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概论
出版时间:
1997-06
版次:
1
ISBN:
9787504117182
定价:
9.8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其他
页数:
297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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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中小学教育,要靠广大教师,要靠教师的领班人——校长。对一个好校长和好的教育行政干部的要求很多,除了政治方面的要求之外,结合教育工作的特点,还应当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对人民的教育事业无限忠诚,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有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是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最重要的素质。有了这一条,才会有工作的动力,才会有“言传身教”,才能带出一支好的队伍,带出一个好的校风,才能在工作当中有所创造,有所成就,有所前进。 李连宁,中国共产党党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江苏省沛县人,1954年10月出生于广西省南宁市。70年代初就读于南宁师范学校。在广西南宁市教育局工作。不久,从教育局调到南宁市第四中学任教。“文革”结束恢复高考后的第二年,即1978年,他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并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李连宁旋即考取了厦门大学法学院民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攻读3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后。1985年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工作。先后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办公厅副处长、政策法规司处长、司长助理、副司长、基础教育司司长、教育部部长助理、教育部党组成员等党政职务。主要从事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政策研究和教育管理等工作。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参与拟定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教育的重大政策,参与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2003年,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2005年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2008年3月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教育法制概述
一、教育法制的含义
二、依法治教
三、加强教育法制、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第二节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五、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制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教育法制的基本要求
二、教育法制的主要任务
第四节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二、正确处理教育法律和政策的关系
第五节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
一、学习教育法制基本知识的必要性
二、怎样学好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
第二章教育法概述
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含义
二、教育法的特点
第二节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的形式渊源
二、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
三、教育法的体系
第三节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责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教育行政机关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二、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三、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三、学校的设置
第三节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国家教师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节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
三、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五节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一、教育活动中其他法律关系主体
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教育活动中的
权利与义务
三、公民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教育行政执法
第一节教育行政执法概述
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
二、教育行政执法的效力
三、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二节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权责统一原则
五、不停止执行原则
第三节教育行政措施
一、教育行政措施的含义和分类
二、教育行政措施的形式
三、教育行政措施的内容和效力要件
第四节教育行政处罚
一、教育行政处罚的含义与原则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三、教育行政处罚的操作
第五节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一、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和种类
二、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三、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操作
第五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
二、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三、教育法关于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
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
一、申诉制度概述
二、教师申诉制度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
四、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育行政诉讼概述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
四、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过程
五、教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和判决
第五节教育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概述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四、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五、教育行政赔偿的提起和受理
第六章教育法制监督
第一节教育法制监督概述
一、教育法制监督含义
二、教育法制监督的种类
三、教育法制监督的途径
第二节教育执法检查
一、教育执法检查的含义
二、教育执法检查的内容与程序
三、教育执法检查的作用
四、各级政府的教育执法检查
第三节教育督导
一、教育督导性质和作用
二、教育督导的范围和对象
三、教育督导的内容
四、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和人员
五、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四节教育行政监察
第五节教育审计
第七章教育执法举要
参考书献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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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好中小学教育,要靠广大教师,要靠教师的领班人——校长。对一个好校长和好的教育行政干部的要求很多,除了政治方面的要求之外,结合教育工作的特点,还应当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对人民的教育事业无限忠诚,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有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是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最重要的素质。有了这一条,才会有工作的动力,才会有“言传身教”,才能带出一支好的队伍,带出一个好的校风,才能在工作当中有所创造,有所成就,有所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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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连宁,中国共产党党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江苏省沛县人,1954年10月出生于广西省南宁市。70年代初就读于南宁师范学校。在广西南宁市教育局工作。不久,从教育局调到南宁市第四中学任教。“文革”结束恢复高考后的第二年,即1978年,他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并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李连宁旋即考取了厦门大学法学院民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攻读3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后。1985年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工作。先后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办公厅副处长、政策法规司处长、司长助理、副司长、基础教育司司长、教育部部长助理、教育部党组成员等党政职务。主要从事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政策研究和教育管理等工作。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参与拟定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教育的重大政策,参与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2003年,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2005年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2008年3月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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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教育法制概述
一、教育法制的含义
二、依法治教
三、加强教育法制、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第二节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五、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制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教育法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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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二、正确处理教育法律和政策的关系
第五节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
一、学习教育法制基本知识的必要性
二、怎样学好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
第二章教育法概述
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含义
二、教育法的特点
第二节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的形式渊源
二、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
三、教育法的体系
第三节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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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责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教育行政机关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二、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三、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三、学校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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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国家教师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节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
三、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五节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一、教育活动中其他法律关系主体
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教育活动中的
权利与义务
三、公民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教育行政执法
第一节教育行政执法概述
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
二、教育行政执法的效力
三、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二节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权责统一原则
五、不停止执行原则
第三节教育行政措施
一、教育行政措施的含义和分类
二、教育行政措施的形式
三、教育行政措施的内容和效力要件
第四节教育行政处罚
一、教育行政处罚的含义与原则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三、教育行政处罚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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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和种类
二、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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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
二、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三、教育法关于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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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制度概述
二、教师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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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
四、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育行政诉讼概述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
四、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过程
五、教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和判决
第五节教育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概述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四、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五、教育行政赔偿的提起和受理
第六章教育法制监督
第一节教育法制监督概述
一、教育法制监督含义
二、教育法制监督的种类
三、教育法制监督的途径
第二节教育执法检查
一、教育执法检查的含义
二、教育执法检查的内容与程序
三、教育执法检查的作用
四、各级政府的教育执法检查
第三节教育督导
一、教育督导性质和作用
二、教育督导的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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