十五条【医学鉴定】

    百九十六条【代理人、审理与判决】

    百九十七条【判决撤销】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百九十八条【管辖与申请书】

    百九十九条【公告与判决】

    第二百条【撤销判决】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二条【裁定与执行】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四条【裁定与执行】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七条【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二百零八条【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

    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一十三条【中止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再审审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检察院的调查权】

    第二百一十八条【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条【检察员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支付令申请】

    第二百二十二条【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终结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范围】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告及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停止支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申报票据权利】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示催告判决】

    第二百三十条【利害关系人起诉】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根据、管辖】

    第二百三十二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第二百三十三条【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异议】

    第二百三十五条【执行机构、程序】

    第二百三十六条【委托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担保】

    第二百三十九条【执行承担】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回转】

    第二百四十一条【调解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第二百四十九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二百五十条【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五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五十二条【查封、扣押财产程序】

    第二百五十三条【查封财产保管】

    第二百五十四条【拍卖、变卖财产】

    第二百五十五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五十六条【指定交付】

    第二百五十七条【强制迁出】

    第二百五十八条【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五十九条【行为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迟延履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继续履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执行中止】

    第二百六十四条【执行终结】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终结裁定效力】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本国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国际条约优先】

    第二百六十八条【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百六十九条【语言文字】

    第二百七十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百七十二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七十三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七十四条【送达方式】

    第二百七十五条【答辩期间】

    第二百七十六条【上诉期间】

    第二百七十七条【审理期限】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七十八条【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二百七十九条【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八十条【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条【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八十三条【协助原则】

    第二百八十四条【协助途径】

    第二百八十五条【文字要求】

    第二百八十六条【协助程序】

    第二百八十七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八条【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二百九十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相 关 法 规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2020.12.29修正)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4.15)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2019.12.25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2020.12.29修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6.26)

    附录二

    《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

    附录三增 补 法 规(通过二维码获取)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12)(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9.10)

    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12.11)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3.23)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2020.12.29修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1.7)(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2.16)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4.24)(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6)(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12.17)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1.7)(2020.12.29修正)
  • 内容简介:
      本书以《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中心,通过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内容逐条进行讲解,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民事程序的体系框架、主要内容等,本书根据202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内容更加全面,并收录与管辖、立案、证据、审判程序、执行等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以供读者准确掌握。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众与实务人士,供其查阅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内容,遵守司法秩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型法规工具书。
  •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一个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编总则

    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权】

    第七条【审理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调解原则】

    第十条【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辩论权】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变通规定】

    第二章管辖

    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管辖】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向合议制转换】

    第四十四条【审判长】

    第四十五条【评议原则】

    第四十六条【依法办案】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七条【回避情形】

    第四十八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回避决定权人】

    第五十条【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节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诉讼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和解】

    第五十四条【诉讼请求、反诉】

    第五十五条【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七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十九条【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委托程序】

    第六十三条【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四条【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五条【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六条【证据种类】

    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六十九条【证据收据】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七十一条【法庭质证】

    第七十二条【公证证据效力】

    第七十三条【书证、物证】

    第七十四条【视听资料】

    第七十五条【证人义务、资格】

    第七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七条【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九条【鉴定程序启动和鉴定人选任】

    第八十条【鉴定人权利义务】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八十二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八十三条【勘验笔录】

    第八十四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节期间

    第八十五条【期间种类、计算】

    第八十六条【期间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七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九条【留置送达】

    第九十条【简易送达】

    第九十一条【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第九十二条【转交送达之一】

    第九十三条【转交送达之二】

    第九十四条【转交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第九十七条【调解组织形式】

    第九十八条【协助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协议】

    百条【调解书】

    百零一条【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百零二条【调解失败】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零三条【诉讼中保全】

    百零四条【诉前保全】

    百零五条【保全范围】

    百零六条【财产保全措施】

    百零七条【保全解除】

    百零八条【保全错误补救】

    百零九条【先予执行】

    百一十条【先予执行条件】

    百一十一条【复议】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二条【拘传】

    百一十三条【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四条【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五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百一十六条【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百一十七条【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八条【罚款、拘留】

