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立法的自由化、国际化和本土化 以贸法会仲裁示范法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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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6-12
版次: 1
ISBN: 9787516195314
定价: 6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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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1994年《仲裁法》颁布以来,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了重新组建。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国内和涉外仲裁事业都得到了快速发展。香港和澳门回归以后,我国仲裁实践显得更加多样。但是,现行仲裁法依然存在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过严、未准许临时仲裁程序、仲裁庭职权不足、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仍进行实体审查、对法院涉及仲裁的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通过法律比较研究,作者提出未来我国仲裁法改革应顺应全球仲裁立法改革自由化、国际化和本地化趋势。鉴于贸法会仲裁示范法已经成为各国实现仲裁立法现代化的主要标准和途径,我国仲裁法也应当通过采纳贸法会仲裁示范法,真正实现仲裁程序中的私法自治,从而克服现有法律缺陷,解决我国仲裁理论和司法审查实践工作的诸多问题,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增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仲裁法制的协调,提高我国广泛参与国际商事仲裁业竞争的能力。 张志,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现任郑州商品交易所法律合规部负责人。2003年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出国奖学金。2004年至2008年获德国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攻读博士学位长期奖学金,国家公派至德国海德堡大学外国与国际私法和经济法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2007年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短期实习研究工作。2013年至201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曾长期在仲裁机构工作,先后负责仲裁机构筹建、案件受理和仲裁程序管理等工作,曾任金融仲裁院院长,具有丰富的仲裁实践工作经验。兼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职务。 引言
    一 研究背景与目的
    二 本书结构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仲裁立法改革中的自由化趋势
    第一节 仲裁的法律性质
    一 研究仲裁法律性质的意义
    二 有关仲裁法律性质的四种学说
    三 仲裁 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民间司法
    第二节 当前仲裁立法改革中的自由化趋势
    一 对仲裁态度转变的原因
    二 仲裁法改革中的自由化

    第二章 仲裁立法改革中的国际化趋势
    第一节 国际仲裁法律协调化和统一化历程
    一 通过国家间合作促成仲裁法制协调化和统一化趋势
    二 特殊领域公约对仲裁立法的影响
    三 形成“国际标准”的原因
    第二节 通过吸纳“国际标准”实现国内仲裁法的现代化
    一 《示范法》概览及其原则
    二 全球范围的仲裁法改革和对《示范法》的吸纳
    三 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制度的统一
    四 《示范法》转化为国内法的不同方式
    第三节 联合国贸法会仲裁《示范法》和示范规则的最新发展
    一 《示范法》中临时措施的新规定
    二 联合国贸法会仲裁示范规则的修改

    第三章 仲裁立法改革中的本地化趋势
    第一节 仲裁法的本地化
    一 从非国家化到属地原则
    二 本地化的必要性
    第二节 各国仲裁立法改革中对《示范法》的修改和补充
    一 有关修改
    二 有关补充
    第三节 自由化、国际化和本地化之间的关系
    一 自由化作为国际化和本地化的基点
    二 国际化和本地化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四章 1997年德国仲裁法改革
    第一节 改革的必要性和立法经过
    第二节 德国法对《示范法》的吸收借鉴
    一 有关内容的修改
    二 对《示范法》的补充

    第五章 我国仲裁法的最新发展
    第一节 立法历史沿革
    一 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地区仲裁立法发展
    二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仲裁立法
    第二节 1994年《仲裁法》改革
    一 改革的历史背景与立法经过
    二 1994年《仲裁法》的特点
    第三节 1994年《仲裁法》改革后的新发展
    一 仲裁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 司法解释的发展
    三 仲裁机构的官僚化
    第四节 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一 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的两个“安排”
    二 香港与澳门之间的承认与执行
    三 有关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在大陆地区的承认与执行
    一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
    二 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
    三 程序规定与报告制度
    四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践

