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Ⅰ

民法讲义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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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02-09
版次: 1
ISBN: 9787503639302
定价: 29.50
装帧: 平装
开本: 其他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89页
字数: 382千字
分类: 法律
51人买过
  • 本书为契约法的第一部分,讨论契约的成立与生效。在内容上涵盖传统法学教育课程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部分,与债编通则关于契约之成立与代理权授与的部分,以及物权法中有关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买卖契约既然是法律行为中的典范,债编各论买卖若干的规定,也成为讨论的对象。缔约上过失,是因谈判缔约磋商而发生的法律问题,教科书多在契约成立的脉络中讨论之。但此制度理解上,许多基础知识,出现在后,与债之关系的内容有密切的关系,拟待他日再论。本书虽然无法将身份行为也一起讨论,没有资格称为完整的法律行为论述。然而,身份行为在法律行为当中,具有特殊性,被德国法律行为论收入其法律行为的最上位概念的抽屉中,一定感到相当的不自在,仿佛走进陌生的国度。终究,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规定,最主要的适用对象,并不是身份行为,而是财产行为,尤其是其中的债权契约。身份行为究竟得否适用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学说始终有争论。职是之故,探讨法律行为的概念与规定时,本书尽可能不举身份行为为例。本书主要的部分虽然集中在民法总则,但因不是以专以论述民法总则的规定为目标,当然无法取代民法总则的教科书,要能过关,取得学分,传统民法总则教书,仍然不可不读。就修习民法总则的课程而言,本书只能说是补充教材,充其量也仅是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教科书。但毫无疑问的,此部分最为主要。 陈自强,1961年出生,台北市人,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现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研究领域:民事财产法(总则、债法、物权、票据法)。 缘起

    自序

    第一章 法律行为总论

      Ⅰ 法律行为之概念

      一、法律行为之本原

      二、抽象法律概念

      三、私法自治原则与法律行为之功能性概念

     Ⅱ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一、债权行为与债之关系

      二、物权行为之概念

      三、物权行为之要件

     Ⅲ 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三、有相对人与无相对入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第二章 契约之成立

     Ⅰ 要约

      一、要约之认定

      二、要约之拘束力

      三、要约之消灭

     Ⅱ 承诺与合意

      一、契约成立概说

      二、承诺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买现

      四、其它特殊情形

      五、合意与不合意

     Ⅲ 具有拘束力与不具有拘束力之约定

      一、契约拘束力

      二、不具有拘束力之约定

      三、无偿契约在契约法中特殊之地位

    第三章 契约自由原则及其界限

     Ⅰ 总说

      一、契约原则

      二、契约自由原则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Ⅱ 缔约强制

      一、缔约自由与缔约强制

      二、直接强制缔约

      三、间接强制缔约

     Ⅲ 契约方式规定

      一、总说

      二、不动产契约的法定方式

      三、方式欠缺的效果

     Ⅳ 契约内容自由之限别

      一、抵触强制禁止规定

      二、违背公序良俗

      三、定型化契约

    第四章 能力与意思之欠缺

     Ⅰ 行为能力之欠缺

      一、行为能力制度

      二、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三、限制行为能力入之意思表示

     Ⅱ 虚伪表示

      一、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

      二、通谋虚伪表示

     Ⅲ 意思表示错误

      一、总说

      二、意思表示解释与错误规定之适用

      三、错误撤销之要件

      四、撤销权之行使与撤销之效果

     Ⅳ 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

      一、欠缺行为意思

      二、欠缺效果意思

      三、欠缺表示意思

      四、意思表示非基于表意人意思而发出

     Ⅴ 诈欺与胁迫

      一、诈欺

      二、胁迫

    第五章 代理

     Ⅰ 总说

      一、归责规范

      二、归责规范之种类

      三、台湾地区代理规定之特色

     Ⅱ 有效代理之要件与效果

      一、代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三、代理权

      四、效果

     Ⅲ 无权代理

      一、代理行为效力未定

      二、表见代理

      三、无权代理人责任

    第六章 契约不生效力

     Ⅰ 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一、不生效力之概念与种类

      二、法律行为无效与被撤销

      三、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四、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Ⅱ 条件及期限

