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构成的结构与功能

论犯罪构成的结构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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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9-02
版次: 1
ISBN: 9787519730543
定价: 4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其他
页数: 299页
字数: 217千字
分类: 综合性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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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犯罪构成理论就是研究如何通过发挥刑法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功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免受犯罪行为和国家权力的侵犯。四要件和三阶层理论在实现刑法规范功能方面,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不足。本书提倡复合性犯罪构成体系,它包括刑事违法性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刑事司法只有以民众认同的基本价值为依归,才能发挥好刑法行为规范的功能。如何把民众认同的基本价值引入刑事司法过程中,是本书回答的核心问题,本书为从机械司法到良心释法的司法理念转型提供理论基础。 陈银珠,1982年生,河北邢台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安徽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基础理论。在《中外法学》《法律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刑法论丛》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2011年获中国法学会“马克昌杯”全国很好刑法论文(2006—2011)二等奖。 目录引言一、研究状况二、创新之处章我国犯罪构成解释范式的功能论转向一、历史论二、系统论三、移植论四、对历史论、系统论、移植论的反思(一)传统的积淀与变迁(二)系统的科学性与局限性(三)逻辑的力量与弱点(四)理论的起点与终点五、功能论的提倡第二章犯罪构成的功能一、犯罪构成功能的研究现状(一)两功能论(二)三功能论(三)四功能论(四)五功能论(五)总体评价二、刑法的价值与犯罪构成的功能(一)刑法的价值(二)规范功能的发挥(三)犯罪构成的功能与刑法的规范功能(四)刑法的行为规范功能(五)刑法的裁判规范功能(六)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关系第三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合理性与缺陷一、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合理性(一)实践合理性(二)功能合理性(三)内在合理性二、移植论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批评(一)缺乏“违法”和“责任”阶层(二)缺乏位阶关系(三)缺乏逻辑关系(四)轻视人权保障(五)苏联意识形态的产物三、对移植论批评的总体评价四、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实践的角度(一)刑事司法机械化倾向(二)忽视主观罪过(三)忽视情理性条款(四)裁判说理不足(五)《刑法》3条“但书”的非规范化适用五、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理论的角度(一)基本立场问题(二)方法论问题(三)犯罪构成要素(四)犯罪构成要件逻辑关系不清(五)封闭性(六)静止性第四章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的基本立场一、内容:规则要素和自由裁量要素二、界限: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成立条件区分三、功能: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四、支柱: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五、基础:控制行为论(一)现有行为理论及其缺陷(二)控制行为论的提出(三)控制行为论的理论基础(四)控制行为论的理论功能(五)小结第五章复合性犯罪构成体系之刑事违法性标准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性分析(一)犯罪主体: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二)犯罪主观要件: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状态和控制状态(三)犯罪客观要件:行为人用来作用于行为对象的条件(四)犯罪客体:行为所(欲)改变的行为对象的特征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逻辑顺序(一)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建构的必要性(二)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的理论争论(三)现有理论的共同缺陷及其原因(四)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的功能(五)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的程序法功能(六)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的实体法功能三、罪过与犯罪客观构成要素之间的对应关系(一)传统的罪过理论:整罪分析模式(二)法定犯时代整罪分析模式的缺陷(三)反思整罪分析模式的代表性理论(四)美国的要素分析模式(element analysis)(五)我国要素分析模式的建构(六)法定犯时代要素分析模式的优势(七)要素分析模式的未来(八)结论四、刑事违法性标准的意义第六章复合性犯罪构成体系之社会危害性标准一、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内容(一)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二、社会危害性标准的意义三、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判断(一)社会危害性标准具有相对确定性(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类型化(三)《刑法》3条“但书”的判断第七章复合性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础一、事实基础二、法律基础(一)刑事违法性标准的法律基础(二)社会危害性标准的法律基础(三)刑事违法性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三、方法论基础(一)事实与价值(二)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三)一般与例外第八章复合性犯罪构成体系的意义一、理论阐释意义(一)犯罪停止形态(二)共同犯罪形态(三)罪数形态(四)期待可能性二、实践指导意义(一)检验犯罪认定过程(二)出罪事由的体系化(三)《刑法》3条“但书”的规范化适用(四)指导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五)刑法的公众认同结论参考文献