    第六章 我国仲裁法的进一步改革:吸纳《示范法》
    第一节 我国仲裁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改革的目标
    二 通过吸纳《示范法》改革我国仲裁法
    第二节 我国仲裁法亟待修改的规定以及《示范法》和德国仲裁法的解决方案
    一 总则
    二 仲裁协议
    三 仲裁庭的组成
    四 仲裁庭的管辖权
    五 仲裁程序的推进
    六 仲裁裁决与仲裁程序的终止
    七 对仲裁裁决的法律救济
    八 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七章 未来我国仲裁法改革应对《示范法》的补充
    第一节 对《示范法》进行补充的必要性
    第二节 需要对《示范法》条文进行补充的主要问题
    一 客观可仲裁性
    二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三 仲裁机构的组织
    四 仲裁费用规则
    五 法院的程序
    结论
    缩略语表
    附录1 全球自1985年以来仲裁立法改革一览表
    附录2 《示范法》与德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规定对照表
    附录3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仲裁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
    参考文献
    索引
    致谢
  • 内容简介:
    我国1994年《仲裁法》颁布以来,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了重新组建。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国内和涉外仲裁事业都得到了快速发展。香港和澳门回归以后,我国仲裁实践显得更加多样。但是,现行仲裁法依然存在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过严、未准许临时仲裁程序、仲裁庭职权不足、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仍进行实体审查、对法院涉及仲裁的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通过法律比较研究,作者提出未来我国仲裁法改革应顺应全球仲裁立法改革自由化、国际化和本地化趋势。鉴于贸法会仲裁示范法已经成为各国实现仲裁立法现代化的主要标准和途径,我国仲裁法也应当通过采纳贸法会仲裁示范法,真正实现仲裁程序中的私法自治,从而克服现有法律缺陷,解决我国仲裁理论和司法审查实践工作的诸多问题,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增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仲裁法制的协调,提高我国广泛参与国际商事仲裁业竞争的能力。
  • 作者简介:
    张志,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现任郑州商品交易所法律合规部负责人。2003年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公派出国奖学金。2004年至2008年获德国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攻读博士学位长期奖学金,国家公派至德国海德堡大学外国与国际私法和经济法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2007年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短期实习研究工作。2013年至201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曾长期在仲裁机构工作,先后负责仲裁机构筹建、案件受理和仲裁程序管理等工作,曾任金融仲裁院院长,具有丰富的仲裁实践工作经验。兼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职务。
  • 目录:
    引言
    一 研究背景与目的
    二 本书结构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仲裁立法改革中的自由化趋势
    第一节 仲裁的法律性质
    一 研究仲裁法律性质的意义
    二 有关仲裁法律性质的四种学说
    三 仲裁 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民间司法
    第二节 当前仲裁立法改革中的自由化趋势
    一 对仲裁态度转变的原因
    二 仲裁法改革中的自由化

    第二章 仲裁立法改革中的国际化趋势
    第一节 国际仲裁法律协调化和统一化历程
    一 通过国家间合作促成仲裁法制协调化和统一化趋势
    二 特殊领域公约对仲裁立法的影响
    三 形成“国际标准”的原因
    第二节 通过吸纳“国际标准”实现国内仲裁法的现代化
    一 《示范法》概览及其原则
    二 全球范围的仲裁法改革和对《示范法》的吸纳
    三 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制度的统一
    四 《示范法》转化为国内法的不同方式
    第三节 联合国贸法会仲裁《示范法》和示范规则的最新发展
    一 《示范法》中临时措施的新规定
    二 联合国贸法会仲裁示范规则的修改

    第三章 仲裁立法改革中的本地化趋势
    第一节 仲裁法的本地化
    一 从非国家化到属地原则
    二 本地化的必要性
    第二节 各国仲裁立法改革中对《示范法》的修改和补充
    一 有关修改
    二 有关补充
    第三节 自由化、国际化和本地化之间的关系
    一 自由化作为国际化和本地化的基点
    二 国际化和本地化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四章 1997年德国仲裁法改革
    第一节 改革的必要性和立法经过
    第二节 德国法对《示范法》的吸收借鉴
    一 有关内容的修改
    二 对《示范法》的补充

    第五章 我国仲裁法的最新发展
    第一节 立法历史沿革
    一 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地区仲裁立法发展
    二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仲裁立法
    第二节 1994年《仲裁法》改革
    一 改革的历史背景与立法经过
    二 1994年《仲裁法》的特点
    第三节 1994年《仲裁法》改革后的新发展
    一 仲裁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 司法解释的发展
    三 仲裁机构的官僚化
    第四节 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一 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的两个“安排”
    二 香港与澳门之间的承认与执行
    三 有关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在大陆地区的承认与执行
    一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
    二 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
    三 程序规定与报告制度
    四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践

    第六章 我国仲裁法的进一步改革:吸纳《示范法》
    第一节 我国仲裁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改革的目标
    二 通过吸纳《示范法》改革我国仲裁法
    第二节 我国仲裁法亟待修改的规定以及《示范法》和德国仲裁法的解决方案
    一 总则
    二 仲裁协议
    三 仲裁庭的组成
    四 仲裁庭的管辖权
    五 仲裁程序的推进
    六 仲裁裁决与仲裁程序的终止
    七 对仲裁裁决的法律救济
    八 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七章 未来我国仲裁法改革应对《示范法》的补充
    第一节 对《示范法》进行补充的必要性
    第二节 需要对《示范法》条文进行补充的主要问题
    一 客观可仲裁性
    二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三 仲裁机构的组织
    四 仲裁费用规则
    五 法院的程序
    结论
    缩略语表
    附录1 全球自1985年以来仲裁立法改革一览表
    附录2 《示范法》与德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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