      一、条件总说

      二、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

      三、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

      四、期限

     Ⅲ 法律行为规定对物权行为之适用

      一、具体适用情形

      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关系

     Ⅳ 契约有效成立之要件

      一、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

      二、契约成立与生效的三个层次

      三、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区别契约之要件

    附录一 名词索引

    附录二 台湾地区现行“民法”条文节录
  • 内容简介:
    本书为契约法的第一部分,讨论契约的成立与生效。在内容上涵盖传统法学教育课程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部分,与债编通则关于契约之成立与代理权授与的部分,以及物权法中有关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买卖契约既然是法律行为中的典范,债编各论买卖若干的规定,也成为讨论的对象。缔约上过失,是因谈判缔约磋商而发生的法律问题,教科书多在契约成立的脉络中讨论之。但此制度理解上,许多基础知识,出现在后,与债之关系的内容有密切的关系,拟待他日再论。本书虽然无法将身份行为也一起讨论,没有资格称为完整的法律行为论述。然而,身份行为在法律行为当中,具有特殊性,被德国法律行为论收入其法律行为的最上位概念的抽屉中,一定感到相当的不自在,仿佛走进陌生的国度。终究,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规定,最主要的适用对象,并不是身份行为,而是财产行为,尤其是其中的债权契约。身份行为究竟得否适用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学说始终有争论。职是之故,探讨法律行为的概念与规定时,本书尽可能不举身份行为为例。本书主要的部分虽然集中在民法总则,但因不是以专以论述民法总则的规定为目标,当然无法取代民法总则的教科书,要能过关,取得学分,传统民法总则教书,仍然不可不读。就修习民法总则的课程而言,本书只能说是补充教材,充其量也仅是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教科书。但毫无疑问的,此部分最为主要。
  • 作者简介:
    陈自强,1961年出生,台北市人,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现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研究领域:民事财产法(总则、债法、物权、票据法)。
  • 目录:
    缘起

    自序

    第一章 法律行为总论

      Ⅰ 法律行为之概念

      一、法律行为之本原

      二、抽象法律概念

      三、私法自治原则与法律行为之功能性概念

     Ⅱ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一、债权行为与债之关系

      二、物权行为之概念

      三、物权行为之要件

     Ⅲ 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三、有相对人与无相对入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第二章 契约之成立

     Ⅰ 要约

      一、要约之认定

      二、要约之拘束力

      三、要约之消灭

     Ⅱ 承诺与合意

      一、契约成立概说

      二、承诺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买现

      四、其它特殊情形

      五、合意与不合意

     Ⅲ 具有拘束力与不具有拘束力之约定

      一、契约拘束力

      二、不具有拘束力之约定

      三、无偿契约在契约法中特殊之地位

    第三章 契约自由原则及其界限

     Ⅰ 总说

      一、契约原则

      二、契约自由原则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Ⅱ 缔约强制

      一、缔约自由与缔约强制

      二、直接强制缔约

      三、间接强制缔约

     Ⅲ 契约方式规定

      一、总说

      二、不动产契约的法定方式

      三、方式欠缺的效果

     Ⅳ 契约内容自由之限别

      一、抵触强制禁止规定

      二、违背公序良俗

      三、定型化契约

    第四章 能力与意思之欠缺

     Ⅰ 行为能力之欠缺

      一、行为能力制度

      二、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三、限制行为能力入之意思表示

     Ⅱ 虚伪表示

      一、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

      二、通谋虚伪表示

     Ⅲ 意思表示错误

      一、总说

      二、意思表示解释与错误规定之适用

      三、错误撤销之要件

      四、撤销权之行使与撤销之效果

     Ⅳ 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

      一、欠缺行为意思

      二、欠缺效果意思

      三、欠缺表示意思

      四、意思表示非基于表意人意思而发出

     Ⅴ 诈欺与胁迫

      一、诈欺

      二、胁迫

    第五章 代理

     Ⅰ 总说

      一、归责规范

      二、归责规范之种类

      三、台湾地区代理规定之特色

     Ⅱ 有效代理之要件与效果

      一、代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三、代理权

      四、效果

     Ⅲ 无权代理

      一、代理行为效力未定

      二、表见代理

      三、无权代理人责任

    第六章 契约不生效力

     Ⅰ 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一、不生效力之概念与种类

      二、法律行为无效与被撤销

      三、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四、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Ⅱ 条件及期限

      一、条件总说

      二、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

      三、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

      四、期限

     Ⅲ 法律行为规定对物权行为之适用

      一、具体适用情形

      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关系

     Ⅳ 契约有效成立之要件

      一、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

      二、契约成立与生效的三个层次

      三、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区别契约之要件

    附录一 名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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