  • 内容简介:
    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犯罪构成理论就是研究如何通过发挥刑法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功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免受犯罪行为和国家权力的侵犯。四要件和三阶层理论在实现刑法规范功能方面,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不足。本书提倡复合性犯罪构成体系,它包括刑事违法性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刑事司法只有以民众认同的基本价值为依归,才能发挥好刑法行为规范的功能。如何把民众认同的基本价值引入刑事司法过程中,是本书回答的核心问题,本书为从机械司法到良心释法的司法理念转型提供理论基础。
  • 作者简介:
    陈银珠,1982年生,河北邢台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安徽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基础理论。在《中外法学》《法律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刑法论丛》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2011年获中国法学会“马克昌杯”全国很好刑法论文(2006—2011)二等奖。
  • 目录:
    目录引言一、研究状况二、创新之处章我国犯罪构成解释范式的功能论转向一、历史论二、系统论三、移植论四、对历史论、系统论、移植论的反思(一)传统的积淀与变迁(二)系统的科学性与局限性(三)逻辑的力量与弱点(四)理论的起点与终点五、功能论的提倡第二章犯罪构成的功能一、犯罪构成功能的研究现状(一)两功能论(二)三功能论(三)四功能论(四)五功能论(五)总体评价二、刑法的价值与犯罪构成的功能(一)刑法的价值(二)规范功能的发挥(三)犯罪构成的功能与刑法的规范功能(四)刑法的行为规范功能(五)刑法的裁判规范功能(六)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关系第三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合理性与缺陷一、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合理性(一)实践合理性(二)功能合理性(三)内在合理性二、移植论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批评(一)缺乏“违法”和“责任”阶层(二)缺乏位阶关系(三)缺乏逻辑关系(四)轻视人权保障(五)苏联意识形态的产物三、对移植论批评的总体评价四、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实践的角度(一)刑事司法机械化倾向(二)忽视主观罪过(三)忽视情理性条款(四)裁判说理不足(五)《刑法》3条“但书”的非规范化适用五、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理论的角度(一)基本立场问题(二)方法论问题(三)犯罪构成要素(四)犯罪构成要件逻辑关系不清(五)封闭性(六)静止性第四章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的基本立场一、内容:规则要素和自由裁量要素二、界限: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成立条件区分三、功能: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四、支柱: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五、基础:控制行为论(一)现有行为理论及其缺陷(二)控制行为论的提出(三)控制行为论的理论基础(四)控制行为论的理论功能(五)小结第五章复合性犯罪构成体系之刑事违法性标准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性分析(一)犯罪主体: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二)犯罪主观要件: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状态和控制状态(三)犯罪客观要件:行为人用来作用于行为对象的条件(四)犯罪客体:行为所(欲)改变的行为对象的特征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逻辑顺序(一)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建构的必要性(二)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的理论争论(三)现有理论的共同缺陷及其原因(四)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的功能(五)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的程序法功能(六)犯罪构成要件逻辑顺序的实体法功能三、罪过与犯罪客观构成要素之间的对应关系(一)传统的罪过理论:整罪分析模式(二)法定犯时代整罪分析模式的缺陷(三)反思整罪分析模式的代表性理论(四)美国的要素分析模式(element analysis)(五)我国要素分析模式的建构(六)法定犯时代要素分析模式的优势(七)要素分析模式的未来(八)结论四、刑事违法性标准的意义第六章复合性犯罪构成体系之社会危害性标准一、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内容(一)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二、社会危害性标准的意义三、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判断(一)社会危害性标准具有相对确定性(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类型化(三)《刑法》3条“但书”的判断第七章复合性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础一、事实基础二、法律基础(一)刑事违法性标准的法律基础(二)社会危害性标准的法律基础(三)刑事违法性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三、方法论基础(一)事实与价值(二)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三)一般与例外第八章复合性犯罪构成体系的意义一、理论阐释意义(一)犯罪停止形态(二)共同犯罪形态(三)罪数形态(四)期待可能性二、实践指导意义(一)检验犯罪认定过程(二)出罪事由的体系化(三)《刑法》3条“但书”的规范化适用(四)指导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五)刑法的公众认同结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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