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信托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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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1-07
版次: 1
ISBN: 9787511822789
定价: 2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46页
字数: 206千字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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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财产法律问题研究》简介: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中遇到的制度障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归受托人享有。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在符合信托目的时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信托财产的类型从有形财产扩展到无形财产,其特征是确定性、可转让性。信托文件在信托财产范围界定上具有权威性。信托财产独立性会产生闭锁、破产隔离和可追及的效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其效果必须公正。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是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动产、不动产及权利应按照各自特点进行公示。公示对抗主义对信托各方权利的保护更为有利。信托财产管理是实现信托目的的方式。信托文件是管理信托财产的基本依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应谨慎投资、履行忠实义务,对信托财产亲自管理、分别管理。
      总的来看,信托财产管理具有自治性,信托财产呈现出一定实体性,信托财产向着商业化、专业化的营业信托方向发展。
       《信托财产法律问题研究》由董慧凝所著。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曾在《现代法学》、《中国行政管理》、《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和主编参编教材8部,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6项。 1.引言

    2.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是信托制度的基础

      2.1  衡平法上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权

        2.1.1  普通法早期的用益制及弊端

        2.1.2  从用益到信托: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

        2.1.3  信托财产在衡平法上主要是对物的权利

        2.1.4  现代英美信托财产制度的发展

      2.2  大陆法不必彻底转化英美法信托财产概念

        2.2.1  大陆法财产权体系的中心内容

        2.2.2  大陆法信托财产制度的基本学说

        2.2.3  大陆法不必彻底转化英美法信托财产概念

      2.3  应从设立信托目的出发构建中国信托财产体系

        2.3.1  《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的规定违背信托本源

        2.3.2  我国《信托法》立法模式的弊端

        2.3.3  不动摇民法物权基础上的信托法所有权

    3.信托财产范围是运用信托的边界

      3.1  信托文件:信托财产范围的意定

        3.1.1  任意性规范是信托文件确定财产范围的依据

        3.1.2  信托文件“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3.1.3  信托文件中可确定信托财产范围

      3.2  信托财产类型的增加及向主体性的扩展

        3.2.1  财产权只包括有利益的要素

        3.2.2  物权概念的采用有倒退的倾向

        3.2.3  信托财产类型的现代扩展

        3.2.4  信托财产的特性:确定、可转让的财产

        3.2.5  美国趋势:信托财产实体性

      3.3  信托财产同一性:权益不随财产转移原则

        3.3.1  受益人权益不随财产转移

        3.3.2  原始的、变形和扩张的信托财产

        3.3.3  受托人因其受信地位不当得利的归人权

     4.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的核心

      4.1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效应

        4.1.1  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的提出

        4.1.2  委托人为设立信托而转移财产

        4.1.3  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

        4.1.4  受益人不直接控制信托财产

        4.1.5  信托财产的闭锁、隔离和可追及效应

      4.2  信托财产独立原则的法律限制

        4.2.1  信托设立的目的必须合法

        4.2.2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效果必须公正

        4.2.3  我国立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限制不足

      4.3  信托财产独立性中的其他问题

        4.3.1  英美法上与信托财产有关的第三方责任

        4.3.2  大陆法占有瑕疵承继制度

      4.4  独立性使信托财产呈现一定的实体性

        4.4.1  信托内部的合同关系

        4.4.2  信托外部的有限责任

    5.信托财产公示是交易安全的保障

      5.1  从“金新事件”看信托财产公示的意义

        5.1.1  信托财产公示缺失的危害性

        5.1.2  第三人通过公示知悉信托财产状况

        5.1.3  保证交易安全是信托财产公示目的

        5.1.4  登记是信托财产公示的重要方法

      5.2  各种类型信托财产的公示

        5.2.1  不动产的双重公示

        5.2.2  各类动产公示须区分

        5.2.3  权利应按类别公示

      5.3  信托财产公示的效力

        5.3.1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

        5.3.2  公示的对内效力

        5.3.3  公示的对外效力

      5.4  公示中受益入及债权人的撤销权

        5.4.1  受益人的撤销权

        5.4.2  债权人的撤销权

      5.5  中国需要构建信托财产公示制度

        5.5.1  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5.5.2  健全我国的信托公示制度

     6.信托财产管理是实现信托目的的方式

      6.1  信托文件是信托财产管理的基本依据

        6.1.1  信托财产管理权限既含权利又含义务

        6.1.2  信托文件在信托财产管理中的权威性

        6.1.3  信托财产管理权限的范围

     6.2  信托财产管理中的谨慎投资规则

        6.2.1  信托财产投资:从保全到增值

        6.2.2  信托财产的谨慎投资规则

      6.3  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中的义务

        6.3.1  忠实义务

        6.3.2  亲自管理

        6.3.3  分别管理

        6.3.4  共同管理

    7.结论

      7.1  信托财产管理的自治性

      7.2  信托财产的实体性趋势

      7.3  信托财产的商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部分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附录Ⅱ  美国信托法重述(第3版)