    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程序】

    百二十条【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审普通程序

    节起诉和受理

    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

    百二十三条【起诉方式】

    百二十四条【起诉状】

    百二十五条【先行调解】

    百二十六条【立案期限】

    百二十七条【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百二十八条【答辩状提出】

    百二十九条【权利义务告知】

    百三十条【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百三十一条【告知审判人员组成】

    百三十二条【审核取证】

    百三十三条【法院调查程序】

    百三十四条【委托调查】

    百三十五条【当事人追加】

    百三十六条【开庭准备程序】

    第三节开庭审理

    百三十七条【审理方式】

    百三十八条【巡回审理】

    百三十九条【开庭通知及公告】

    百四十条【庭前准备】

    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顺序】

    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庭审权利】

    百四十三条【诉的合并】

    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

    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百四十六条【按撤诉处理】

    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百四十八条【撤诉】

    百四十九条【延期审理】

    百五十条【法庭笔录】

    百五十一条【宣判】

    百五十二条【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

    百五十四条【终结诉讼】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百五十五条【判决书】

    百五十六条【先行判决】

    百五十七条【裁定】

    百五十八条【生效裁判】

    百五十九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百六十条【适用范围】

    百六十一条【起诉方式】

    百六十二条【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百六十三条【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

    百六十四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

    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序】

    百六十六条【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百六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

    百六十八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

    百六十九条【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百七十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百七十一条【上诉】

    百七十二条【上诉状】

    百七十三条【上诉方式】

    百七十四条【受理上诉】

    百七十五条【审查范围】

    百七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

    百七十八条【裁定上诉处理】

    百七十九条【二审调解】

    百八十条【撤回上诉】

    百八十一条【二审适用程序】

    百八十二条【二审裁判效力】

    百八十三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节一般规定

    百八十四条【适用范围】

    百八十五条【审级及审判组织】

    百八十六条【特别程序转化】

    百八十七条【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百八十八条【起诉与受理】

    百八十九条【审限与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百九十条【宣告失踪】

    百九十一条【宣告死亡】

    百九十二条【公告与判决】

    百九十三条【判决撤销】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百九十四条【管辖与申请】

    百九十五条【医学鉴定】

    百九十六条【代理人、审理与判决】

    百九十七条【判决撤销】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百九十八条【管辖与申请书】

    百九十九条【公告与判决】

    第二百条【撤销判决】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二条【裁定与执行】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四条【裁定与执行】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七条【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二百零八条【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

    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一十三条【中止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再审审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检察院的调查权】

    第二百一十八条【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条【检察员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支付令申请】

    第二百二十二条【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终结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范围】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告及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停止支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申报票据权利】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示催告判决】

    第二百三十条【利害关系人起诉】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根据、管辖】

    第二百三十二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第二百三十三条【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异议】

    第二百三十五条【执行机构、程序】

    第二百三十六条【委托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担保】

    第二百三十九条【执行承担】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回转】

    第二百四十一条【调解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第二百四十九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二百五十条【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五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五十二条【查封、扣押财产程序】

    第二百五十三条【查封财产保管】

    第二百五十四条【拍卖、变卖财产】

    第二百五十五条【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五十六条【指定交付】

    第二百五十七条【强制迁出】

    第二百五十八条【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五十九条【行为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迟延履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继续履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执行中止】

    第二百六十四条【执行终结】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终结裁定效力】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本国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国际条约优先】

    第二百六十八条【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百六十九条【语言文字】

    第二百七十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百七十二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七十三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七十四条【送达方式】

    第二百七十五条【答辩期间】

    第二百七十六条【上诉期间】

    第二百七十七条【审理期限】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七十八条【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二百七十九条【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八十条【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条【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八十三条【协助原则】

    第二百八十四条【协助途径】

    第二百八十五条【文字要求】

    第二百八十六条【协助程序】

    第二百八十七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八条【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二百九十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相 关 法 规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2020.12.29修正)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4.15)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2019.12.25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2020.12.29修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6.26)

    附录二

    《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

    附录三增 补 法 规(通过二维码获取)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12)(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9.10)

    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12.11)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3.23)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2020.12.29修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1.7)(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2.16)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4.24)(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6)(2020.12.29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12.17)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1.7)(2020.12.2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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