    附录Ⅲ  日本信托法

    附录Ⅳ  日本信托业法
  • 内容简介:
    《信托财产法律问题研究》简介: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中遇到的制度障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归受托人享有。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在符合信托目的时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信托财产的类型从有形财产扩展到无形财产,其特征是确定性、可转让性。信托文件在信托财产范围界定上具有权威性。信托财产独立性会产生闭锁、破产隔离和可追及的效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其效果必须公正。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是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动产、不动产及权利应按照各自特点进行公示。公示对抗主义对信托各方权利的保护更为有利。信托财产管理是实现信托目的的方式。信托文件是管理信托财产的基本依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应谨慎投资、履行忠实义务,对信托财产亲自管理、分别管理。
      总的来看,信托财产管理具有自治性,信托财产呈现出一定实体性,信托财产向着商业化、专业化的营业信托方向发展。
       《信托财产法律问题研究》由董慧凝所著。
  • 作者简介: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曾在《现代法学》、《中国行政管理》、《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和主编参编教材8部,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6项。
  • 目录:
    1.引言

    2.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是信托制度的基础

      2.1  衡平法上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权

        2.1.1  普通法早期的用益制及弊端

        2.1.2  从用益到信托: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

        2.1.3  信托财产在衡平法上主要是对物的权利

        2.1.4  现代英美信托财产制度的发展

      2.2  大陆法不必彻底转化英美法信托财产概念

        2.2.1  大陆法财产权体系的中心内容

        2.2.2  大陆法信托财产制度的基本学说

        2.2.3  大陆法不必彻底转化英美法信托财产概念

      2.3  应从设立信托目的出发构建中国信托财产体系

        2.3.1  《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的规定违背信托本源

        2.3.2  我国《信托法》立法模式的弊端

        2.3.3  不动摇民法物权基础上的信托法所有权

    3.信托财产范围是运用信托的边界

      3.1  信托文件:信托财产范围的意定

        3.1.1  任意性规范是信托文件确定财产范围的依据

        3.1.2  信托文件“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3.1.3  信托文件中可确定信托财产范围

      3.2  信托财产类型的增加及向主体性的扩展

        3.2.1  财产权只包括有利益的要素

        3.2.2  物权概念的采用有倒退的倾向

        3.2.3  信托财产类型的现代扩展

        3.2.4  信托财产的特性:确定、可转让的财产

        3.2.5  美国趋势:信托财产实体性

      3.3  信托财产同一性:权益不随财产转移原则

        3.3.1  受益人权益不随财产转移

        3.3.2  原始的、变形和扩张的信托财产

        3.3.3  受托人因其受信地位不当得利的归人权

     4.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的核心

      4.1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效应

        4.1.1  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的提出

        4.1.2  委托人为设立信托而转移财产

        4.1.3  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

        4.1.4  受益人不直接控制信托财产

        4.1.5  信托财产的闭锁、隔离和可追及效应

      4.2  信托财产独立原则的法律限制

        4.2.1  信托设立的目的必须合法

        4.2.2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效果必须公正

        4.2.3  我国立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限制不足

      4.3  信托财产独立性中的其他问题

        4.3.1  英美法上与信托财产有关的第三方责任

        4.3.2  大陆法占有瑕疵承继制度

      4.4  独立性使信托财产呈现一定的实体性

        4.4.1  信托内部的合同关系

        4.4.2  信托外部的有限责任

    5.信托财产公示是交易安全的保障

      5.1  从“金新事件”看信托财产公示的意义

        5.1.1  信托财产公示缺失的危害性

        5.1.2  第三人通过公示知悉信托财产状况

        5.1.3  保证交易安全是信托财产公示目的

        5.1.4  登记是信托财产公示的重要方法

      5.2  各种类型信托财产的公示

        5.2.1  不动产的双重公示

        5.2.2  各类动产公示须区分

        5.2.3  权利应按类别公示

      5.3  信托财产公示的效力

        5.3.1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

        5.3.2  公示的对内效力

        5.3.3  公示的对外效力

      5.4  公示中受益入及债权人的撤销权

        5.4.1  受益人的撤销权

        5.4.2  债权人的撤销权

      5.5  中国需要构建信托财产公示制度

        5.5.1  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5.5.2  健全我国的信托公示制度

     6.信托财产管理是实现信托目的的方式

      6.1  信托文件是信托财产管理的基本依据

        6.1.1  信托财产管理权限既含权利又含义务

        6.1.2  信托文件在信托财产管理中的权威性

        6.1.3  信托财产管理权限的范围

     6.2  信托财产管理中的谨慎投资规则

        6.2.1  信托财产投资:从保全到增值

        6.2.2  信托财产的谨慎投资规则

      6.3  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中的义务

        6.3.1  忠实义务

        6.3.2  亲自管理

        6.3.3  分别管理

        6.3.4  共同管理

    7.结论

      7.1  信托财产管理的自治性

      7.2  信托财产的实体性趋势

      7.3  信托财产的商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部分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附录Ⅱ  美国信托法重述(第3版)

    附录Ⅲ  日本信托法

    附录Ⅳ  日本信托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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